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上 方药] 药误不即死论
古人
治法,无一方不对病,无一药不对病。如是而病犹不愈,此乃
病本不可愈,非医之咎也
。后
世医失其传,病之名亦不能知,宜其
胸中毫无所主也。凡一病有一病之名,如
中风,总
名也。其类有
偏枯、痿痹、
风痱、
历节之殊,而诸症之中,又各有数症,各有定名,各有主
方。又如
水肿,总名也。其类有
皮水、
正水、
石水、
风水之殊,而诸症又各有数症,各有定
名,各有主方。凡病尽然。医者必能实指其何名,遵古人所主何方,加减何药,自有法度可
循。乃不论何病,总以
阴虚阳虚等笼之谈概之,而试以笼统不切之药。然亦竟有愈者。或其病
本轻,适欲
自愈。或偶有一二对症之药,亦奏小效。皆属
误治。其得免于杀人之名者,何也
?盖杀人之药,必
大毒,如砒鸠之类,或大热
大寒,峻厉之品。又适与病
相反,服后立见其
危。若寻常之品,不过不能愈病,或反增他病耳,不即死也,久而
病气自退,
正气自复,无
不愈者。间有迁延日久,或隐受其害而死。更或屡换庸医,遍试诸药,久而病气益深,元
气竭亦死。又有初因误治,变成他病,展转而死。又有始服有小效,久服太过,反增他病而
死。盖日日诊视,小效则以为可愈,小剧又以为难治,并无误治之形,确有误治之实。病家
以为病久不痊,
自然不起,非医之咎,因其不即死,而不之罪。其实则真杀之而不觉也。若
夫误投峻厉相反之药,服后显然为害,此其杀人,人人能知之矣;惟误服参附峻厉之药,而
即死者,则病家之所甘心,必不归咎于医。故医者虽自知其误,必不以此为戒,而易其术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