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上] 即病伏气直中传经四证异同
伏气即病
直中传经之说聚讼纷纭。全在文本上计校。不在实事上指陈。或曰。中而即病为
伤寒。久伏
化热为温
病。或曰。
三阳在表。
三阴在里。
邪气何能飞度。而
直中三阴。或曰。伤寒
卒病。以
寒邪伤人最为毒厉也。三时感
冒。不必传经。即传经。亦不似伤寒之急。夫中而即病。即
感冒之类也。伏气有浅深之别。或伏寒于冬。至春夏而
发病。或伏寒于前月。至后月而发病。皆谓之伏气。皆有化热不化热之辨。何得一言伏气。便专属于
温病。与伤寒
截然无涉。况三时温凉
湿热。
腠理疏豁。传经反迟。冬寒腠理密致。里气充实。传经反急。理不可通。遂归咎于邪
气之毒厉。更造为
越经传错经传诸说。以回护之。此皆所谓遁词。中有所蔽故也。盖尝思之。仲景论中。明明有六
经中风之文。岂
风能直中。寒反不能直中耶。中而即病者。其机有二。一伤于
上焦。正
当阳气冲道。朝伤夕病。夕
伤朝病。其证先
恶寒而后
发热。谓之
太阳病。(
恶寒发热一时齐发。所谓
发热恶寒者。发于阳也。阳指上焦)迁延
失治。为诸变幻。谓之传经。此前人所已言也。一伤于
下焦。不当阳气冲道。其证或微恶寒而不发热。或微发热而
甚恶寒。或
寒热往来无定。(此
时尚无大热。所谓无热恶寒者。发于阴也。阴指下焦。)二三日不解。邪气乘
太阳经
气。上入项背。乃
大发热。(至此乃大发热。故有或已发热、或未发热之辨。)而成正太阳病矣。亦有入
少阳而为寒
热
烦躁。亦有入
阳明而为
便秘谵语。亦有直入三阴太阳。见证独重。谓之太阳病。各经见证独重。谓之直中。迁延
失治。为诸变幻。谓之传经。太阳病有传经。直中三阴。亦有传经也。故三阳亦有
里证。三阴亦有
表证。此前
人言
之而未详者也。伏气发病者。其机亦有二。一为触发。一为
晚发。详见
前后篇文。大抵邪气。偏伏下焦
肌肉之分。
附着筋骨
血脉之外。不与
阳气相值。故往往必待有
大气以触之。而后发病。其机甚厉。可表可里。化寒化热。全视
体气强弱。
为之转移。或随太阳
经气。上行项背。而为
太阳表证。或直冲
膀胱小肠。而为太阳里证。其证
小便猝闭
而
气喘。转为肿
发黄。或直入
少腹命门。而为
少阴证。或冲过少阴旁溢血脉。血脉逆乱。而为
厥阴证。此二者。
所谓偏死下虚人也。其证
下利。
四逆蜷曲自温。
气上撞心。两肋坚胀。转为口烂蚀龈。
自汗不止。脐筑湫痛。
五液
注下。或厥阴
气血强壮。不肯受邪。邪气外行。而为少阳证。血脉细络燥啬。故其脉弦细。其证寒热往来。转为瘾
疹。或循少腹之前表。上行胸胃之膜络。而为阳明证。或循少腹之前里。上行膈膜之分野。而为
太阴证。如此者。
邪气虽
行经分。实与
脏腑相近。篱尽撤。听其所之。
正气失权
传变最速。此又前人言之而未详者也。仲景论中。
专叙足
六经见证。其手六经见证皆属里病者。正以伏气先发于足。必待上行入里。而后及于手经也。又太阳传阳明
少阳。皆属
热证。三阴皆属
寒证者。正以邪气外行于表。即里阳内菀而为热。直攻于里。即里阳下泄而为寒也。若
如上焦伤寒。必待传阳已遍。而后入阴。则阳明少阳。早已化热。三阴之菀热。当更甚矣。何反忽转为寒也。又太
阳病。
头痛至七日以上
自愈者。以行其
经尽故也。若欲作
再经者。针
足阳明使经
不传。则愈。旧注以邪气传遍六经
为经尽。后有斥之。以为行其经尽。非传经也。邪气之行于
本经者尽也。似矣。然七日之义无着。殊不知此谓诸经
不受病耳。如太阳病头痛。次日行阳明。而阳明不受。又次日行少阳。而少阳不受。又次日行太阴
少阴厥阴。而三
阴不受。始终止于头痛。邪浅易散。故自愈作再经者。邪重不得散菀热欲转病。故针足阳明。使经不传以泄菀气也。
是太阳病中传变之一端未可以为伤寒传经之总例。此等紧要
关节。向来俱未觑破。总缘于病所从来之路。与其所转
化之机未能悉心
近取远譬。确见实际故但能各执经文之一语。以相攻击。而不能切
合病家之情形。以征适用也。不
适用三字。本于嘉善
俞氏。知言哉。知言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