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 辩太阳病脉证并治法中] 栀子干姜汤方
栀子(十四枚擘)
干姜(二两切)
上二味。以水三升半。煮取一升半。去滓。分二服。温进一服得吐者。止后服。
琥按成注云。苦以涌之。栀子之苦以吐烦。辛以润之。干姜之辛以
益气。夫辛味本散。其益气者乃姜气之温耳。
仲景立此汤。本吐烦之剂方中用干姜者。因医以丸药大下之后。其人必
中气受伤。专赖干姜之辛温。以扶助中气。谓虽
吐而不致有妨于胃。所以外台方议云。
安中正气。干姜有臣佐之力者。即此义也。
凡用
栀子汤。病患旧微溏者不可与服之。(凡用栀子汤。谓凡上数汤中皆有栀子。故总上文而言之也。栀子之性太苦
而寒。若病患平素肠
胃虚寒。而
大便微溏者。不可与服。如误用之。恐不能上涌。反致下泄。为害甚矣。医者。可不以
此为戒。按成注引
内经曰。先泄而后生他病者。治其本。必先调之。后乃治其他病。况栀子汤。仲景皆用于
误下之后。
胸中烦热不解者。若病患旧微溏。又病
伤寒而误下之。吾恐
胸中虽烦。未必尽是郁热。故云。不可与栀子汤也。后条辩
或问云。
本草不言栀子为吐剂。仲景用之攻吐。何也。答云。栀子本非吐药。兹因胸烦。为
邪气在上。拒而不纳。故煮
汤投之。则自吐。邪气因得以出内经注云。此因其邪之本高。而后用药越之。为甚易耳。则是吐药。奚必尽投以
瓜蒂散
邪。)
太阳病发汗。汗出不解。其人仍
发热心下悸。
头眩。身动。振振欲擗地者。
真武汤主之。(此条虽太阳病。强发汗
亡阳。以致
里虚。实系真寒
阴证。正文与注并汤俱见
中寒论中)
咽喉干燥者。不可发汗(以下数条。皆言不可发汗。
尚论篇序于
麻黄汤之后。亦有理。兹从旧例作解。不须更易。
此承上数条发汗及吐下之误。因言不可发汗之候多端。
医工不可以不知也。有如咽喉干燥者。成注云。
津液不足也。以
发汗则重夺其津液。故不可也。后条辩云。凡医家欲行
汗法。必当顾虑夫
上焦之津液。有如此者。)
淋家不可发汗。发汗必
便血。(淋者。
膀胱里热。
气化不行。
小水淋沥而时出也。淋家。津液已虚。更发其汗。则水
府告匮。徒逼其血从
小便出耳。后条辩云。凡医家欲行汗法。必当顾虑。夫
下焦之津液。有如此者。)
疮家虽身
疼痛不可发汗。发汗则。(成注云。
表虚聚热则生疮。疮家虽身疼如伤寒。不可发汗。发汗则表气愈。虚
热势愈甚。津液枯燥。不能荣养
筋脉。因而变。后条辩云。凡医家欲行汗法。盒饭顾虑夫周身之津液。有如此者。)
衄家。不可发汗。汗出。必
额上陷。脉急紧。直视。不能。
不得眠。(汗为
血液。
衄血之人。血凌清道。
阳经受伤。
若更发汗重亡其阳。复夺其阴。则额上必陷。乃上焦津液枯竭之应也。脉急紧者。诸脉皆属于目。目得血而能视。筋脉
无血以养。则紧急而不能牵引其目。故
目直视而不。。瞬同。目摇动也。不得眠者。
卫气夜行于阴。则眠。今者卫
无营主。仅能行于阳不能行于阴。故不得眠。即成注云。
阴气虚者是也。后条辩云。凡医家欲行汗法。复不可罔顾虑。
夫阳经之
营血。有如此者。)
亡血家。不可发汗。发汗则
寒栗而振。(血属阴。
亡血即
亡阴也。阴亡。则阳无以附。更发其汗。阳从外脱。其人必
寒栗而振摇。成注所云。
