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科补要》
书名:伤科补要朝代:清作者:钱潢时间:公元1808年

[《灵枢经》骨度尺寸] 头部

    项发以下至脊骨长二寸半(自后发际以至大椎项骨三节处也)。 按∶头部折法,以前发际至后发际,折为一尺二寸。如发际不明,则取眉心直上,后至 大杼骨,折作一尺八寸,此为直寸。横寸法以眼内角至外角,此为一寸。头部横直寸法,并 根据此。

知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