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录》
书名:洗冤集录朝代:宋作者:宋慈时间:公元1247-1249年

[卷之四] 二十三·自刑

    凡自割喉下死者,其尸口眼合,两手拳握,臂曲而缩,(死人用手把定刃物,似作力势 ,其手自然拳握)肉色黄,头髻紧。 若用小刀子自割,只可长一寸五分至二寸;用食刀,即长三寸至四寸以来;若用瓷器, 分数不大。逐件器刃自割,并下刃一头尖小,但伤着气喉即死。 若将刃物自斡着喉下、心前、腹上、两胁肋太阳顶门要害处,但伤着膜,分数虽小 即便死;如割斡不深,及不系要害,虽三两处,未得致死。 若用左手,刃必起自右耳后,过 喉一、二寸;用右手,必起自左耳后。伤在喉骨上难死,盖喉骨坚也;在喉骨下易死,盖喉 骨下虚而易断也。其痕起手重,收手轻。(假如用左手把刃而伤,则喉右边下手处深,左边 收刃处浅,其中间不如右边。盖下刃太重,渐渐负痛缩手,因而轻浅,及左手须似握物是也 。右手亦然) 凡自割喉下,只是一出刀痕。若当下体死时,痕深一寸七分,食系、气系并断;如伤一 日以下体死,深一寸五分,食系断,气系微破;如伤三、五日以后死者,深一寸三分,食系 断。须头髻角子散慢。 更看其人面愁而眉皱,即是自割之状。(此亦难必) 若自用刀剁下手并指节者,其皮头皆齐,必用药物封扎。虽是刃物自伤,必不能当下体死 ,必是将养不较致死。其痕肉皮头卷向里,如死后伤者,即皮不卷向里,以此为验。 又有人因自用口齿咬下手指者,齿内有风着于痕口,多致身死,少有生者。其咬破处疮 口一道,周迥骨折必有脓水淹浸,皮肉损烂,因此将养不较,致命身死。其痕有口齿迹,及 有皮血不齐去处。 验自刑人,即先问原申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自刑时或早或晚?用何刃物?若有人来 认识,即问∶身死人年若干?在生之日使左手、使右手?如是奴婢,即先讨契书看,更问∶有 无亲戚?及已死人使左手、使右手?并须仔细看验痕迹去处。 更须看验,在生前刃伤即有血行,死后即无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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