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婴儿门下] 诸证
头疼可治
目闭初起不治八九日无事十三四日凶
咳嗽无事。气急初起无事八九日凶。摇头初起虽凶
可治。八九日后。不治。
声哑。初起难治。七八日可治。痂落后凶。兼喘急不治。或哭泣声哑。
色泽者可治。色晦者不治。喉痛。初起可治。痂落后凶。语。初起重。痂落后凶。心
胸痛
不治。腹疼。初起无事。痂落后凶。
腰痛。初起及痘中凶。十四日后无事。项不能举。
天柱折。
虽结痂干靥。二十日外必凶。十指冷。
脾虚者可治。毒盛者不治。手足摇不治。手
足痛。初
起凶。八九日无事。足冷过膝不治。眼耳
出血不治。
鼻衄无事。
吐血。鲜红可治。紫黑
不治。
尿血不治。
大便血可治。吐
黄水。腹不疼无事。腹疼者凶。
吐清水无事。吐浓
痰无事。吐臭痰不治。错喉。
初热凶。
灌浆时不妨。寒颤。初起不治。七八日后亦不可治。
切牙。初起不治。起长时凶。七八日后可治。
泄泻清白。寒也。可治。泄泻
黑水。
脏腑坏也
不治。
吐蛔。初起吐一二条无事。多则凶。十四五日吐出即死。便出多者亦凶。燥渴。结痂后
凶。
不食。结痂后凶。余毒盛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