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 治法第五] 三法一首(集见内经至真大论篇)
法无定体。应变而施。药不执方。合宜而用。备
三法焉。国中与末。乃更变权。初治之
道。
猛峻可先。缘病
新感。大剂急蠲。中治之道。宽猛济兼。缘病少久。得
中药然。去邪养正。
罔或不痊。未治之道。药必宽缓。
性味平善。广服必安。此其大法。所用之体。制君臣佐。
各使其宜。主病为君。佐君为臣。应臣为使。适
大小制。各安其气。
寒者热之。
热者寒之。
微者逆之。
甚者从之。
坚者削之。
客者除之。
劳者温之。
结者散之。留者行之。
燥者润之。
急者缓之。
散者收之。损者温之。
逸者行之。
惊者平之。上者下之。摩之浴之。薄者劫之。
开之发之。适事为故。逆者
正治。从者
反治。反治之谓。
热因寒用。寒因热用。
塞因塞用。
通因通用。伏其所主。先其所因。其始则同。其终则异。可使破积。可使溃坚。可
使气和。
可使必已。其病之气。惟标与本。先受为本。次者为标。或为
兼证。知逆与从。正行无问。
知
标本者。万举
万全。不知标本。是谓妄行。
六气为本。
三阴三阳。经病为标。
病气为本。
受病
经络。
脏腑为标。
急则治标。
缓则治本。治之要极。无失色脉。用之不惑。治之大则。
逆从倒行。标本不得。神亡命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