阴阳俱虚者。是也。后条辩云。凡医家欲行汗法。复不可罔顾虑。夫
阴经之营血。有如此者。)
汗家。重发汗。必
恍惚心乱。小便已。阴疼。与
禹余粮丸。(阙。
心主血。汗者。心之液。平素
多汗之家。
心虚血少
可知。重发其汗。必恍惚心乱。乃心液亡。而神气浮越也。小便已。阴疼者。
小肠为心之府。心藏虚。而府中津液亦告
竭也。后条辩云。凡医家欲行汗法。更不可罔顾虑。夫表气之疏密。营室之衰旺。有如此者。仲景法。与禹余粮丸。大
都是益血镇固之剂。惜乎原方已阙不可考也。补亡论。常器之云。
禹余粮一味。火散服。亦可。郭白云云。用禹余粮。
不用石。石乃壳也。愚以其言。未必尽合仲景原方之义。今姑存之以备参考。按以上数条证。补亡论皆有方。治咽喉干
燥者。常器之云。可与
小柴胡汤。其言于义未合。石顽云。宜
小建中汤。其言犹近乎理。淋家。常云。宜
猪苓汤。然用
于汗后。小便血者。亦嫌其过于渗利也。石顽云。未汗宜黄
建中汤。盖此汤。用于疮家身疼痛者。甚妙。若淋家犹未
尽善。疮家。常云。误汗成。
桂枝加葛根汤。其言虽为可取。要不若
王日休云。小建中汤。加归更妙衄家。常云。
可与
犀角地黄汤。此不过治衄之常剂。
许叔微云。黄建中汤。夺汗动血。加
犀角。夫衄家系
阳明经热。上汤恐非阳明
药也。吕沧州云。小建中汤加葱豉。误汗直视者。不可治。大抵衄家具
汗证。葱豉专豁阳明经郁热。为对证之的药亡血
家。常云。可与
芍药地黄汤。夫亡血家。亦有
阴虚发热者。上汤固宜用也。石顽云。黄建中汤。误汗
振栗。苓桂术甘
汤。加
当归。据成注云。亡血发汗。则阴阳俱虚。愚以上二汤。皆亡血家汗后之剂。)
病患有寒。复发汗胃中冷。必
吐蛔(此条系真
寒证。正文与注见中寒论中)
本发汗而复下之。此为逆也。若先发汗。治不为逆。本先下之。而反汗之。为逆。若先下之。治不为逆。(成注云。
病在表者。汗之为宜。下之为逆。病在里者。下之为宜。汗之为逆。大约治伤寒之法。
表证急者。即宜汗。
里证急者。
即宜下。不可拘拘于先汗而
后下也。汗下得宜。治不为逆。)
伤寒医下之。续得
下利清谷不止。身疼痛者。急当
救里。后身疼痛。
清便自调者。急当救表。救里宜
四逆汤。救表。
宜
桂枝汤。(此条系
太阳伤寒。医家误行
下法。因下利清谷不止。虽身疼痛。急当温救其里。至其救表之药。仍用桂枝汤
者。以其人
胃气本实。不为误下所害故也。正文与注详见中寒论中)
病发热
头痛脉反沉。若不瘥。身体疼痛。当救其里宜四逆汤(此条系中寒病。其发热头痛者。以
寒中少阴。必由太
阳直入。故头痛而
反发热。脉沉身体疼痛。乃
阴寒之气。由内而彻于外也。其为中寒病无疑。正文与注详见中寒论中)
太阳病先下之而不愈。因复发汗。以此
表里俱虚。其人因致冒。
冒家汗出
自愈。所以然者。汗出表和故也。得里未
和
然后复下之。(冒之为言覆也。谓
寒邪怫郁。如以物蒙覆其头目也。太阳病先下之。复发汗是为汗下皆逆。)
徒虚其表里之气。邪终不解因而致冒。
金匮要略云。冒家欲解。必
大汗出。故云。自愈。其所以自愈者。非汗自出
而愈。乃用药使之汗出。斯表气得和故也。汗出表和。则不必复下。故云。必得里未和者。然后用药复下之。可见表里
两虚之人。虽其汗下之证。医人不敢轻用汗下之药。有如此者。按此条论。仲景无
治法。补亡论常器之云。和表。用小
