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七 正误存疑篇] 正误
太阴之为病,
腹满而吐,食不下,时腹自痛,若下之,必胸下结硬,(自利益甚)。
【按】
吴人驹曰“自利益甚”四字,当在“必胸下结硬”之下,若在吐食不下之下,则是已吐食不下而自
利益甚矣。仲景复曰∶若下之无所谓也,从而移之。
伤寒,本自寒{下}〔格〕,医复吐下之,寒格更逆吐下,若食入口即吐,
干姜黄连黄芩人参汤主之。
【按】经论中并无寒下之病,亦无寒下之文。玩本条下文,寒格更逆吐下,可知寒下之“下”字,当是
“格”字,文义始属。注家皆释
胃寒下利,不但文义不属,且与芩、连之药不合,当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