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寒论条辨》
书名:伤寒论条辨朝代:明作者:方有执时间:公元1368年—1644年

[卷之六] 辨温病风温杂病脉证并治第九

    
    凡二十条方三
     此皆旧本错杂乱出。今分类为篇。 (一)太阳病发热而渴。不恶寒者。为温病。 发热。温亦阳。故热亦即发也。渴。热伤血也。不恶寒。无阴寒之雠也。温。春令之气也。 气之于时。或则未应至而至。或则应至未至而不齐。故冬夏虽有温。要必以春为正。是故必也证 候显见有如此者。始可以言是触犯于温而病也。此揭温病之名实。而不出其治者。论温以辨明伤 寒。故不之及也。说者以为有论无治而不自满。吁。乌足与论经之大旨哉。 若发汗已。身灼热者。名曰风温。风温为病。脉阴阳俱浮。自汗出。身重多眠睡。鼻息必 鼾。语言难出。若被下者。小便不利。直视失溲。若被火者。微。发黄色。剧。则如惊痫。时螈 。若火熏之。一逆尚引日。再逆促命期。 鼾音旱。溲。音小。痫。音闲。螈。音炽。。音踪。灼热谓热转加甚也。风温。谓触犯于 温而有风也。阴阳俱浮。太阳本浮而风温皆阳。故上下皆见浮也。自汗出。亦卫受伤也。身重多 眠睡。鼻息必鼾。语言难出者。风拥则气昏。热甚则气郁也。小便不利者。太阳主膀胱而风温皆 阳。下则反攻阴。徒亡其津液。而膀胱之气伤也。直视者。太阳之筋。支者为目上纲。故不转睛 而上窜也。失溲。言小便甚失其常度也。火。灸熨。之类也。微。言攻之微。则变亦微。发黄者。 火热则土燥。故其色外夺也。剧。言攻之剧。则变亦剧。如惊痫时螈者。火甚热极而生风也。 熏。亦火劫也。一逆。言乍误也。尚引日。言犹可以俄延。再逆。言复误也。促命期。言夭枉人 之天年。其致警之意深矣。 (二)形作伤寒。其脉不弦紧而弱。弱者。必渴。被火者。必谵语。弱者发热。脉浮。解之。 当汗出。愈。 形作伤寒。犹曰似伤寒。指上条而申言之也。不弦紧。谓非伤寒也。弱即风性柔缓之谓。谵语 者。火甚则土燥也。弱者发热。盖引素问诸弱发热。以明上文之必渴也。解之。言脉既属浮则当 以法解之。诀人用治之大意也。 (三)脉浮热甚。反灸之。此为实。实以虚治。因火而动。必咽燥。唾血。 此又承上条而申致戒警之意。实。谓脉浮热甚。为邪气胜则实。咽燥者。肾为膀胱之合。其 脉之直者。入肺中。循喉咙舌本也。唾血者。火性炎上。血因之而妄逆也。以上皆言温。 (四)病如桂枝证。头不痛。项不强。寸脉微浮。胸中痞硬气上咽喉。不得息者。此为 胸有寒也。当吐之。宜瓜蒂散。 瓜蒂散方 瓜蒂(一分熬黄)赤小豆(一分) 上二味。各别捣筛为散。已。合治之。取一钱匕。以香豉一合。热汤七合。煮作稀糜。去滓。 取汁。和散。温。顿服之。 不吐者。少少加。得快吐。乃止。诸亡血虚家。不可与爪蒂散。 如桂枝证。言大约似中风也。头不痛。项不强。言太阳经中无外入之风邪。以明非中风也。 寸候身半以上。微浮。邪自内出也。胸中痞硬痰涎塞膈也。气上冲咽喉者。痰涌上逆。或谓喉中 声如曳锯是也。寒以痰言。痰。内证也。内者为虚。故曰寒也。是病也想当先仲景命名时。命名 者。盖不过按素问阳之气以天地之疾风名之。而亦呼为中风。岂意后世足以 夺本经之中风相乱而相误哉。经革其名。而以病如桂枝证揭之。诚万世辨明中风似是而非之至教也。 易吐实风寒之栀子豉而以瓜蒂散者。瓜蒂苦寒。能吐顽痰而快膈。小豆酸平。善涌风涎逐水。 香豉能起信而潮汐。故佐二物而主治。稀糜。则又承载三物者之舟航。此所以为吐虚风虚寒之对 药也。然而又曰虚家不可与何也。