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枢识》
书名:灵枢识朝代:日本人,丹波元珍作者:时间:

[卷五] 卫气失常篇第五十九

    诸本无篇字。
    卫气之留于腹中
    (止)
    何以去之
    甲乙腹中作脉中。肢胁作(简案与技同)胁无胃字。马志。 搐、作。是。张云。卫气者。水谷之悍气也。其气循皮肤之中。分肉之间。熏于肓膜。散于胸腹。此卫气之 常也。失其常则随邪内陷。留于腹中。积不行。而苑蕴为病。故禁腹篇曰。卫气为百病母也。
    大迎天突喉中
    甲乙道藏赵府元本正脉胀本。大、作人。张云。积于上者为喘呼逆息。故当泻之于上。 人迎足阳明经穴。大突喉中。俱任脉穴。喉中即廉泉也。
    三里气街
    张云积于腹中者。当泻其下。三里、气街。俱足阳明经穴。马云。对胸中而言。故谓腹为下。
    季胁之下一寸
    甲乙云。季胁之下深一寸。马云。即足厥阴肝经章门穴。简案、脉经云。脾以胃合为 腑。合于中 焦脾胃之间。名曰章门。在季胁前一寸半。与马注符。
    鸡足取之
    楼氏云。正入一针。左右斜入二针。如鸡足。足、三爪也。张云。谓攒而刺之也。即官针 篇。合谷刺之谓。志云。以足缓伸缓缩。如鸡足之践地。盖以疏阳明经脉。以通卫气之所出也。简案、志注 非是。
    大而弦急
    (止)
    不可刺也
    甲乙。弦、作强。腹皮急腹皮绞。张云。脉大而弦急。阴虚真脏见也。 绝不至者。营气脱也。腹皮急甚者。中和气绝。而脾元败也。不宜刺矣。
    色起两眉
    张云。两眉者阙中也。其应主肺。故病在皮。
    病在肌肉
    张云。脾气通于唇。故病在肌肉。
    营气霈然者
    诸本霈、作濡。马云。欲知血气有病。当观之于营气。但营气无形。而濡然多汗。则知 病之在血气也。张云。濡、湿也。营本无形。若肤腠之汗。肌肉之胀。二便之泄利。皆濡然之谓。其病在营。 则气血濡也。(玉篇霈大雨也)
    病在筋
    张云。目为肝之窍。肝主筋也。
    病在骨
    张云。耳为肾之窍。肾主骨也。
    皮之部输于四末
    张云。病在皮者。在阳分也。阳受气于四末。以其皮浅气浮也。故皮之部。输于四末。
    肉之柱
    张云。病在肌肉。当治其柱。柱者之属也。坚浓之肉。多在手足三阳分肉间。以肉主于脾。 而脾主四肢也。足少阴之经。自足心内踝。后人足跟以上肉。出内廉。上股肉后廉。会于尻臀贯脊。其 肉俱浓。故亦为肉之柱。
    血气之输
    张云。病在血气。当治其输。输于诸络。谓诸经之络穴也。气血留居。则经络壅盛。故当取之。
    筋部
    (止)
    候病所在
    张云。病在筋者。不必分其阴阳左右。但当随病所在而治之。
    骨之属者
    (止)
    益脑髓者也
    甲乙。上益字作液。下益字作溢。是。张云。病在骨之属者。当治骨空。 以益其髓。髓者骨之充也。故益髓即所以治骨。简案、属者趺属之属。(见骨度篇)两骨相交之处。十二关节 皆是。是所以受液而溢脑髓者。故骨病当求其所属而取之。
    各在其处
    马云。取穴以刺之者。亦惟于皮肉气血筋骨。各视其处。
    间者小之
    (止)
    故曰上工
    甲乙。小、作少。是。张云。间者病轻。故用针宜浅宜小。甚者病重。故 用针宜深宜众。病变无穷。能随其变而调治得宜者。故曰上工。
    大小寒温
    马云。大小者。身之大小也。寒温者。身寒暖也。
    人年五十
    (止)
    为小
    马云。十八以上六岁以上之上字。俱当作下。王弘义云。数始于一。成于三。 三而两之为六。三而三之成九。十八者。二九之数也。二十者。阴阳之生数始也。五十者。五行之生数终也。 简案、千金引短剧方云。凡人年六岁以上为小。十六岁以上为少。三十岁以上为壮。五十岁以上为老。由此考 之。以上不必以下之误。
    肉坚
    (止)
    不相离者肉
    甲乙。、作。肥、作脂。张。、作。注云。肥者。即下文所谓脂 也。肉。肉之聚处也。此言伟壮之人。而有脂膏肉三者之异。脂者紧而满。故下文曰。肉紧身小。膏者泽而 大。故下文曰。肉淖垂腴。皮肉连实。而上下相应者曰肉。故下文曰。身体容大。志云。腠理者。肌肉之文理。 如豕之精肉。条分而有理路。理中白膜曰脂肉。外连皮之肥肉曰肥。膏者。即肥之脂膏。谓如 豕肉之红白相间。而有数层者为膏。简案、韵会云。凝者曰脂。泽者曰膏。博雅云。人一月而膏。二月而脂。 又汉五行志。在人腹中肥而包裹心者脂也。经文。皮之满缓。可以证其凝与否也。马云。膏者油也。脂者骨中 髓也。误。
    膏者
    (止)
    粗理者寒
    甲乙。细理者热之热、作和非。张云。淖柔而润也。膏者肉淖。脂者肉坚。若其 寒热。则粗理者皆寒。细理者皆热。志云。粗理者。卫气外泄。故身寒。细理者。卫气收藏。故身热
    膏者多气
    (止)
    其身收小
    张云。纵、宽纵也。腴、脂肥也。膏者纵腹垂腴。脂者其身收小。是膏肥于 脂也。肉为皮肉连实。自与脂膏者有间。志云。卫气盛则腠理肥。是以膏者多气。而皮纵缓。故能纵腹垂腴。 腴者。脐下之少腹也。肉者身体容大。此卫气盛而满于分肉也。脂者其身收小。此卫气深沉。不能充乎分肉。 以致脂膜相连。而肌肉紧密。故其身收小也。简案、说文。腴、腹下肥也。又礼少仪注。腴、腹下也。通雅云。 凡肉肥软处曰腴。志直为少腹。恐非也。
    膏也多气
    (止)
    故不能大
    张云。膏者多气。气为阳。故质热而耐寒也。肉者多血。血养形。故形充而 气质平也。脂者血清而气滑少。故不能大。若此三者。虽肥盛皆别于众人。而脂者之气血。似不及乎膏肉也。 愚按世传肥白之人多气虚。而此云膏者多气。不无相左。若据余闻见之验。则苍瘦之气虚者。固不减于肥白。 是以不宜胶柱也。
    泉人皮肉
    (止)
    命曰众人
    张云。众人者。言三者之外。众多之常人也。其皮肉脂骨血气。各有品格。 故不能相加。亦不能相多。而形体大小。皆相称而已。余伯荣云。不能相加者。谓血气和平。则皮肉脂膏。不 能相加于肥大也。血气之浮沉浅深。各有常所。不能相多于肥肉间也。皮肉筋骨。 各自称其身。故其形不大不小也。
    必先别其三形
    (止)
    不能大也
    甲乙。膏人下有者字。张云。三形既定。血气既明。则宜补宜泻。自 可勿失常经矣。是故膏人以下。此重言其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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