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五性集·杂证谟 火证] 论火证(共三条)
火为
热病,是固然矣。然火得其正,即为
阳气,此火之不可无,亦不可衰。衰则阳气之
虚也。火失其正,是以
邪热,此火之不可有,尤不可甚。甚则
真阴伤败也。然阳以
元气言。
火以
病气言,故凡病在元气者,不得以火论。何也?盖人之元气止于充足,焉得有余?既非有
余,则何以言火?所谓无形者其化虚,即此是也。惟病在
形体者,乃可以察
火证,盖其不在
气即在血,所谓有形者其化实,即此是也。故凡火之为病,其在外者,必见于皮肉筋骨;其
在内者,必见于
脏腑九窍。若于形质之间,本无
热证可据,而曰此火也。此热也,则总属莫
须有之妄谈也。矧如火证悉具,而犹有
虚实之殊,真假之异,其可不为详辨乎。若果有火病
,则火性急烈,诚可畏也。然
实火止随形质,余因谓之凡火,又谓之
邪火。火之为病,病之
标耳,洗之涤之,又何难哉。惟
虚火之病,则本于元气,元气既虚,而再攻其火,非梃即刃
矣。是以诸病之杀人,而尤惟火病为最者,正以凡火未必杀人,而以虚作实,则无不杀之矣
,不忍见也。
一、凡
五脏之火,
肺热则
鼻干,甚则
鼻涕出。
肝热则
目眵浓。
心热则言笑多。
脾热则善
饥善渴。
肾热则
小水热痛。凡此之类,宜从清也。诸所不尽,详一卷
寒热篇。
一、凡察火证,必须察其虚实。虽其元气本虚,然必
虚中挟实者,乃为易治。何以见之
?如或
大便干结,或
善饥多食,或神气
精明,或声音强壮,而脉见有力,此皆虚中有实也,
俱可随证
清解之。若或
内外俱热,而反见
溏泄,或饮食少进,或声微
气短,诸虚皆见,而反
不利
温补者。此其
胃气已败,生意已穷,非吉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