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枢识》
书名:灵枢识朝代:日本人,丹波元珍作者:时间:

[卷三] 热病篇第二十三

    诸本无篇字。马云。篇内所言诸病不一。然论热病更多。故名篇。
    偏枯
    (止)
    乃可复也
    志云。经曰虚邪偏客于身半。其入深。内居荣卫。荣卫稍衰。故真气去。邪气独 留。故为偏枯。(案出刺节真邪论)是风寒之邪。偏中于形身。则身偏不用而痛。夫心主言肾藏志。言不变。 志不乱。此病在于分腠之间。而不伤于内也。以巨针取之。益其正气之不足。损其邪气之有余。而偏伤之正气。 乃可复也。巨针、大针也。取大气不出关节。大气虚风也。巨针取之。千金作温卧取汗。
    痱之为病也
    (止)
    不可治也
    简案、据巢源、外台、痛下衍者字。张云。痱、亦风寒属。犹言废也。上节 言身偏不用而痛。此言身不知痛。而四肢不收。是偏枯痱病之辨也。智乱不甚。其言微有知者。神气未为全去。 犹可治也。神失则无能为矣。圣济总录云。字书谓病痱而废。肉非其肉者。以身体无痛。四肢不收。而无所用 也。楼氏纲目云。右内经中风之浅深也。其偏枯。身偏痛。而言不变。志不乱者。邪在分腠之间。即仲景、 东垣所谓邪中腑是也。痱病无痛。手足不收。而言喑志乱者。邪入于里。即仲景、东垣所谓邪中脏是也。痱、 废也。痱即偏枯之邪气深者。痱与偏枯是二疾。以其半身无气荣运。故名偏枯。以其手足废而不收。或名痱。 或偏废。或全废。皆曰痱也。(楼又云中风世俗之称也其症卒然仆倒口眼斜半身不遂舌强不言唇吻不收是 也然名各有不同其卒然仆倒者经称为击仆世又称为中乃国中风时如此也其口眼斜半身不遂者经称为偏枯世又 称为左瘫右痪及腿风乃中倒后之证邪之浅者如此也其舌强不言唇吻不收者经称为痱病世又称为风懿风气亦中 倒后之症邪之深者如此也)
    病先起于阳
    (止)
    浮而取之
    甲乙。净而取之。作必审其气之净沉而取之。张云。此治必先其本也。病 先起于阳分。故当先刺其表。浮而取之。而后取其阴。此下不言先起于阴者。然病始于阴。直中脏也。多不可 治。故不复言之。 介按、吴鞠通曰。实其阴以补其不足。此一句实治温热之吃紧大纲。盖热病未有不耗阴者。其耗之未尽则 生。尽则阳无留恋。必脱而死也。而叶子雨谓吴注颇明析。治温暑。保津液。固为第一义。知泻其阳之有余。 即所以补其阴之不足。则进乎道矣。
    热病三日
    (止)
    以补其不足者
    张云。此下所言热病。即伤寒时疫也。热病三日。邪犹居表。若气口 静而人迎躁者。正病在三阳。而未入阴分。故当取诸阳经。为五十九刺。以泻阳邪之实。仍补三阴之不足也。
    身热
    (止)
    有死征也
    张云。身热甚而阴阳之脉皆静者。阳证得脉阴也。故不宜刺。若察其可刺者。 当急取之。虽不汗出。则邪亦从而泄矣。此言勿刺者。以其脉证相反。有死征也。下文皆然。
    脉口动喘而短
    (止)
    浅刺大指
    甲乙。短、作眩。张从一本作弦。马云。其脉口之脉甚动。证则 喘而短气。当急取手太阴肺经少商。张云。热病七八日。邪必深至阴分。故脉口之脉当动。疾如喘而且弦。 志云。按素问有喘脉。喘而短者。谓脉之喘动寸口。而不及于尺。故知其可汗解也。王师曰。喘者喘滑如珠 也。简案、据下文喘且复热。又喘甚者死。及甲乙喘即证而非脉也。
    脉微小
    (止)
    一日死
    张云。脉微小者。正气虚也。溲血口中干者。伤其阴也。皆为死证。若脉来变乱 失常。是为代脉。其死尤促。
    热病已得汗出
    (止)
    喘甚者死
    甲乙。勿刺肤、作勿庸刺。张云。热病已得汗。邪当退矣。若脉尚躁。 气尚喘。身复热者。是谓不为汗衰。乃反证也。故勿刺其肤。刺而重伤其气。若喘甚者。则必死也。
