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用药宜忌论
汗吐攻和。为治
杂病四大法。而
失血之证。则有宜不宜。
伤寒过汗
伤津液。
吐血既
伤阴血。又伤水津。则水
血两伤。HT然枯骨矣。故仲景于
衄家严戒
发汗。衄忌发汗。吐咯可知矣。夫脉潜气伏。斯血不升。发汗则气
发泄。吐血之人。气最难敛。发泄不已。血随气溢。而不可遏抑。故虽有
表证。止宜和散。不得径用麻桂羌独。
果系因
外感失血者。乃可从外表散。然亦须敛散两施。毋令过汗
亡阴。盖必知血家忌汗。
然后可商取汗
之法。至于
吐法。尤为严禁。失血之人。气既上逆。若见有痰涎。而复吐之。是助其逆势。必
气上不止矣。
治病
之法。上者抑之。必
使气不上奔。斯血不上溢。降其
肺气。顺其
胃气。纳其
肾气。
气下则血下。血止而气亦平
复。血家最忌是
动气。不但病时忌吐。即已愈后。另有杂证。亦不得轻用吐药。往往因吐便发
血证。知血证
忌吐。则知
降气止吐。便是治血之法。或问血证多虚。汗吐且有不可。则攻下更当忌矣。予曰不然。血之所
以上者。以其气腾溢也。故忌吐汗。再动其气。至于
下法。乃所以折其气者。血证气盛火旺者。十居八九。当
其腾溢。而不可遏。正宜下之以折其势。仲景
阳明证。有急下以存阴法。
少阴证。有急下以存阴法。血证火
气太盛者。最恐亡阴。下之正是救阴。攻之不啻补之矣。特下之须乘其时。如
实邪久留。
正气已不复支。或
大便溏泻。则英雄无用武之地。只可缓缓调停。纯用清润降利。以不违下之意。斯得法矣。至于
和法。则为
血证之第一良法。表则和其肺气。里者和其
肝气。而尤照顾脾肾之气。或
补阴以和阳。或损阳以和阴。或
逐瘀以和血。或泻水以和气。或补泻兼施。或
寒热互用。许多妙义。未能尽举。四法之外。又有
补法。血家属
虚痨门。未有不议补者也。即病家亦喜言补。诸书重补者。尤十之八九。而不知血证之补法。亦有宜有忌。
如
邪气不去而补之。是
关门逐贼。
瘀血未除而补之。是助贼为殃。当
补脾者十之三四。当补肾者十之五
六。
补阳者十之二三。补阴者十之八九。古有
补气以摄血法。此为
气脱者说。非为
气逆者说。又有引火归
元法。此为水冷火泛者立说。非为
阴虚阳越者立说。盖失血家如火未发。补中则愈。如火已发。则寒凉适
足以伐
五脏之
生气。
温补又足以伤两肾之
真阴。惟以甘寒。滋其阴而养其阳血。或归其位耳。血家用药
之宜忌。大率如是。知其大要。而后细阅全书。乃有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