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琼瑶神书人部] 孙子中增添三法
缘旧方无泻火之法,今考凡灸必须泻火。若不泻火,
恐伤其头目。先灸,当
脊骨两旁横
平上
下
四穴。待
灸疮发半月余日,又灸,当脊骨中竖上下两穴。五日或七日之后,却
于三里两穴
,灸五壮或七壮,或针入寸半,宜泻,不宜补。
旧图十一个,欠少妇女缠脚短小者,非
自然也,比量必不真,诚恐
穴道参差,徒受痛楚
,跣
肉尽处,不量
指甲,截断,以代量之,方足用。又参详十二上下小儿,头足短者,若量足付
之于头,则不真也,只可灸向下四穴可也。
十二穴∶一月之中,上十日,虫头向上,从心至头,游四穴;中十日,头内向,从心至
膝,游四穴;下十日,虫头向下,从脐至足,游四穴。
若投符、用药可知。如紫蚕苗在汗中,盖虫性已通灵。切在精审,其或取虫不补。即学
浅妄行,徒费赀,终无去病之理,不亦可悲也哉!
师曰∶治
传尸劳者,先须知
正气与毒瓦斯
并行。故
脏腑有疑,即
成虫壮,阳日长雄,阴日
长雌。其食先脏腑
脂膏,故其色白。
五脏六腑已经食损,即皮
聚毛脱,妇人即
月事不通,
血脉皆
损,不能荣于五脏六腑也。七十日后,食血气肉尽,故其虫黄赤,损于
肌肉,故变瘦劣,饮
食不能肤,
筋缓不能收持。一百二十日外,肉血尽,故其虫紫,即食精髓,传于肾中。食精
,故其虫色黑。食髓,即
骨痿不能起于床枕。诸虫久即生毛,毛色杂花,钟孕五脏
五行之气
。传之三人,即能自飞,其状如禽,多异品类。传入
肾经,不可救治。
法之所载校
诸药拌和匀)
上六味,研细末,和令匀。每服三大铜钱,同后汤使下。
薤白(
三七茎)
青蒿(二握)
甘草(二茎五寸许)
葱白(二七茎)
桃枝(以下并用白,
东南嫩者)
柳枝桑白(一云
桑枝)
酸石榴根(一云枝,各二握七寸许)
上八味,须选洁净处,采用
童子小便四升,于银石器内,文
武火煎至一升,滤去渣,分
作三
盏,将煎药末调下。五更初服。男患女煎,女患男煎。服后,如觉欲吐,即用
白梅肉止之。
五更尽,觉脏腑鸣,须转下虫及恶物、
黄水、异粪、异物。若一服未下,如人行五六里,又
进一服。至天明时,更进一服。并
温服。如泻不止,用
龙骨、
黄连等分为末,熟水调下五钱
。次吃白梅粥补之。取下恶物并虫,以盆盛之,其虫或似
蜣螂蛇虺,或如
蜈蚣、
蜘蛛、
蚯蚓
之状,急如油火,并秽物并烧杀之。其身所着衣服荐褥,尽易烧之。食
葱粥,将近住服后,
主疗数日后夜,梦人哭泣相别,是其验也。
如取下得虫,看其口或青赤黄色,可治;如黑、白色,乃食人精髓,不可疗也。虽不可
疗,亦绝后患。
又合此药时,却不得令病患闻其气息,恐虫闻气。虽取下并煎时,亦不得令闻知。合
药亦不得在病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