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目症相同所治用药不同并戒慎问答
复慧子曰。昔有客问先大人云。均一病也。其症不异。子何以治之不同。用药各异。其效有速有迟。有愈有
不愈者。有治之者。有辞而不治者。其故何也。大人闻而应之曰。夫古之善医。先精造乎学业。次通达乎人
事。见机而作。圆融变通。不拘一隅。不执一方。子谓予同病而异治。不知人事有种种不同者也。或男子妇
人。
婴儿处女。鳏寡老弱。师尼婢外家。兼之
胎前产后与夫情性之温暴。饮食之多寡。二便之通塞。
四时之寒
暑温凉。病症之
虚实冷热。岁月之
远近浅深。有能节戒不能节戒者。服药曾伤
元气未伤元气者。千态万
状。不可胜计。治之安可同于一辙乎。况富贵贫贱之殊途。盖富贵之人。其志乐。其性骄。或酒色之不戒。家
务之劳心。暴怒之伤肝。以致
五火俱动。且药饵委诸童仆。
火候或失宜。故取其效也不易。至于贫贱者。其
志苦。其形劳。或因薪谷之忧。忿怒之伤。或药饵力乏不继。欲愈其疾也更难。予之症同而治异者。盖为此
也。今就先大人之论思之。诚不可拘一隅。不可执一方也。但他恙之戒人酒
色劳怒犹易。独目病之戒人
则难。他病身体无力。
四肢疲倦。而念难起。惟病目者。身体强健。而念易动。动则精出窍矣。夫天地以日为
阳。雨为阴。人以火为阳。水为阴。人静则生阴。动则
生阳。阳生岂不为火乎。至于怒。又为
七情之一。最易伤
肝。
肝伤则目必损。肝窍于目故也。恣酒助阳。动
湿热而烁阴。纵色又为伤肾之要。人身
脏腑皆火。单有肾
水一点以制之。岂可轻忽不慎。丹溪先生言。人心
君火一动。
相火即起。虽不交而精亦暗流矣。又有愚夫
愚妇。病目不知自爱。俱言假此以泄其火。愚谓此非去火。实乃抱薪救火也。将见火未熄。而焰愈炽矣。病
目者不知乎此。则轻症变重。重症变为不治之症者。靡不由乎此耳。业是科者。善为词以深戒之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