柴胡汤。然此汤。非太阳病当用之药。愚以表宜桂枝汤。或小建中汤。黄建中汤。选而用之。常氏又云。复下。用调
胃
承气汤。恐此汤。又非里虚所宜。愚以下宜
桂枝加大黄汤。又按条辩注得里未和里字。指
大小便言其说甚误。尚论篇
亦云。下里药无过
大柴胡汤。
五苓散。误之误矣。窃思正文中既云。然后复下之。此专指大便而言。若兼利小便。则不
言下矣。斯其义。可不辩而自明。
太阳病。未解。脉阴阳俱停。必先振栗。汗出而解。但
阳脉微者。先汗出(
脉经作之)而解。但
阴脉微者。下之而
解。若欲下之。宜
调胃承气汤主之。(太阳病未解。其
邪所着不在于表。即入于里。表里之病。于阴阳二脉验之。脉经曰
寸为阳。关以前是也。尺为阴。关以后是也。今者。
寸关尺三处脉。皆和平。是为阴阳俱停。乃正气将复邪气欲去之兆
也。然犹必先振栗。乃得汗出而后解。由其人病久。
元气虚。正与邪争故也。其不为振汗。邪无从出者。但阳脉微即为
表邪盛也。法当汗之而解。但阴脉微即为里邪实也。法当下之而解。盖此为太阳病。已入于府。胃中郁热。不能自消。
故云。若欲下之宜调胃承气汤。按成注引
阳虚阴盛。
阳盛阴虚。为阴阳脉微。汗下作解。其义晦而不明。尚论篇注阴阳
脉微为病后之脉。与初病不同。盖初病皆邪气胜则实之脉。病后皆正气夺则虚之脉。所以最虚之处。便是容邪之处。故
阳脉微者。邪乘其阳。汗之而解。阴脉微者。邪乘其阴。下之而解。斯言实发成氏之未发。然愚以邪气既乘之后。恐其
脉未必尽出于微。若脉既微。必无用承气汤下之之理。大抵脉微二字当活看。此非微弱之微。乃邪滞而
脉道细伏之义。
邪滞于经。则表气不得条达。故阳脉微邪滞于府。则里气不能通畅。故阴脉微。又按上论云。先汗出而解。仲景无方。
千金云。宜桂枝汤。谓胃承气汤方见后第六卷阳明篇中。)
(重出例)太阳病发热汗出者。此为营弱卫强。故使汗出欲救
邪风者。宜桂枝汤。(正文与注见前桂枝汤方下)
(附后例)伤寒五六日。
中风。
往来寒热胸胁苦满。(云云至)身有
微热或咳者。与小柴胡汤主之。(此条系
风寒之
邪。在
半表半里。乃
少阳经证。不当入
太阳篇。正文与注并。)
小柴胡汤方及加减法。(俱见后第七卷少阳篇中)
血弱气尽
腠理开邪气因入。(云云至)故使呕也。小柴胡汤主之。
服柴胡汤已。渴者属阳明也。以法治之。得病六七日。脉迟浮弱。(云云至)柴胡汤不中与也。食谷者哕。
伤寒四五日。
身热恶风颈项强。
胁下满。手足温而渴者。小柴胡汤主之。伤寒阳脉涩阴脉弦。法当腹中
急痛者。先
与小建中汤。不瘥者。与小柴胡汤主之。
上五条证。(俱见后少阳篇中)小建中汤方(见后第三条证下)
伤寒中风有
柴胡证。但见一证便是。不必悉具。凡柴胡汤病证而下之。若柴胡证不罢者。复与柴胡汤。必蒸蒸而振。
却发热汗出而解。
上二条证。(俱见后少阳篇中)
伤寒二三日。心中悸而烦者。小建中汤主之。(伤寒二三日。邪当传里之时。今则别无他证。但心中悸而烦者。此外
邪已微而
不传。正气骤虚。不能自持也。盖
阳气内虚。则
心悸。阴气内虚。则
心烦。故与小建中汤。以建其里气之虚。
愚以此条病。必是太阳伤寒发汗之后所变。故建中汤。即桂枝汤小变其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