[卷三 经络(一)] 骨度
(下文皆
骨度篇古数,
然骨之大者则太过,小者则不及,此亦言其则耳。)
〔头部〕
头之
大骨,围二尺六寸。
发所覆者,颅至项一尺二寸。(颅,
额颅。覆者,言
前发际至
后项发际也。)
发以下至颐长一尺。(颔中为颐,颔,腮也。)
角以下至
柱骨长一尺。(
耳上侧旁曰角。
肩胛上际颈根曰柱骨。)
两颧相去七寸。
耳前当
耳门者,广一尺三寸。
耳后当
完骨者,广九寸。(完骨,
耳后发际
高骨也。)
项发以下至
背骨,长三寸半。(自
后发际以至
大椎,项骨三节处也)。
头部折法,以前发际至后发际,折为一尺二寸。如发际不明,则取眉心直上后至
大杼
骨,折作一尺八寸。此为直寸。横寸法,以眼内角至外角比为一寸。头部横直寸法并根据此。
督脉神庭至
太阳曲差,曲差至
少阳本神,本神
至阳明
头维,各开一寸半。自神庭至头维,共开四寸半。
〔胸腹部〕
结喉以下至
缺盆中,长四寸。(此以
巨骨上
陷中而言,即
天突穴处。)
缺盆以下至
KT之中,长九寸。
KT中下至
天枢长八寸。(天枢,
足阳明穴名,在脐旁。此指平脐而言。)
天枢以下至
横骨长六寸半,横骨横长六寸半。(
毛际下骨曰横骨。按此古数,以今用上下
穴法参较,
多有未合,宜从后胸腹折法为当。)
胸围四尺五寸。
腰围四尺二寸。
两乳之间广九寸半。(当折八寸为当。)
两髀之间广六寸半。(此当两股之中,横骨两头之处,俗名髀缝。)
胸腹折法,直寸以中
行为主,自缺盆中天突穴起,至
岐骨际上
中庭穴止,折作八寸四
分。自上岐骨际,下至脐心,折作八寸。脐
心下至毛际
曲骨穴,折作五寸。横寸以两
乳相去,折作八寸。胸腹横直寸法并根据此。
〔背部〕
膂骨以下至尾二十一节,长三尺。(膂骨,
脊骨也。脊骨外小而内巨,人之所以能负任者,以是骨之
巨也。脊骨二十四节,今云二十一节者,除项骨三节不在内。
尾骨男子者尖,女人者平。)
背部折法,自大椎至尾通折三尺。
上七节各长一寸四分一厘,共九寸八分七厘;中
七节各一寸六分一厘,共一尺一寸二分七厘,第十四节与脐平;下七节各一寸二分六厘,共
八寸八分二厘,总共二尺九寸九分六厘。不足四厘者,有零未尽也。直寸根据此,横寸用
中指同身寸法。
脊骨内阔一寸。凡云第二行
挟脊一寸半,三行挟脊三寸者,皆除
脊一寸外,净以寸半
三寸论,故在二行当为二寸,在三行当为三寸半。
〔侧部〕
自柱骨下行腋中不见者,长四寸。(柱骨,
颈项根骨也。)
腋以下至
季胁,长一尺二寸。(季胁,小肋也。)
季胁以下至
髀枢,长六寸。(
大腿曰股。股上曰髀。捷骨之下,大股之上,两骨合缝之所曰髀枢,当
足少阳环跳穴处也。)髀枢下至
膝中,长一尺九寸。
〔
四肢部〕
肩至肘,长一尺七寸。肘至腕,长一尺二寸半。(臂之
中节曰肘。)腕至
中指本节,长四寸。
(臂掌之交曰腕。)本节至其末,长四寸半。(指之后节曰本节。)
横骨
上廉下至内辅之上廉,长一尺八寸。(骨际曰廉。
膝旁之骨突出者曰
辅骨,内曰内辅,外曰外辅。)
内辅之上廉以下至
下廉,长三寸半。(上廉,下廉,可摸而得。)内辅下廉,下至
内踝,长一尺三寸。
(
踝骨,足
掌后两旁高骨也,俗名
孤拐骨,内曰内踝。外曰
外踝。)内踝以下至地,长三寸。膝以下
至外踝,长一尺六寸。外踝以下至
京骨,长三寸。京骨以下至地,长一寸。膝以下至
跗属,长一尺
二寸。(,腿弯也。跗,足面也。膝在前,在后。跗属者,凡两踝
前后胫掌所交之处皆为跗之属
也。)跗属以下至地长三寸。足长一尺二寸,广四寸半。
手足折量,并用后中指同身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