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铢两升合古今不同辨论
陶隐居
名医别录云。古秤惟有铢两而无分名。今则以十黍为一铢。六铢为一分。四分成一两。十六两为一斤。虽有
子
谷黍之制。从来均之已久。根据此用之。汉书律历志云。虞书曰。同律度量衡。所以齐
远近。立民信也。
一曰备数。二曰和声。三曰审度。四曰嘉量。五曰
权衡。五数者。一十百千万也。
五声者。宫商角征羽也。
五度者。分寸尺丈引也。五量者。龠合升斗斛也。五权者。铢两斤钧石也。权者。所以称物平施。知轻
重也。本起于
黄钟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铢。两之为两。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
四钧为石。铢者。物由微成着。可殊异也。两者。两黄钟之重也。二十四铢而成两者。二十
四气之象也。
斤者。明也。三百八十四铢。易两篇之爻。
阴阳变动之象也。十六两成斤者。
四时乘四方之象也。钧者。
均也。阳施其气。阴化其物。皆得
成就平均也。三十斤成钧者。一月之象也。石者。大也。权之大者也。
四钧为石者。四时之象也。重百二十斤者。十二月之象也。此班固之说也。其以千二百黍为十二铢。是以百
黍为一铢。而陶隐居以十黍为一铢。乃十之一耳。自西汉至梁。虽多历年所。其多寡之不同。乃若是耶。
恐不能无误谬也。李巡云。黑黍中之一稃二米者曰。古之定律者。以上党黍之中者。累之以生律度量衡。
后人以此黍定之。终不协律。或曰乃黍之中者。一稃二米。此黍得天地中和之气而生者。盖不常有。有
则一穗皆同二米。粒并均匀而无
大小。故
可定律。他黍则不然矣。此黍粒大小不同之辨也。而其多寡之殊。
自当以班志为准。陶说为非矣。至于斤两之不同。乃今古异制。所以
轻重绝殊。后人不加考订。故有
古方不
可治今病之说耳。按唐苏恭云。古秤皆复。今南秤是也。后汉以来。分一斤为二斤。一两为二两。古方惟张
仲景而已。若用古秤。则较为殊少矣。元
李东垣云。六铢为一分。即二钱半也。二十四铢为一两。古云三两。
即今之一两云。二两。即今之六钱半也。
李时珍曰。蚕初
吐丝曰忽。十忽曰丝。十丝曰。四曰HT。十曰
分。六HT曰字。二分半也。十HT曰铢。四分也。四字曰钱。十分也。六铢曰分。二钱半也。四分曰两。二十四铢
也。
八两曰锱。二
锱曰斤。二十四两曰镒。一斤半也。准官秤十二两。三十斤曰钧。四钧曰石。一百二十斤也。今古异制。古之
一两。今用一钱可也。愚谓二十四两。准官秤十二两。即后汉一斤分为二斤。一两分为二两之说也。
东垣谓古云三两。即今之一两。又非一斤分二斤。一两分二两之法。乃一两分三两矣。则二十四两。岂能准
官秤之十二两哉。宋
沈括梦溪笔谈辨钧石法云。石者。五权之名。重百二十斤。后人以一斛为一石。
自汉已如此。所谓饮酒一石不乱是也。挽蹶弓弩。古人以钧石率之。今人乃以
粳米一石之重为石。
凡石者。以九十二斤半为法。乃汉秤三百四十一斤也。以此较之。则汉之一两。约宋之二钱七分。
若以古之三两计之。则宋之八钱也。又不及东垣李氏所谓古之三两。即今之一两矣。笔谈又云。予
考乐律。及受诏改铸浑仪。求秦汉以前之度量斗。每斗计六斗。即当今一斗七升九合也。秤三斤。当今十三两也。一斤。
当今四两三分两之一也。一两。当今六铢半。乃二钱六分也。为升。则中方古尺二寸五分十分分之三。即今尺一寸八
分百分分之四十五强也。又以此与钧石法较之。则秦汉以前之法。较汉秤又觉稍轻。而实相去不远矣。若统论之。李
东垣之一两。准古秤三两。犹未详加考较。尚觉粗疏。失之太重。不若沈存中以儒臣兼理天文乐律。奉诏改铸浑仪。制
熙宁晷漏。象数
历法。靡不通晓。则其理深学博。运思精密。有非东垣李氏之所能几及者。又如李时珍之所谓今古异
制。古之一两。今用一钱可也。此言非由考订而来。乃以臆见强断之词也。倘据此用之。宁毋失之太少乎。若果如此说。
如仲景之五
泻心汤。及
小陷胸汤中之
黄连。
旋复代赭汤中之
代赭石。
桂枝大黄汤中之
大黄。
桃花汤中之
干姜。皆用
古秤一两而分三次服之。若以一钱准之。又分为三次服。则每服止
三分三矣。其何以治最剧最险之危证乎。
恐不若以宋秤准之。犹是二钱六七分。尚有三次
分服之理。又恐今秤更重于宋元秤。并不得二钱七分矣。但一时无从考
较耳。如东垣但据隋唐间复古之权量。所谓三而当一者。而不知宋时之权量已大于唐。元时之权量又大于宋矣。
东垣元人。竟不知宋时制度。今有明三百年来。其立法之更换。人事之变迁。又不同矣。岂可以今比昔。
而曰古方不可治今病哉。况汉之一两。为宋之二钱七分。至元则约二钱半矣。越有明以来。恐又不及二钱半矣。
其水之一升。即以寻常升斗之升。当以
二合半准之。约即今之一饭瓯也。药之升合。即
刀圭方寸匕中之升合也。
当以陶隐居之
升法准之。见
小柴胡汤加减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