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 辩太阳病脉证并治法上
(此系仲景原文)
(
王安道云。仲景之书。叔和所增入者。辩脉
平脉。与可汗可下等诸篇而已。其
六经篇。非叔和所能赞辞也。缘注
太阳上编。仍遵仲景之旧云尔。)
太阳之为
病脉浮。
头项强痛而
恶寒。(此言太阳之为病。是总下文
中风伤寒而立论也。按黄仲理云。太阳之为病脉浮。
头项强痛而
恶风寒。寒字上又增一风字。乃知恶寒二字。不但指伤寒而言。连中风之候。亦在其中。太阳之经主表。故
成注云。此是太阳表病。)
太阳病。
发热。汗出。恶风。脉缓者。名为中风(太阳病。即上文云。脉浮。头项强痛是也。篇中凡言太阳病。皆
仿此。夫太阳表病。有营卫之分。成注云。风则伤卫。寒则伤营。风为
阳邪。故病即发热。汗出恶风者。人受
风邪所伤。
则
皮腠疏。气不能卫固其外故也。
方氏条辩云。风性柔和。故脉见缓。或云。脉缓。当作浮缓看。浮是太阳病脉。缓是
中风脉。下文云
紧脉。亦当仿此。愚以上言中风。非东垣所云。
中腑。
中脏。
中血脉之谓。盖中字与伤字同义。仲景论
中不直云
伤风者。恐后学不察。以
咳嗽鼻塞声重之伤风。混同立论。故以中字别之也。)
太阳病。或已发热或未发热。必恶寒体痛
呕逆。
脉阴阳俱紧者。名曰伤寒。(风伤卫之证。上文已言之矣。此特举寒
伤营之证而发明之。经云。人伤于寒。则为病热。仲景云。或未发热者。成注以寒为
阴邪。不能即热。郁而方变热也。
伤寒恶寒。势所必至体痛者。寒伤营。营主血。血为
寒气所凝。故作痛呕逆者。胃口亦受寒气所郁。而作呕也。
脉经云。
寸口为阳。尺中为阴。伤寒之脉。尺与寸俱紧者。成注云。寒性劲急故也。愚按此条论。于未发热下。当增
无汗二字。
然云恶寒体痛。则无汗之意。即在其中。又按体痛。
尚论篇误注作
体重。且云仲景恐人见恶寒体重呕逆。又未发热。误
认为
直中阴经之证。故早揭此语于辩证之先。独不思仲景论太阳病。开口便
云头项强痛。何至与
阴经错误。喻氏之言。
何懵懂之至邪。)
伤寒一日。太阳受之。脉若静者。为
不传。颇欲吐。若
躁烦。
脉数急者。为传也。(此言伤寒。乃兼上中风之证而言。
下言二三日。伤寒亦仿此。
脉静者。谓浮紧者不甚紧。浮缓者不甚缓也。以外来
风寒之邪。约略言之。则一日太阳。二
日
阳明。三日
少阳。成注云。阳明
胃经受邪。则喜吐。颇欲吐者。言不但
干呕作逆。直欲大吐。乃病进之兆也。躁烦者。
热郁之极。脉数者。一息五六至之谓。急疾也。言太阳病。欲传入阳明。不惟脉紧者。数而急疾。即
缓脉。亦变而为数
且疾也。)
伤寒二三日。阳明少阳证不见者。为不传也。(条辩云上言不传。乃是太阳病向愈之候。此言不传。当兼太阳病不解
之候。成注亦云。知邪不传。止在太阳
经中。此是不解之意。)
(附后例)太阳病发热而渴。不恶寒者。为
温病。(此条是
阳明病温。而亦列于太阳篇者。以初病起。即头项强痛故
也。然此条既系温病。不可与风寒同治。因另立治
温法。在后第十三卷中。)
若
发汗已。
身灼热者。名曰
风温。风温为病。脉
阴阳俱浮。
自汗出。
身重。
多眠睡。
鼻息必鼾语言难出。若彼下者。
小便不利直视。
失溲。若被火者。微
