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 辩厥阴病脉证并治法
(此系仲景原文)
厥阴之为病。
消渴。
气上撞心。心中疼热。饥而不欲食。食则
吐蛔。下之利不止。(此条
厥阴病。乃总言病热之大纲
也。成注云。邪传厥阴。则热已深而成消渴。消渴者。饮水多而
小便少也。厥阴属木。
肝木过旺。则
肾水不足以滋之。
故水易消。而渴不止。气上撞心。心中疼热者。火生于木。气即是火。火性急速。以故上逆之势如撞。肝
相火也。心君
火也。以火犯火。火热亢极。心中则疼。
饥不欲食者。胃属土。火热。则土偏燥。故饥。木强。则土受制。故不欲食也。
食则吐蛔者。蛔胃中
长虫也。蛔居胃中。因人
不食。则饥而
上膈。故一闻
食臭。即上逆而吐出也。厥阴经
邪热。横逆于
脏腑之间。故见以上诸证。实则胃
中空虚。无物可下。若漫下之。则木乘
所胜。利遂不止。而成土崩之势矣。愚按此条
论。乃仲景约言病热之大纲。以故不及
治法。设
误下之而利不止者。宜以
理中汤救之。)
厥阴中风脉微浮。为欲愈不浮。为未愈(未言
伤寒。而先言
中风者。亦犹
太阳病例。先出中风条也。论例中原云。
厥阴受病。
尺寸脉俱微缓。愚已校正当是沉弦之误。盖寒为沉。而风为弦也。兹者风已传入。脉见微浮。成注云。此邪
气还表向汗之时。故云。欲愈。不浮则
邪气深入。正多
变证。故云。未愈也。或问仲景但云。脉微浮。不言中风形证。
何以知。为厥阴病。余答云。病患必见消渴。或气上撞心。心中疼热一二证。而后谓之厥阴病也。
王宇泰云。仲景立法。
凡曰厥阴病者。皆
气上撞。
心痛吐蛔也。言虽如此。亦不可拘。)
厥阴病欲解时从丑至卯上。(注已见前第三卷
太阳上编)
厥阴病。渴欲饮水者。少少与之愈(厥阴病渴。
传经之邪热已深。欲饮水。则邪热有向外之机。盖木火亢盛。得水
济之。则
阴阳气和。而病
自愈。或问厥阴原有消渴
一候。不言自愈。此条渴。何以与之水即愈也。余答云武陵陈氏云。
消渴者。热甚而
津液消烁。虽饮水。不能胜其燥烈。乃邪气深入。未愈之征也。此渴欲饮水。其热非消渴之比。乃邪气
向外。欲解之象也。两者自是不同。)
诸
四逆厥者。不可下之。
虚家亦然(此言厥阴逆厥之端也。成注云。四逆者。
四肢不温。厥者。手足冷也。邪传厥
阴阳气
内陷。
阴气已微
阳气内陷。则外不与四肢相接。故逆而厥。阴气已微。则内不能守于脏腑。故不可下。若轻下之。
则内陷之阳热未去。将几微之
真阴。反随之而亡矣。在仲景于后条。虽云
热厥者应下之。然方其逆厥之时。下之一法。
不轻试也。诸字。是该下文诸厥之条而言。虚家亦然者。言人于未病之前。
气血本虚家。虽病热厥。亦不可下。成注引
金匮云。虚者十补。勿一泻之。此是言其平日。若病伤寒。不可取以为例也。愚按此条论。仲景无治法。补亡论常器之
云可
当归四逆汤误矣。当先以
四逆散调之。)
伤寒先厥后
发热而利者。必自止。见厥复利。(先厥后热。乃
阴寒也。发热。是阳气
自复。故利止。见厥是阴气还胜。
故复利。此条病。名为伤寒。而实
中寒证。正文与注见中寒论中。)
伤寒始发热六日。厥反九日而利。凡厥利者。当
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为
除中。食以索饼不发热者。知
胃气尚在。
必愈。恐
暴热来。出而复去也。后三日脉之。其热续在者。期之旦日
夜半愈。所以然者。本发热六日。厥反九日。复发
热三日。并前六日。亦为九日。与厥相应。故期之旦日夜半愈后三日脉之。而脉数其热不罢者。此为
热气有余。必发痈
脓也。(索苏故切当作素。此条病。先发热而后厥。乃伤寒传经邪热伏匿之证也。始发热者。邪自
三阳经起也。热至六日。
邪传厥阴。阳气内陷。因而见厥。
协热下利反九日之久者。邪热伏于里。不能还于表也。凡厥利者。多胃气
下陷。当不
能食。今反能食者。恐是除中之证。除中者。胃中之
真气。所余无几。将欲尽除。求救于食。如灯将灭。而复明之意。