    躁不散数
    (止)
    勿腠刺之
    甲乙。腠刺之、作庸刺。巢源同。马云。脉虽不躁。然亦不散且带数。是邪 尚未退。当再过三日之中。宜有汗出而愈。若不汗出。乃正气衰而不能为汗。至于四日当死也。且未曾汗出。 勿刺其肤腠。刺之无益也。张云。脉犹不躁。则阴之类也。即有躁意。而力不散大。至不数疾。皆正气衰微。 不能鼓动。亦阴之类也。必且未能解散。故当再俟三日。庶得有汗。若三日不汗。又逾四日。则病在旬日外矣。 阴阳不应期。当死也。志云。热病七八日。脉不躁者。外已解也。脉即躁而不散数。此邪热虽未去。而正气不 伤。后三日乃再经之十一日。此复傅于里阴。必得阴液之汗而解。故未曾汗者。勿腠刺之。当取汗于阴也。若 三日不汗。乃阳热盛而阴气已绝。故至四日而死。简案、三说未知孰是。志注似允当。
    窒鼻充面
    (止)
    五十九
    甲乙九下有刺字。下并同。马云。肺属金。其合在皮。今热病之始。肤痛鼻塞。 而亦充然而浮。乃病在于皮也。当取之皮以泻之。所谓刺皮无伤肉之义也。用第一针。名针者。以刺五十九 穴之皮。
    苛轸鼻
    (止)
    火者心也
    甲乙。苛轸鼻、作苛鼻干。注。灵枢作诊鼻干。马云。轸、当作。海篇有此 字。身体苛重。鼻上生疹。皆皮病也。此其求之于皮。即所以求之于肺也。如刺之而病不得退。则当求之于火。 所谓火者心也。补其心经。以致火王则金衰。肺热自可退耳。张云。苛、深也。轸、车上前后两端横木也。言 鼻窒之甚。内外不通。亦犹轸之横塞也。简案、苛轸谓小疹也。苛、疥也。本小草之谓。故假为疥之义。礼记、 疾痛苛养。素问苛疾肉苛。义并同。轸、本作胗。见释名。又作。病源多用轸字。乃瘾疹之疹也。张注尤误。
    身涩倚
    (止)
    水者肾也
    甲乙。倚、作烦。、作闷。干唇口嗌、作唇嗌干。马张志。取之皮、作取 之脉是也。马云。其身涩滞。倚着而热。心则烦闷。唇口与嗌皆干。乃病在于脉也。当取之脉以泻之。所谓刺 脉无伤皮也。用第一针名曰针者。以刺五十九穴之脉。正以肤胀口干冷汗出。皆脉病也。此其求之于脉。 即所以求之于心也。如刺之而病不得退。则当求之于水。所谓水者肾也。补其肾经。致水王则火衰。心热自可 退耳。张云。涩、燥涩也。倚、身无力也。简案、涩倚未详其义。千金有伤寒涩语。巢源作啬。亦不知何谓。
    热病嗌干
    (止)
    水者肝也
    甲乙。目青、作目赤。马云。热病而嗌干故多饮。且善惊悸。四肢懈 倦。卧不能起。乃病在于肉也。当取之肤肉以泻之。所谓刺肉无伤筋也。用第六针名曰圆利针者。以刺五十九 穴之肉。正以目色青。乃木来克土。主肉病也。此其求之于肉。即所以求之于脾也。如刺之而病不得退。则 当求之于木。所谓木者肝也。补其肝木。以致木王则土衰。脾热自可退耳。志云。此当以第四针取肤肉。
    面青脑痛
    (止)
    金者肺也
    甲乙。面青脑、作而胸胁。第四针下更有针字。张云。热病面青。肝色见也。 脑痛。厥阴肝经督脉会于巅也。手足躁者。肝之荣在爪。木病在四末也。皆肝经之病。故当取之筋结之间。 用第四针曰锋针者。以泻其四逆等证。四逆者。肝邪盛而四肢厥也。筋者。足不能行也。目浸者。泪出不收 也。皆为肝病。肝属木。其合在筋。故但求之于筋。即所以求于肝也。若求肝不得其效。则当求之于金。金者 肺也。补肺之气。则金能胜木。而肝热可平矣。简案、手足躁。其义未详。马云。以脾主四肢。而 肝热有余。四肢热也。志云。肝主筋。诸筋皆起于四肢之指井并经。而循于形身。故手足为之躁扰。志注稍通。
    数惊
    (止)
    木者肾也