是又一说也。此风此寒。虽人身之虚象。而痰涎顾非胸中之实 物邪。然则虚家者不言痰可乎。噫。本气自病之。东垣不作。难乎可与同论此也。休哉。 (五)病患有寒。复发汗。胃中冷。必吐蛔。 有寒。承上文而言。复。反也。言误也。误汗则徒亡津液。胃中空虚。故曰冷也。胃虚则蛔 失其所养而悖乱。故吐出可必。此乃申致上文不可发汗。以严戒慎之意。当作一条。旧本出在两 篇。数拘有定。今一之则目不合旧数。故但移就相次。存二以仍旧计。凡如此者。读者自会可也。 (六)病患手足厥冷。脉乍紧者。邪结在胸中。心中满而烦。饥不能食者。病在胸中。当须 吐之。宜瓜蒂散。 手足厥冷。似涉于厥阴伤寒也。乍。忽也。言非厥阴伤寒。乃虚寒之邪自内而作。 故曰。邪结在胸中。邪亦以痰言。所以胸中满而烦也。饥不能食者。痰涎涌上。逆而塞膈。气窒 而食不通也。病在胸中。乃承上起下之句。吐宜瓜蒂散。而与前条同者。虚风虚寒虽殊。而痰之 所以为邪则一也。然前条虚风生痰。即俚俗所谓中风。而此条虚寒痰症。即诸家方书。所谓四证 类伤寒。而痰居其一者是也。经皆揭之而不明者。想当时皆不过以中风伤寒为通称。经以虚风之 风。非风寒之风也。故不曰风痰。而曰胸寒。寒。以虚寒之寒。与风寒之寒不同也。故不曰寒痰。 而曰邪在胸中。但详其痰之状而革 其名。正其义。以出其治。其所以为晓寤天下后世也。亦已至矣。何天下后世卒深沉昏惑。而反 多口于经。甚者则直诋桂枝汤为偶中。于今之末世。诬之为不可用。群然没其所谓中风之病名。 而懵其病于不知。颠倒其伤寒之经旨于分崩离析。使故习之弊今尚然。噫。陋俗之难化。愚夫之 难晓。一至是邪。宜乎后之人。年不古若。而日陷于促也。冤哉。 (七)病患身大热。反欲得近衣者。热在皮肤。寒在骨髓也。身大寒反不欲衣者。寒在皮肤热在骨髓也。 此揭五合表里之为病而分晓之。所以勉人当求病于的之意。皮肤。五合之表也。骨髓。五合 之里也。热在皮肤。寒在骨髓者。表实里虚也。寒在皮肤。热在骨髓者。表虚里实也。然此以脏 腑不预而言耳。合脏腑而统言之。则皆表而无里之可称也。学人不可不究。 表热里寒者。脉虽沉而迟。手足微厥。下利清谷。此里寒也。所以阴证亦有发热者。此表热也。 表寒里热者。脉必滑。身厥。舌干也。所以少阴恶寒而。此表寒也。时时自烦。不欲浓衣。此 里热也。 此承上文而详释之之意。所以阴证亦有发热者之上。疑有脱落。 (八)病。发热头痛。脉反沉。若不瘥。身体疼痛。当救其里。宜四逆汤。 此冯脉不冯证之大旨。方见太阳下。 (九)病在阳。应以汗解之。反以冷水之。若灌之。其热被却不得去。弥更益烦。肉上 粟起。意欲饮水反不渴者。服文蛤散。若不瘥者。与五苓散寒实结胸。无热证者。与三物小陷 胸汤。白散亦可服。 文蛤散方 文蛤(五两) 上一味为散。以沸汤和一钱匕服。汤用五合。 白散方 桔梗(三分)贝母(三分)巴豆(一分去皮熬黑研如泥) 上件二味为末。内巴豆。更于臼中杵之。以白饮和服。强人一钱。羸者减之。病在膈上必吐。 在膈下必利。不利。进热粥一杯。利过不止。进冷粥一杯。身热皮粟不解。欲引衣自覆者。若水以 之。洗之。益令热被不得出。当汗而不汗。则烦。假令汗出已。腹中痛。与芍药三两如上法。 。心艮切。在阳。谓表未罢热未除也。。喷之也。灌。溉之也。被。蒙也。言邪蒙冒于 灌之水。郁闭而不散。热烦恼益甚也。粟起。言肤上粒起如粟。水寒郁留于表而然也。意欲 得水而不渴者。邪热虽甚。反为水寒所制也。文蛤。即海蛤之有文理者。咸寒走肾而利水。以之 独专任者。盖取督肾而行水也。不瘥者。水虽内渍。犹有外被者。故用五苓散。内以消之。