发黄色。剧则如
惊痫。时。若火熏之。
一逆尚引日。
再逆促命期。(小便不利四
字。当在若被下者四字之上。否则既云不利。又曰失溲悖矣。此即上条温病。误发其汗。变作风温是为一逆。复
误下。
或误火。是为再逆。程氏后条辩云。凡风温身重多眠。语言难出。小便不利。直视失溲。发黄惊痫等。此皆温病中
之
坏病。亦宜入治温论。正文与注。详见后第十三卷中。)
病有
发热恶寒者。发于阳也。无热恶寒者。发于阴也。发于阳者。七日愈。发于阴者。六日愈。以阳数七。阴数六
故也。(凡病
有身发热。而外作恶寒之状者。此风寒之邪。伤于
阳经而发。乃伤寒病也。有身无热。而外作恶寒之状者。
此风寒之邪。直中阴经而发。为
中寒病也。阳数奇。故愈。约以七日。七者。少阳之数也。阴数偶。故愈。约以六日。
六者。老阴之数也。成注以火成数七。水成数六。为解亦通。愚按条辩云。无热恶寒者。乃伤寒或未发热之时。尚论篇
云。
寒邪初受。未郁成热。要之此言。终是太阳病。仲景云一二日发者。乌得云。
病发于阴。若以寒伤营。营为阴作解。
牵强极矣。张氏缵论云。此条以有热无
热证。阳病阴病之大端。乃阴阳
寒热关头。学人所当体认。上论宜入前第二卷伤
寒例中)
太阳病。
头痛。至七日以上。
自愈者。以行其
经尽故也。若欲作
再经者。针
足阳明。使经不传。则愈(欲作再经准
绳作欲
再传经。犹言再传一经也。太阳者。
巨阳也。
内经云。七日巨阳病衰。头痛少愈。行其经尽者。谓寒邪之行。只
在太阳一经。至七日。则太阳之邪。不外泄。即内入。故曰尽也。凡诸经之邪。必至七日。为
行经尽。而自愈之时。如
阳明病
身热。二日受者。八日愈
少阳病耳聋。三日受者。九日愈。皆七日以上也。欲作再经者。谓太阳病邪之初。郁热
不散。欲再传经。当是阳明受之。非若成注云。伤寒自一日至六日。传
三阳三阴经尽。至七日。当愈不愈。则太阳之邪。
再传入阳明也。仲景立此条。是设一截病法云。太阳病愈。必至七日以上。太阳病传。止在二三日间医者。宜及此时。
针足阳明。
迎而夺之。以泄其热。则病邪之气已衰。纵使有经而不至于传。则其病自愈。条辩云夺其传路而遏之。遏之
之意。犹未善解。针
足阳明穴。详后第十四卷。刺热法中。愚按成氏此条注谬甚。尚论篇承其谬云。太阳之邪。传至厥
阴。六经尽矣。至七日当愈设不愈。则七日再传太阳。八日再传阳明。岂非谬中之谬邪。考
马玄台内经注云。自太阳至
厥阴。犹人由户升堂入室。厥阴复出传于太阳。奈有
少阴太阴少阳阳明以隔之。岂有遽出而传太阳之理。此斥再传之非。
实为千载定论。)
太阳病欲解时。从巳至未上。(太阳者。盛阳也。成注云。巳午未。太阳气王。故乘其时而病解。后条辩云。太阳病
欲解。必藉令未土。土者。阴阳之
冲气也。缘病之发也。非虚发。必阴阳之乖气。有乘吾之
经气者。病之解也。不徒解
必阴阳之冲气。有王吾之经气者。愚谓
四时之气。如
春温夏热
秋燥冬寒。皆遇土令而后得解。六经之解。各以三时太阳
从巳至未。未。土也。阳明从申至戌。戌。土也。少阳从寅至辰。辰。亦土也。太阴从亥至丑。少阴从子至寅。厥阴从
丑至卯。
三阴之解。亦以土也。此为至当不易之理。成注总解云。阳行速。阴行缓。阳生于昼。阴生于夜。
三阳经解时。
从寅至戌。以阳道常饶也。三阴经解时。从亥至卯。以