    志云。心病热。故数惊。本经曰。心脉急甚为。心气实则狂也。当取之脉。 以第四针急泻其血络之有余者。癫疾、脉癫疾也。发者、血之余。若癫疾而毛发去。当索血于心。不得索之水。 水者、肾也。取肾水之气以胜制其心火
    身重
    (止)
    土者脾也
    甲乙。耳青、作耳青赤。志云。肾为生气之原。热伤气。故身重。肾主骨。故 骨痛也。骨开窍于耳。肾气逆。故耳聋。病在少阴。故欲寐也。当取之骨。以第四针为五十九刺之法以刺骨。 若病而不欲食者。肾气实也。经曰。肾是动。病饥不欲食。齿者。热盛而切牙也。齿者骨之余。耳者肾之窍。 若齿耳青。当索骨于肾。不得索之土。土者脾也。取脾土之气。以胜制其水焉。夫五脏者。形藏也。五行者。 五脏之气也。病气出于外。合之皮肉筋骨。故先治其外。不得。故复内索于五脏五行之气焉。简案、刺字下句。
    热病不知所痛
    (止)
    死不可治
    甲乙。痛、作病。张云。凡热病有痛而不得其所。耳聋寂无所闻。体重 不能收持。口液干涸。值阳胜之时则热甚。阴胜之时颇有寒者。此以邪居阴分。热深在髓。乃死证之。简案、 阴阳、马以为阴经阳经。志以为内外。并非。
    颞目HT脉痛
    (止)
    寒热
    甲乙无HT。字。痛、作紧痔。下注云。一作痛。脉经作病。张云。颞 即足少阳脑空穴。一曰鬓骨也。(案见广韵又集韵耳前动也)目HT脉痛。目脉抽掣而痛也。衄、鼻血也。厥、 热病。热逆于上也。取以第三针针也。视有余不足。察所病之经脉虚实而为补泻也。寒热痔三字。 于上下文义不相续。似为衍文。
    热病体重
    (止)
    得气
    甲乙。胳、作络。马云。胳、音各。释文云。腋下也。胃之经脉。与腋下无 着。疑当作络。张云。脾主肌肉四肢。邪在脾故体重。大肠小肠皆属于胃。邪在胃则肠中热。故当用第四针曰 锋针者。取脾胃二经之。曰太白、曰陷谷也。及下诸指间者。谓在足诸也。下文曰五指间各一。凡八。 足亦如是者。其义即此。索气于胃胳得气者。阳明之络曰丰隆。别走太阴。故取此可以得脾气。胳、当作络。
    热病挟脐急
    (止)
    针嗌里
    张云。挟脐急痛足少阴肾经取行也。胸胁满足太阴脾经取行也。故在 少阴则取涌泉。在太阴则取阴陵泉。用第四针曰锋针者刺之。针嗌里者。以少阴太阴之脉。俱上络咽嗌。即下 文所谓廉泉也。
    热病而汗且出
    (止)
    以止之
    张云。热病阳气外达。脉躁盛者。汗且出也。阳证得阳脉者。脉之顺也。 皆为可汗。当取手太阴鱼际太渊足太阴大都、太白。泻之则热可去。补之则汗可出也。若汗出太甚。 则当取内踝上横脉。即脾经三阴交也。泻之则汗自止矣。上三节所言胃胳、涌泉、阴陵泉、鱼际、太渊、大 都、内踝、上横脉。凡十四穴。皆不在下文五十九穴之数内者。故特表见于此也。
    热病已得汗
    (止)
    脉静者生
    张云。热病已得汗。则邪当退。脉当静矣。如汗后脉尚躁盛者。孤阳不 敛也。此以阴脉之虚极。有阳无阴耳。乃为逆证。若汗后即脉静者。邪去正复也。乃为顺证。得逆者死。得顺 者生。
    热病者脉尚盛躁
    (止)
    静者生
    甲乙、外台引九卷。尚、作常。静上有而脉二字。张云。热病脉尚 躁盛者。必当邪解汗出也。若脉虽盛而汗不得出。以阳脉之亢极。而阴虚不能 外达也。故死。若得汗而静。则为顺证。故生。按、此二节。一曰阴极。一曰阳极。义若有二。然脉之躁盛者。 皆阳胜之候也。汗者液之所化。其发在阳。其原在阴也。若既得汗而脉犹躁盛者。以阳无所归。由阴虚也。脉 躁盛而汗不得出者。以阴竭于中。亦阴虚也。故脉之盛与不盛。当责其阳。汗之出与不出。当责之阴。观本神 篇曰。阴虚则无气。无气则死矣。其所重者。正此阴字。阴为生气之本。无根则气脱。故必死也。简案、张注 虽如此。然以理推之。前节阴脉之极胃亡阳阴寒之极。反见躁盛之脉。本节阳脉之极谓亡阴。阳热之极。尚 见盛躁之脉。盖二证有冰炭之别矣。