外以 散之。而两解也。寒以饮言。饮本塞也。又得水寒。两寒搏结而实于胸中。故谓无热证也。小陷 胸汤。固小结胸之主治。然白散者。桔梗贝母。能消饮而开膈。巴豆辛温。能散寒而逐水。所以 寒结或重。而小陷胸不能解者。则此又可服也。小陷胸汤方。见太阳中。 (十)病患。脏无他病。时发热。自汗出而不愈者。此卫气不和也。先其时发汗。则愈。宜 桂枝汤主之。 脏无他病。里气和也。时以暂言。谓或时则然。或时不然也。卫气不和。表不固也。先其时。 言于未发热之先也。方见太阳上。 (十一)病常自汗出者。此为荣气和。荣气和者。外不谐。以卫气不共荣气和谐故尔。以荣 行脉中。卫行脉外。复发其汗。荣卫和则愈。宜桂枝汤。 此与上条同。上以暂言。此以常者。谓无时不然也。上言脏。脏为阴而主里。此言荣。荣亦 阴而主里。卫亦外。皆变文之互词。盖上条以暂言。故其词略。此以常言。故其词详。两相互发。 义不殊也。然皆发汗。而此不言先其时者。以常故。无先后之可言也。 (十二)病患脉数。数为热。当消谷引食。而反吐者。此以发汗令阳气微。膈气虚。脉乃数 也。数为客热。不能消谷。以胃中虚冷故吐也。 数为客热以下。乃反复详明上文之义。客热以邪气言。虚冷以正气言。 (十三)微数之脉。慎不可灸。因火为邪。则为烦逆。追虚逐实。血散脉中。火气虽微。内攻 有力。焦骨伤筋。血难复也。 微数。虚热也。故戒慎不可灸。逐。亦追也。实。谓热也。血散脉中。言追逐之余。必至迫 血。血为荣而行脉中。故谓散于脉中也。火气虽微以下。甚言追逐之害大。盖骨赖血以濡。既失 其所濡必枯而焦。筋赖血以荣。既亡以为荣。必衰而伤。残伐其本源故也。以此示人。而近来人 之以火灸阴虚发热者犹比比焉。窃见其无有不焦骨伤筋而毙者。吁。是岂正命哉。可哀也已。 (十四)病患烦热。汗出则解。又如疟状。日晡所发热者。属阳明也。脉实者。宜下之。脉 浮虚者。宜发汗。下之。宜大承气汤。发汗。宜桂枝汤。 烦热。太阳也。故脉浮虚而宜汗散。如疟状。谓热之往来。犹疟之作辍有时而不爽也。晡。 日加申。阳明之王时也。故脉实而宜下解。 (十五)未持脉时。病患手叉自冒心。师因教试令咳。而不咳者。此必两耳聋无闻也。所以 然者。以重发汗。虚。故如此。 此诀人推测病情之大法。 (十六)病患不大便五六日。绕脐痛。烦躁。发作有时者。此有燥屎。故使不大便也。 病患。谓凡有病之人。证犯有如此者。则皆当如此而治之之谓。非独以风寒之病为言而已也。 此诀人辨凡百胃实之大旨。 (十七)病患小便不利。大便乍难乍易。时有微热。喘冒不能卧者。有燥屎也。宜大承气汤。 小便不利。所以大便有乍难乍易也。时有微热。阳明潮作也。喘冒不能卧。胃不和也。故曰 有燥屎。方见阳明篇。下同。 (十八)大下后。六七日不大便。烦不解。腹满痛者。此有燥屎也。宜大承气汤。 烦不解。则热未退可知。腹满痛。则胃实可诊。故曰有燥屎。以上三条。皆诀人当下之大法。 (十九)本发汗而复下之。此为逆也。若先发汗。治不为逆。本先下之。而反汗之。为逆。若先下之。治不为逆。 复。与覆同。古字通用。复。亦反也。犹言误也。与下文反汗之反同意。盖两比而互相发明。 以诀人汗下之大法。 (二十)凡病。若发汗。若吐。若下。若亡津液。阴阳自和者。必自愈。 阴阳以脉言。而二便在其中。两者和。则血气无相胜负可知。故自愈可必。此诀人持诊之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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