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下] 目分脏腑部位
凡观
气色。当视
精明。精明者目也。
五脏六腑之精也。营卫
魂魄之所常营。神气之所生也。心之使也。肝之
官也。
宗脉之所聚也。
阴阳之所会也。气之
清明者也。
灵枢曰。五脏六腑之
精气。皆上注于目而
为之精。精
之窠为眼。骨之精为
瞳子。筋之精为
黑眼。血之精为络。其窠气之精为
白眼。
肌肉之精为
约束。裹撷筋骨
血气之精。而与脉并为系。上属于脑。后出于项中。夫筋骨血气肌肉者。五脏之所属也。是故以眼分五脏。
血络属心。
黑珠属肝。
白珠属肺。瞳子属肾。约束属脾。
赤脉从上下者。
太阳病。从下上者。
阳明病。从外走内
者。
少阳病。从内始者。阳跷病。瞳子黑眼。法于阴。白眼赤脉。法于阳。阴阳合传而精明也。此
脏腑之部。阴
阳之分也。由是而观。有形焉。有容焉。有气焉。有色焉。分而论之。所以明其理。合而诊之。所以通其变。形也。
容也。气也。色也。无往而非脏腑之征。亦无往而非阴阳之理也。脏腑阴阳。形容气色。有诸中。形诸外。要皆
以神为本也。寤则神栖于目。寐则神处于心。神也者。视瞻平正。黑白分明。容色精爽。光彩清莹。朗朗然。不
可须臾离也。神之昭着于目者盖如此。至若目之
五轮。睛之
八廓。名虽附于羲黄。实则乖夫体用。殊不知
眼科诊目之法。当遵圣人诊目之法。若附会圣人之法以立法。则附会圣人之法即非法。然则求眼科之
法者。其知所以法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