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伤寒论注正误存疑全篇] 厥阴篇正误
伤寒,厥而
心下悸者,「以饮水多」,宜先治水,当服
茯苓甘草汤,却治其厥,不尔
,水渍入胃,必作利也。
【按】
厥而心下悸者之下,当有「以饮水多」四字,若无此四字,乃
阴盛之厥悸,非停水之
厥悸矣,何以即知是水,而曰宜先治水耶?当补之。
伤寒脉微而厥,至七、八日肤冷,其人躁,无暂安时者,此为
藏厥,非
蛔厥也。蛔厥
者,其人当
吐蛔,今病者静,而复时烦者,「非」〔此〕为藏寒,蛔上入其膈,故烦
,须臾复止,得食而呕,又烦者,蛔闻
食臭出,其人当自吐蛔,蛔厥者,
乌梅丸主之
,又主久利。
【按】
此为藏寒之「此」字,当是「非」字,若是「此」字,即是藏厥,与辨蛔厥之义不属
,当改之。
伤寒五、六日,不「
大便」〔
结胸〕,腹濡,脉虚复厥者,不可下,此为
亡血,下之
死。
【按】
「结胸」二字,当是「大便」二字。不结胸腹
濡脉虚复厥,皆无可下之理。今曰:不
可下,何所谓也?当改之。
伤寒始
发热六日,厥反九日而利,凡厥利者,当
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为
除中,食
以索饼,「若」〔不〕发热者,知
胃气尚在,必愈。恐
暴热来出复去也,后三日脉之
,其热续在者,期之旦日
夜半愈。所以然者,本发热六日,厥反九日,复发热三日,
并前六日,亦为九日,与厥相应,故期之旦日夜半愈,后三日脉之而脉数,其热不罢
者,此为热有余,必发痈脓也。
【按】
不发热者之「不」字,当是「若」字,若是「不」字,即是除中,何以下接恐暴热来
出而复去之文耶?当改之。
伤寒脉迟,六、七日,「厥而
下利」,而反与
黄芩汤彻其热,脉迟为寒,今与黄芩汤
复除其热,腹中应冷,当不能食,今反能食,此名除中,必死。
【按】
伤寒脉迟六、七日之下,当有「厥而下利」四字,若无此四字,则非除中证也。况有
此四字,始与下文反与黄芩汤之义相属,当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