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上] 虚火伏火论
诸火可补火,诸热不可补火。又他脏有
虚火可补火,肺脏有伏火不可补火。斯言实发前
人未
有倏无。其发也,尽有燎原之势,或面红颊赤,或
眩晕厥冒,种种不同,而皆可以温润补肾
之剂,以收其浮越,而引归于性根
命蒂之中,补之可也。何谓诸热不可补火?热者,
实热也
。谓其先动于气,久而渐着于形,如烧热之物
相似。其见于症,有定时,有定处,无升降,
无变迁。其夜间准热日间不热者,为
夜热;其里面恒热而
皮肤未热者,为
内热;其热如在骨
髓间蒸出而彻于皮肤者,为
骨蒸劳热。此种种蒸热,有
清法,无温理,补之不可也。何谓他
脏有虚火可补火,肺脏有伏火不可补火?盖肺与四脏有别,如肝肾
龙雷之火可补而伏,脾胃
寒格之火可补而越,心家虚动之火可补而定,惟肺之一脏属金,金畏火克,火喜铄金,故清
肃之脏最畏火。此言其脏质也。肺居膈上,其气清,其位高,火若上冲则治节失令,而痰滞
气塞,喘嗽交加,故至高之部极畏火。此以部位言之也。然或偶然浮越之火,犹不犯此禁,
独至伏逆之火,出于
阴虚阳亢,火乘
金位,谓之
贼邪。以其火在肺叶之下,故名伏;以其火
只星星,便能使金令捍格,故名逆。凡若此者,症必胶痰固膈,吸短呼长,脉必细而数。细
为
血虚,数为火胜。此在少年为
劳嗽之根,四十以外,为
血虚痰火之兆。宜用清法,无用温
理,其断不可补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