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上] 望法阴阳总纲
明堂察色。以
脏腑部位为体。以
气色诊法为用。故分观之。可以识其常。合参之。可以通其变。然究其常变。
而原其始终。要不离乎
阴阳之旨。盖阴阳者。天地之道也。万物之纲纪。变化之父母。生杀之本始。
神明之
府也。故以
五色分言之。青属
少阳。旺于春。赤属
太阳。旺于夏。白属
少阴。旺于秋。黑属
太阴。旺于冬。黄属中
央土。寄于四季。旺于
长夏。以六部分言之。外者上者左者皆为阳。内者下者右者皆为阴。以十法分言之。
浮清甚散泽为阳。
沉浊微抟夭为阴。于是乎气色兼见。部位互考。则阴阳相错。
阴中有阳。
阳中有阴。此阴
阳之总纲也。顾阴阳之道。阳清阴浊。阳升阴降。阳热
阴寒。阳动阴静。阳外阴内。阳上阴下。阳左阴右。阳道
实。
阴道虚。
阳常有余。
阴常不足。是以色见诸阳者易治。见诸阴者难疗。
外感阴病见阳色者易治。阳病见
阴色者难疗。
内伤阳病见阴色者易治。阴病见阳色者难疗。凡此阴阳之理。既可合气色部位以相参。亦
可合脏腑病症以相证者也。易传曰。
一阴一阳之谓道。阴阳不测之谓神。
内经曰。
得神者昌。
失神者亡。阴
阳变化。一以贯之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