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七 正误存疑篇] 正误
伤寒,厥而
心下悸者,(以饮水多),宜先治水,当服
茯苓甘草汤,却治其厥。不尔,水渍入胃,必作利也。
【按】“厥而心下悸者”之下,当有“以饮水多”四字,若无此四字,乃
阴盛之厥悸,非停水之厥悸矣。
何以即知是水,而曰宜先治水耶?当补之。
伤寒脉微而厥,至七八日肤冷,其人躁,
无暂安时者,此为
脏厥,非
蛔厥也。蛔厥者,其人当
吐蛔。今病者静,而复时烦者,{此}〔非〕为脏寒,蛔上
入其膈,故烦,须臾复止。得食而呕,又烦者,蛔闻
食臭出,其人当自吐蛔。蛔厥者,
乌梅丸主之,又主久利。
【按】“此为脏寒”之“此”字,当是“非”字,若是“此”字,即是脏厥,与辨蛔厥之义不属,当改之。
伤寒五六日,不{
结胸}〔
大便〕,腹濡,脉虚复厥者,不可下。此为
亡血,下之死。
【按】“结胸”二字,当是“大便”二字。不结胸腹
濡脉虚复厥,皆无可下之理,今曰不可下,何所谓也?
当改之。
伤寒始
发热六日,厥反九日而利,凡厥利者,当
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为
除中,食以索饼,{不}〔若〕
发热者,知
胃气尚在,必愈。恐
暴热来出而复去也,后三日脉之,其热续在者,期之旦日
夜半愈。所以然者,
本发热六日,厥反九日,复发热三日,并前六日,亦为九日,与厥相应,故期之旦日夜半愈。后三日脉之而脉
数,其热不罢者,此为
热气有余,必发痈脓也。
【按】“不发热者”之”‘不”字,当是“若”字,若是“不”字,即是除中,何以下接恐暴热来出而复
去之文耶?当改之。
伤寒脉迟,六七日,(厥而
下利),而反与
黄芩汤彻其热,脉迟为寒,今与黄芩汤复除其热,腹中应冷,
当不能食,今反能食,此名除中,必死。
【按】“伤寒脉迟六七日”之下,当有“厥而下利”四字,若无此四字,则非除中证也。况有此四字,始
与下文反与黄芩汤之义相属,当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