阴道常乏也。按此论亦有理。)
风家。表解而不
了了者。十二日愈(成注云。中风家。发汗解后。未全快畅。此即是不了了。必俟十二日。六经行
尽之时。余邪悉去。不治自愈。)
病患身大热。反欲得近衣者。
热在皮肤。寒在
骨髓也。身
大寒。反不欲近衣者。寒在
皮肤。
热在骨髓也。(身大热者。
足太阳病已。发热之时也。欲得近衣。是表恶风寒也。热在皮肤。是
寒郁而肌表蒸热也。寒在骨髓。是风寒之气。束人
肌骨间也。凡人病
外伤风寒。则遍身骨节入髓
疼痛。而作恶寒之状。扪其皮肤。则大热烙手。此系
太阳表证。故列入太
阳上编。身大寒者。谓
病传三阴。邪已入腑。表无热也。不欲近衣。是
内热发
烦躁也。寒在皮肤。谓内热亢甚。肌表反
作冷也。热在骨髓。是为郁热在里。深入
脏腑间也。凡人病外伤风寒。表之不散。传入于府。胃腑
实热。久不得泄。扬
手掷足。大作烦躁之状。扪其肢体间。厥逆冰手。此非太阳病例。仲景举此对代而言之耳。愚以病患身热欲得近衣者。
仲景法。宜用
麻黄汤以汗之。身寒不欲近衣者。宜用
大柴胡汤。或三
承气汤以下之。按成注以皮肤骨髓。有浅深
内外表
里之分。后条辩不察其误。谓病患身大热。反欲得近衣者。是沉阴内锢。而虚阳外浮。皮肤
表热是假。骨髓
里寒是真。
悖谬极矣。身寒不欲近衣。注与上同义。兹不尽述。或云。此条非仲景论。系叔和所增入者。详其文义。与
阳盛阴虚。
汗之则死云云。又
桂枝下咽。阳盛则毙云云。同此危疑之辞。以
惊惑人耳。例宜从删。)
太阳中风。阳浮而阴弱。阳浮者。热自发。阴弱者。汗自出啬啬恶寒。淅淅恶风。翕翕发热。鼻鸣干呕者。
桂枝汤
主之(历举上十二条。但论太阳中风伤寒温病等脉证。此条特举
治法而申言之也。中风脉缓。阳浮阴弱者。脉缓之义也。
诊脉之法。有浮中沉
三候。浮取之为阳。沉取之为阴。阳以候卫。阴以候营。
阳脉浮。则
卫气虚。而皮腠空疏。风易透
之。风性本热。故不待闭郁而热自发也。
阴脉弱。则
营血虚而
津液漏泄。热复蒸之。
热气迫血。故不待覆盖而汗自出也。
成注云。啬啬者。不足也。恶寒之貌。淅淅者。洒淅也。恶风之貌。盖人病
外感之证。未有恶风而不兼恶寒。恶寒而不
兼恶风者不可拘拘于伤风但恶风也。翕翕者。言如合羽所覆。热发在表故也。鼻鸣者。
肺开窍于鼻。又主
皮毛。皮毛失
护。
风热壅而
气喘作声也。干呕者。诸阳
受气于
胸中。太阳之
真气不能外布。故胸中逆塞而欲作呕也。与桂枝汤者。成
注云。和营卫而散风邪也。愚按成氏注太阳中风云。风并于卫。则卫实而营虚。又
引经云太阳病发热汗出者。此为营弱
卫强。其言强实者。乃风邪之气入于卫中。既强且实也。如卫中之气果系强实。何由而外恶风寒邪。予故于阳脉浮下。
竟注作卫气虚也。营血果系虚弱矣。然此不过因其自汗出。汗为
血液。故曰虚耳。如营中之血果虚。则仲景与桂枝汤后。
不当复云温覆。以出其汗矣。大抵外感之病以驱邪为主。风寒之邪入于营卫。营卫中真气总系虚弱。但一时为
邪所入。
必先用发散药。攻去其邪待
邪气去尽。方可以虚弱立论。成注所言不甚明畅。因多削去。以方喻程三家之注。及鄙意以
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