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七须集 伤寒典(上)] 论今时皆合病并病(二十五)
余究
心伤寒已久,初见
合病并病之说,殊有不明,而今始悉之。夫所谓合病者,乃
二阳、
三阳
同病,病之相合者也。并病者,如
太阳先病不解,又并入
阳明、
少阳之类也。观仲景曰∶
二阳并病
,太阳初得病时,发其汗,汗先出不彻,因转属阳明。若
太阳病证不罢者,不可下。按此云转属阳
明,则自太阳而来可知也,云太阳病证不罢,则二经皆病可知也。凡并病者,由浅而深,由此而彼
,势使之必然也。此合病并病之义,而不知者皆以此为罕见之证,又岂知今时之病,则皆合病并病
耳。何以见之?盖自余临证以来,凡诊
伤寒,初未见有单经挨次相传者,亦未见有
表证悉罢,止存
里证者,若欲根据
经如式求证,则未见有如式之病,而方治可相符者,所以令人致疑,愈难
下手,是
不知合病并病之义耳。今列其大略如下∶
一、合病者,乃两经三经同病也。如初起
发热恶寒头痛者,此太阳之证,而更兼不眠,即太阳
阳明合病也;
若兼呕恶,即
太阳少阳合病也。若
发热不眠,呕恶者,即
阳明少阳合病也。若三者俱全,便是三阳
合病。
三阳合病者,其病必甚。
一、三阳与
三阴本无合病,盖三阳为表,三阴为里,若
表里同病,即
两感也。故凡有
阴阳俱病者
,必以渐相传而至,皆并病耳,此亦势所必至,非合病、两感之谓。
一、并病与合病不同,合病者,彼此齐病也;并病者,一经先病,
然后渐及
他经而皆病也。如太
阳先病,发热头痛,而后见
目痛、
鼻干不眠等证者,此太阳并于阳明也∶或后见
耳聋胁痛,呕而口
苦等证者,此太阳并于少阳也;或后见
腹满嗌干等证者,此太阳并于
太阴也;或后见
舌干口燥等证
者,此太阳并于
少阴也;或后见
烦满囊缩等证者,此太阳并于
厥阴也。若阳明并于三阴者,必鼻干
不眠,而兼三阴之证。少阳并于三阴者,必耳聋
呕苦,而兼三阴之证。
阴证虽见于里,而
阳证仍留
于表,故谓之并。凡患伤寒,而始终热有不退者,皆
表邪之未解耳,但得正汗一透,则
表里皆愈,
岂非阴阳相并之病乎。今之伤寒率多并病,若明此理,则自有头绪矣。治此之法,凡并病在三阳者
,自当解三阳之表,如邪在太阳者,当知为阳中之表,治宜轻清;邪在阳明者,当知为阳中之里,
治宜浓重;邪在少阳者,当知为阳中之枢,治宜
和解。此虽
解表之大法,然余仍有心法,详载《新
方八略》中。故或宜温散,或宜凉散,或宜平散,或宜补中而散,是又于
阴阳交错之理,有不可不
参合而酌用者,皆治表之法也。至于病入三阴,本为在里,如太阴为
阴中之阳,治宜微温;少阴为
阴中之枢,治宜半温;厥阴为
阴中之阴,治宜大温,此阴证之治略也。然病虽在阴,而有兼三阳之
并病者,或其
邪热已甚,则自宜清火;或其表尚未解,则仍当散邪,盖邪自外入,则外为
病本,拔
去其本,则里病自无不愈者,此所以解表即能和中也。若表邪不甚,而里证为急,又当先救其里,
盖表里之气,本自
相关,惟表不解,所以里病日增,惟里不和,所以表邪不散,此所以治里亦能解
表也。但宜表宜里,或此或彼之间,则自有缓急先后一定不易之道,而非可以疑似出入者,要在乎
知病之薮,而独见其必胜之机耳,此又阴阳并病之治略也。惟是病既在阴,必关于脏,
脏气为人之
根本,而死生系之。故凡诊阴证者,必当细察其
虚实,而补泻
寒热,弗至倒施,则今时
之治要,莫切乎此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