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骨度尺寸图说] (二)骨度
(下文皆《
骨度》篇古数,
然骨之大者则大,过小者则不及,此亦言其则耳)
头部
头之
大骨围二尺六寸。发所覆者,颅至项一尺二寸。(颅
额颅覆者,言
前发际至
后项发际也。)
发以下至颐长─尺。(颔中为颐,颔,腮也。)两颧相去七寸。角以下至
柱骨,长一尺。(
耳上侧旁曰角。
肩膺上际颈根曰柱骨。)耳前当
耳门者,广一尺三寸。耳后当
完骨者,广九寸。(完骨,
耳后发际
高骨也。)
项发以下至
背骨长三寸半。(自
后发际以至
大椎项骨三节处也。)头部折法。以前发际至后发际折为一尺二
寸。如发际不明。则取眉心直上后至
大杼骨折作一尺八寸。此为直寸。横寸法,以眼内角至外角比为一寸。
头部横直寸法。并根据此。
督脉神庭至
太阳曲差,曲差至
少阳本神,本神
至阳明
头维,各开一寸半。自神庭至头维,共开四寸半。
胸腹部
结喉以下至
缺盆中,长四寸。(此以
巨骨上
陷中而言,即
天突穴处。)
缺盆以下至之中,长九寸。中至
天枢,长八寸。(天枢,
足阳明穴名,在脐旁,此指平脐而言。)
天枢以下至
横骨,长六寸半。横骨横长六寸半。(
毛际下骨曰横骨。按∶此古数,以今用上下穴参较多有未
合,宜从后胸腹折法为当。)
胸围四尺五寸,
腰围四尺二寸,两乳之间,广九寸半。(当折八寸为当。)
两髀之间,广六寸半。(此当两股之中,横骨两头之处,俗名髀缝。)胸腹折法∶直寸,以中
行为三。自缺盆
中天突穴起,至
岐骨际上
中庭穴止,折作八寸四分。自上岐骨际下至脐心,折作八寸。脐
心下至毛际
曲骨
穴,折作五寸。横寸,以两乳相去折作八寸。胸腹横直寸法。并根据此。
背部
膂骨以下至尾二十一节,长三尺。(膂骨,
脊骨也。脊骨外小而内巨,人之所以能负任者,以是骨之巨
也。脊骨二十四节,今云二十一节者,除项
骨三节不在内。
尾骨,男子者尖,女子者平。)背部折法∶自大椎至尾,
通折三尺。
上七节,各长一寸四分一厘,共九寸八分七厘;中
七节,各一寸六分一厘,共一尺一寸二分七厘,
第十四节与脐平;下七节,各一寸二分六厘,共八寸八分二厘。总共二尺九寸九分六厘。不足四厘者,有零未
尽也。直寸根据此,横寸用
中指同身寸法、脊骨内阔一寸,凡云第二行
夹脊一寸半,三行夹脊三寸者,
皆除
脊一寸外,净以寸半、三寸论。故在二行,当为二寸。在三行,当为三寸半。
侧部
自柱骨下行腋中不见者,长四寸。(柱骨,
颈项根骨也。)腋以下至
季胁,长一尺二寸。(季胁,小肋也。)
季胁以下至
髀枢,长六寸。(
大腿曰股。股上曰髀。捷骨之下,大股之上,两骨合缝之所,曰髀枢,当足少
阳之
环跳穴处也。髀枢下至
膝中,长一尺九寸。)
四肢部
肩至肘长一尺七寸。肘至腕长一尺二寸半。(臂之
中节曰肘。)腕至
中指本节长四寸。(臂掌之交曰腕。
)本节至其末,长四寸半。(指之后节曰本节。)横骨
上廉下至内辅之上廉,长一尺八寸。(骨际曰廉。
膝旁之
骨突出者,曰
辅骨。内曰内辅,外曰外辅。)内辅之上廉以下至
下廉,长三寸半。(上廉、下廉可摸而得。)
内辅下廉下至
内踝,长一尺三寸。
踝骨(义见前。)内踝以下至地,长三寸。膝以下至
外踝,长一尺六寸。外
踝以下至
京骨,长三寸。京骨以下至地,长一寸。膝以下至
跗属,长一尺二寸。(,腿弯也。跗,足面
也。膝在前,在后。跗属者,凡两踝
前后,胫掌所交之处,皆为跗之属也。)跗属以下至地,长三寸。足长
一尺二寸,广四寸半。手足折量并用后中指同身寸法。
同身寸法说
同身寸者,谓同于人身之
尺寸也。人之长短肥瘦,各自不同,而穴之横直,尺寸亦不能一。如今以中指同
身寸法一概混用,则人瘦而指长,人肥而指短。岂不谬误?故必因其形而取
之,方得其当。如
标幽赋曰∶取五穴用一穴而必端,取三经用一经而可正。盖谓并邻经而正一经,联邻穴而正
一穴。譬之切字之法,上用一音,下用一韵,而夹其声于中,则其
经穴之情,自无所遁矣。故头必因于头,
腹必因于腹,背必因于背,手足必因于手足,总其长短
大小而折中之,庶得谓之同身寸法。法附前各条
之下,而后之所谓中指同身寸法者,虽不可混用。而亦有当用之处,并列于后。
中指同身寸法
以男左女右手
大指中指,圆曲
交接如环,取中指
小节横纹两头尽处,比为一寸。凡手足尺寸及背部横寸,
无折法之处,乃用此法,其他不必混用。
古今尺寸不同说
《骨度》篇曰∶人长七尺五寸者,其骨节之大小长短各几何?
伯高曰∶头之大骨围二尺六寸。盖古之
尺小,大约古之一尺,得今之八寸。其言七尺五寸者,得今之六尺,其言二尺六寸
者,得今之二尺零八分也,其余仿此。然骨大者,必有太过;骨小者,必有不及。凡用折法者,但随人之
大小而为盈缩,庶尽其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