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录下 药不宜入汤酒者] 上虫兽类
寻万物之性,皆有离合,虎啸风生,龙吟云起,
磁石引针,
琥珀拾芥,漆得蟹而散,麻
得漆而涌,桂得葱而软,树得桂而枯,
戎盐累卵,
獭胆分杯。其气爽有
相关感,多如此类。
其理不可得而思之。至于诸药,尤能递为利害。先圣既明言其说,何可不详而避之。世人为
方,皆多漏略。若旧方已有,此病亦应改除。
假令而两种,当就其
轻重,择可除而除之。伤
寒
赤散,吾恒
不用藜芦。断下
黄连丸,亦去其
干姜而施之,殆无不效。何急强以相增,苟令
共事乎?
相反为害,深于
相恶。相恶者,谓彼虽恶我,我无忿心,犹如
牛黄恶
龙骨,而龙骨
得牛黄更良,此有以相制伏故也。相反者,则彼我交仇,必不宜合。今画家用
雌黄、胡粉相
近,便自黯妒。粉得黄即黑,黄得粉亦变,此盖相反之征。药理既昧,所以人多轻之。今案
方处治,恐不必卒能寻究
本草,更复抄出其事在此,览略看之,易可知验。而《
本经》有直
云茱萸、门冬者,无以辨其山、吴、天、麦之异,咸宜各题其条。又有乱误处,譬如海蛤之
与鳝甲,畏恶正同。又诸芝使
薯蓣,薯蓣复使
紫芝。计
无应如此,而不知何者是非?亦宜并
记,当更广检正之。又《
神农本经》
相使,止各一种,兼以《
药对》参之,乃有两三,于事
亦无嫌。其有云相得共治某病者,既非妨避之禁,不复疏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