    热病不可刺者有九
    甲乙及外台引九卷。作热病死候有九。外台注太素云。不可刺者九。
    一曰
    (止)
    哕者死
    甲乙注太素云。汗不出。大颧发赤者。必不反而死。外台引九卷作汗不出。大灌 发者死。注太素云。汗不出大灌发赤。哕者死。张云。汗不得出。阴无力也。大灌发赤。谓之戴阳。面戴阳者。 阴不足也。哕者。邪犯阳明。胃虚甚也。本原亏极。难乎免矣。
    二曰
    外台注。甚、一作黄。张云。以邪伤太阴。脾气败也。故死。
    三曰
    张云。五脏六腑精气。皆上注于目而为之精。目不明者。脏腑之精气竭也。热不已者。表 里之阴气竭也。故死。
    四曰
    张云。邪伤脾脏也。老人婴儿。尤以脾气为本。故犯之者死。志云。夫老人者。外内之血气 已衰。婴儿者。表里之阴阳未足。腹满者。热逆于中。不得从外内散也。
    五曰
    张云。汗不出者。阴之亏也。再或呕而下血。阴伤尤甚。
    六曰
    张云。心、肝、脾、肾、之脉。皆系于舌本舌本烂。加之热不已者。三阴俱损也。故不免 于死。
    七曰
    张云。邪在肺经。动阴血也。汗不出或出。不至足。尤为真阴溃竭。故死。
    八日
    张云。髓者至阴之精。骨之充也。邪入最深。乃为髓热。肾气败竭。故死。简案、热在髓。见前。
    九曰
    (止)
    齿噤也
    甲乙腰下有反字。外台同。张云。痉、风强病也。凡脊背反张曰腰折。肢体抽 掣曰。牙关不开曰噤。切齿曰。即皆痉之谓也。此以热极生风。大伤阴血而然。既然且痉。乃为死证。 痉、音敬。、翅寄系三音。音纵。
    凡此九者不可刺也
    张云刺之无益。必反招嫌。 介按、吴鞠通曰。此节历叙热病之死征。以禁人之刺。为刺则必死也。然刺固不可。亦有可药而愈者。 盖刺法能泄能通。开热邪之闭结最速。至于益阴以存津。实刺法之所短。而汤药之所长也。
    两手外内侧各三
    张云。两手外内侧。即太阳少泽少阳关冲。阳明之商阳也。三阴俱在内侧。 即太阴之少商。厥阴之中冲。少阴之少冲也。左右共十二穴。、刺疮也。有刺必有瘢。故即以为数。
    五指间
    (止)
    足亦如是
    张云。五指间者。总言手五指也。各一者本节之后。各一穴也。观上文第十五 节云。取之于其及下诸指间。正谓此也。盖诸经穴。皆在指之本节后。如手经则太阳之后溪。少阳之中渚。 阳明之三间。独少阴之在本节后者。则少府之荥也。手之六经。惟太阴厥阴则本节后俱无穴。故左右四经。凡 八也。其在足经之。则太阳曰束骨。少阳曰临泣。阳明曰陷谷。太阴曰太白。皆在本节 之后。其少阴之脉。不行于指。厥阴之脉。则本节后亦无穴。左右四经。止共八穴。故曰足亦如是。
    头入发
    (止)
    凡六
    甲乙发下有际字。注。灵枢无分字。马云。此分字作去声。犹言三处也。若平声 则三分旁无穴。张云。头入发一寸。即督脉上星之次。其旁穴分而为三。则足太阳五处承光通天也。左 右各三。故凡六。
    更入发
    (止)
    凡十
    张云。更入发者。自上星之次向后也。三寸边五者。去中行三寸许。两边各五也。 即足少阳之临泣、目窗正营承灵、脑空。左右二行。凡十。
    耳前后
    (止)
    凡六
    甲乙。口下注、灵枢作以下。张云。耳前者。听会也。耳后者。完骨也。俱足少 阳经穴各二。口下者。任脉承浆也。一穴。项中者。督脉之门也。一穴。共凡六。
    巅上
    张云。百会也。督脉穴
    发际