当以索饼试与食之。以观其发热与否。其不骤发热者。此非除中。知胃中真气尚在。其厥与利。必渐自愈。其发热者。
是为暴热。恐其骤来。则能食。出即来也。既来而复骤去者。此胃中真气。得食而尽泄于外。即名除中而必死矣。若然。
则是厥利之人。食以索饼。但虑其热之暴耳。使其于九日之后。其热悠悠。又三日脉之。而热续在者。此言诊之。而前
已发热六日矣。兹则复热三日。故云续也。此其人。内陷之阳气渐还。而复于四肢之间。可期之于旦日前。夜半后。病
当向愈盖自丑至卯。为厥阴欲解之时也。所以然者。以热与厥期。无太过不及而相应。故当愈也。如愈后。又三日。脉
之。而脉数仍不罢。此为邪热之气。尚有余留。条辩云。厥阴主血。
血热持久。则壅瘀腐化而为痈脓。所不免耳。愚按
此条论。仲景无治法。补亡论郭白云云。可服
千金漏芦汤。盖此汤即
漏芦连翘汤也。治
时行热毒。变作赤色痈疽者。若
未发痈脓之前。厥利发热。还宜以
白头翁汤主之。)
伤寒脉迟。六七日而反与
黄芩汤彻其热。(云云至)腹中应冷。当不能食。今反能食。此名除中。必死。(此条病。
虽名伤寒。实则中寒证也。上条除中是
热邪。此条是
寒邪。正文与注见中寒论中。)
伤寒先厥后发热。
下利必自止。而反汗出。咽中痛者。其喉为痹。(云云至)
便脓血者。其喉不痹。(此条伤寒亦中
寒之证。盖先厥后热为真寒。但寒极亦能变热。热气上行。则为
喉痹。热气下行。则便脓血。后条辩云。此得毋辛温过
剂所致。亦犹
热病过用凉药而变成
寒证也。愚以既变之后。虽从中寒例。当以治
杂病法治之。注详中寒论中。)
伤寒一二日。至四五日而厥者。必发热。前热者。后必厥厥深者。热亦深。厥微者。热亦微。厥应下之。而反
发汗
者必口伤烂赤。(此条乃传经邪热。
阳极似阴之证。伤寒一二日。至四五日而厥者。言伤寒在一二日之时。本发热。至四
五日后而厥者。乃邪传厥阴之候也。必发热者。言病患四肢及肌表虽厥。而
躯壳以内。必发热也。前热者。后必厥。乃
申明一二日为前。四五日为后。以见热极必发厥也。成注云。此为阳气内陷。厥深热深。厥
微热微。随阳气内陷之深浅
也。
阳邪深伏。应须以苦寒之药。下去其热。使阴气得伸。则阴阳平四肢和顺而不厥矣。
粗工见厥。认以为寒。而反用
辛温之药。以强发其汗。辛温皆升。引热上行。必口伤烂赤。以厥阴之脉循
颊里。环唇内故也。补亡论郭白云云。仲景
言厥应下之者。谓有当下之厥而误汗。非谓厥皆可下也。故仲景又曰。诸四逆厥者。不可下。或问
厥证应下。当用何药。
余答云。
尚论篇举厥阴篇末下利
谵语条。而用
小承气汤。因本篇中别无下药故耳。殊不知此条系
阳明篇错简。若审证用
药。厥时四肢冰冷。过乎肘膝。甚至有肌表皆凉。脉伏匿者。用四逆散。热回脉沉数。
大便难者。方宜小承气。如脉沉
实。
大便不通者。还宜
大承气汤下之。口伤烂赤者。宜
黄连解毒汤。)
伤寒病。厥五日。热亦五日。设六日。当复厥。不厥者。(云云至)故知自愈(此条伤寒。先厥后热。是亦中寒证也。
正文与注见中寒论中)
凡厥者。阴阳气不相顺接。便为厥厥者。
手足逆冷是也。(以上数条。皆言厥证。而未详其厥之义。故于此节特申明
之。成注云。手之
三阴三阳。相接于手十指。足之三阴三阳。相接于足十指。阳气内陷。不与阴气相顺接。故手足
为之
厥冷也。愚以人之肢体。皆属阴。气附则温而生。气离则冷而死。阳气主外。阴气主内。成注云。阳气内陷而厥。乃阴
气已微。阳热用事。当是热厥。若
寒厥。则阴寒用事。阳气将外脱矣。何由而反内陷邪。学人。其试思之。)
伤寒脉微而厥。至七八日肤冷(云云至)此为
藏厥。非为
蛔厥也。蛔厥者。其人当吐蛔。令病者静。而复时烦。此
为藏寒。蛔上入膈。(云云至)
乌梅丸主之。又主久利方。(按上条伤寒曰藏厥。曰蛔厥。藏厥固系
无阳证。即蛔厥。亦
为藏寒。此非首条厥阴病。心中疼热吐蛔比也。正文与注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