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九、同身尺寸
头之
大骨围二尺六寸,
胸围四尺五寸,
腰围四尺二寸,发所覆者,颅至项尺二寸,发以
下至
颐长一尺,
结喉以下至
缺盆中长四寸,缺盆以下至
KT长九寸,过则肺大,不满则肺小,KT
以下至
天枢长八寸,过则胃大,不及则胃小。天枢以下至
横骨长六寸半,过则
回肠广长,
不满则狭短。横骨长六寸半,横骨
上廉以下至内辅之上廉长一尺八寸,内辅之上廉以下至下
廉长三寸半,内辅
下廉下至
内踝长一尺三寸,内踝以下至地长三寸,膝以下至
跗属长一尺
六寸,跗属以下至地长三寸,故骨围大则太过,小则不及。角以下至
柱骨长一尺,行腋中不
见者长四寸,腋以下至
季胁长一尺二寸,季胁以下至
髀枢长六寸,髀枢以下至
膝中长一尺九
寸,膝以下至
外踝长一尺六寸,外踝以下至
京骨长三寸,京骨以下至地长一寸,耳后当
完骨
者广九寸,耳前当
耳门者广一尺三寸,两颧之间,相去七寸,两乳之间,广九寸半,两髀之
间,广六寸半,足长一尺二寸,广四寸半,肩至肘长一尺七寸,肘至腕长一尺一寸半,腕至
中指本节长四寸,本节至其未长四寸半,项发以下至
背骨长二寸半,
膂骨以下至尾二十一
节长三尺,
上节长一寸四分分之一,
奇分在下,故
上七节至于膂骨九寸八分分之七。此众人
骨之度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