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编·正宗辑要 第二章·分论] 一、考证温热名义
经云冬伤于寒,春必病温。又曰冬不藏精,春必病温。同一病温耳,而必别之曰是为伤于寒,是为不藏精,其义何
居?曰此皆
伏气之为病也。
伤寒甚者,冬时即病;微者不即病,其气伏匿于
肌腠及
少阴,至春
阳气开泄,触动伏气而为
病,此一例也。西洋医谓
潜伏期不过十四日,无冬伤寒至春乃病之理,不思痘疹、
麻疹,为
先天之毒,有潜伏至十余年、
二三十年者,由冬及春,一刹那间耳,能决其必无是病乎?不藏精之说,注家谓不专主
阴精而言,如冬应寒不寒、桃李
反花之类。夫
气候不寒,
阳邪早发,消铄
阴液,
肾精内亏。至春阳气舒张,或新邪引触
伏邪为病,人与天地同一气耳。
气候不和,感触蕴藏,日积月累,而病以生,此又一例也。《经》又曰∶先
夏至日为病温,后夏至日为
病暑。暑即热也。
夏至以前,气候和煦,故感之者随
时令而病温;夏至以后,气候酷热,故感之者随时令而病暑。温者较热为微,热者较
温为重。此又一例也。
温热虽随时令而变迁,究之,病重于温则为热,又不可谓夏至以前必无
热病也。东洋
医学谓人为
温血动物,以热度表测算,通常在摄氏
寒温计三十六·
五度与三十七·五度之间。温特尔里希氏以三十七度五分,乃至
三十八度,名为次热;三十八度,乃至三十八度五分,名为轻热;三十八度五分,乃至三十九度五分,名为
中热;三十
九度五分,乃至四
十度五分,名为
高热;四十度五分以上,名为剧热。但至四十度以上,
患者必无生望。其以华氏热度
表九十八度起算者,规例亦同。夫次热、轻热,即
温病之类也。高热、剧热,即热病之类也。观此而温与热之名义,涣
然冰释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