    张云。前发际神庭也。后发际风府也。俱督脉穴。凡二。按、本篇所载者。热病五十 九俞也。水热穴论所载者。亦热病五十九俞也。考二篇之异同。则惟百会、囟会、五处、承光、通天、临泣、 目窗、正营、承灵、脑空等十八穴相合。其余皆异。然观本篇所言者。多在四肢。盖以泻热之本也。水热穴论 所言者。多随邪之所在。盖以泻热之标也。义自不同。各有取用。且本经灵枢在前。素问在后。后者所以补前 之略耳。故皆谓之热病五十九俞。非谬异也。今总计二篇之数。再加以上文所言。胃胳、涌泉等穴。原不在五 十九数之内者。凡十四穴。仍除去重复十八穴。则总得一百一十四穴。皆热俞也。均不可废。凡刺热者。当总 求二篇之义。各随其宜而取用之。庶乎尽刺热之善矣。简案、甲乙载本经及水热穴论五十九俞云。按二经虽不 同。皆泻热 之要穴也。乃与张之意符矣。马云。彼之五十九穴。所以刺水病。而此则刺热病。病有不同。故穴因以异。成 无己注伤寒论。乃两入之。盖不考诸穴所在耳。考水热穴论。水俞五十七穴热俞五十九穴。极为分明。不知 马何因而有此说。成氏非失考也。
    气满胸中
    (止)
    气下乃正
    韭、道藏本、元本、赵藏本、张本、作薤。溜、诸本作留。当改。马云。此 以下七节。另言杂证。与上热病无涉。而此一节。则言气证者之有刺法也。凡气满于胸中。而其息喘促者。(呼 吸为息)则病在上者取之下。当刺足太阴脾经之隐白穴。候其气下不喘。乃止针也。张云。内寒者气至迟。故 宜久留其针。内热者气至速。故宜疾去其针。志注本输篇云。上古如韭叶。今时如大米许。
    心疝
    (止)
    去其血络
    张云。心疝者。如脉要精微论曰。诊得心脉而急。病名心疝。少腹当有形也。取足 太阴厥阴。尽刺去其血络者。以二经皆聚于少腹。去其络血。即所以散其邪也。
    喉痹舌卷
    (止)
    如韭菜
    甲乙作臂表痛。注。灵枢及太素作臂内廉痛。马云。阴阳别论曰。一阴一阳结。 谓之喉痹。则喉痹明系手厥阴心包络手少阳三焦经也。其病舌卷而短。口中作干。心烦且痛。臂之内廉亦痛。 不能举之以上及于头。当取手小指次指。即第四指也。系手少阳三焦经。其穴在次指之端。名关冲。去爪甲 如韭叶者是也。
    目中赤痛
    (止)
    取之阴跷
    张云。阴跷之脉。属于目内。足少阴照海。即阴跷之所生也。故当刺之。
    风痉
    (止)
    取三里
    张云。痉、强直也。身反折、反张向后也。此风证之在膀胱经者。故当取足太阳经 穴。中、委中穴也。血络、浮浅之络也。皆当刺出其血。若中气有寒、 仍当取足阳明之三里。温补胃气。而风寒可除也。
    癃取之阴跷止出血
    甲乙。癃、作痉。马云。膀胱不利为癃。谓小便不通也。膀胱与肾为表里。当 取肾经之照海穴以刺之。乃阴跷脉气所发也。及肝经之大敦穴。在足大趾外侧之三毛上。及二经之有血络者。 皆取之出血。李东垣曰。肾主闭藏肝主疏泄。则取之两经也宜矣。张云。肾与膀胱为表里。肝经行于少腹。 故当取此二经。
    男子如蛊
    (止)
    尽见血也
    、甲乙作阻。马云。、秦吕切。又子衔功。玉篇云。骄也。但义不甚 通。疑当作疽。男子有胀病。如犯蛊毒相似。女子有郁病。如成疽疾相似。其身体腰脊俱如解分。不相连属。 又不欲饮食。此病在上者当取之下。宜先取肾经涌泉穴以见血。又视足而之为跗上者。其血络盛处。尽取之以 见血。盖指足阳明胃经也。张云。当作胎。如蛊(与马同)如胎。无是病而形相似也。志云。当作阻。女 子如阻者。如月经之阻隔也。男子无月事之留阻。故曰如蛊。简案、玉机真藏论云。脾传之肾。病名曰疝瘕。 少腹冤热而痛出白。一名曰蛊。盖男子如蛊谓如疝瘕而非疝瘕也。、作阻为是。阻即妊娠阻病。谓其证如恶 阻而非恶也。此乃肾胃二经之病。故刺涌泉及跗上以见血耳。

知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