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上 方药] 热药误人最烈论
凡药之误人,虽不中病,非与病
相反者,不能杀人。即与病相反,药性平和者,不能杀
人。
与病相反,性又不平和,而用药甚轻,不能杀人。性既相反,药剂又重,其方中有几味中病
者,或有几味能解此药性者,亦不能杀人。兼此数害,或其人病甚轻,或其人精力壮盛,亦
不能杀人。盖误药杀人,如此之难也,所以世之医者,大半皆误,亦不见其日杀数人也。即
使杀之,乃辗转因循,以至于死,死者不觉也。其有幸而不死,或渐
自愈者,反指所误用之
药以为此方之功效,又转以之
误治他人矣。所以终身误人,而不自知其咎也。惟大热大燥之
药,则杀人为最烈。盖热性之药,往往有毒;又
阳性急暴,一入
脏腑,则血涌气升。若欺
之
阴气本虚,或当天时酷暑,或其人
伤暑伤热,一投
热剂,
两火相争,
目赤便闭,舌燥齿干
,
口渴心烦,肌裂神躁,种种恶候,一时俱发。医者及病家俱不察,或云更宜引火归元,或
云此是阴症,当加重其热药,而佐以大补之品。其人
七窍皆血,呼号宛转,状如服毒而死。
病家全不以为咎,医者亦洋洋自得,以为
病势当然。总之,愚人喜服补热,虽死不悔。我目
中所见不一垂涕泣而道之,而医者与病家,无一能听从者,岂非所谓命哉!夫
大寒之药,亦
能杀人,其势必缓,犹为可救;不若大热之药,断断不可救也。至于极轻淡之药,误用亦能
杀人,此乃其人之本领甚薄,或势已危殆。故小误即能生变,此又不可全归咎于医杀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