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注金匮要略》
书名:高注金匮要略朝代:清作者:高学山时间:公元1872年

百合狐惑阴阳毒病证治第三

    论曰。百合病者。百脉一宗。悉致其病也。意欲食。复不能食。常默默。欲卧不能卧。欲行不能行。饮食。或有美 时。或有不欲。闻食臭时。如寒无寒。如热无热。口苦小便赤。诸药不能治。得药则剧吐痢。如有神灵者。身形如和。 其脉微数。每溺时头疼者。六十日乃愈。若溺时头不痛。淅然者。四十日愈。若溺快然。但头眩者。三十日愈。其证或 未病而预见。或病四五日始见。或病至二十日。或一月后见者。各随症治之。 百合病者。宗气血脉。百不合之病也。以百不合之病。而合之以百合。以药名病。犹云柴胡症。桂枝症之义。故 曰百合病也。百脉者。百骸之血脉。就上中下三焦而言。一宗者。一身之宗气。就心肺之夹空而言。然气主乎 血。血抱乎气。尝有夫唱妇随。君令臣供之妙。若阴血一伤。则其气自为涣散。而气血失合一之用。故悉致其 病也。是则气原无病。所病者。惟是血不足以副之。故见夫若无家。君几失国之象。下文欲食、欲卧、欲行、欲饮 食、或有美时。及无寒无热等。一半、俱阳气未病之候。而不能食、不能卧、不能行、或饮食有不用。而且食闻臭。 及如热等。一半症候。俱阴不能为阳以赞厥成耳。默默。神机以失根据而有消阻之状。口苦者。阳浮于上也。小 便赤者。阳陷于下也。药不对症。故不能治。盖行诸药者。以脾胃之阴阳相得。然后能使之内走脏腑。外达经 表耳。今阳有余而弛。阴不足而纵。阳弛。故得阳药则剧吐。阴纵。故得阴药则剧利也。如有神灵。指预知暗识 之类。盖阴不能宅阳。而魂离神荡。往往有在家而预知行人之至。静卧而潜通窃议之言者是也。此条神机 不守。为百合病之最重者。俗解顶上文之得药吐痢为言。则谬甚矣。身形如和者。阳气无病之应。脉微数者。 阴血干热之应。阴短阳长之人。每当溺时。则膀胱一空。而阴气下流。其阳热愈浮于上。故头痛六十日。为六 气转换之候。五行之鬼气。满则必移。而平气接之。是为子制其鬼也。故期其愈。若头不痛。但淅然及溺快。而 但头眩者。其阴虚阳浮之候。降序而愈期亦各较速也。其症。统指欲食至头眩等症而言。未病而见。谓不因 他病而自成百合病者。即下文第五条百合地黄汤症是也。病四五日三项。谓不论新旧。先因他病而致虚 阴气以成此病。即下文二条之百合知母汤。三条之百合滑石代赭汤。四条之百合鸡子黄汤等症是也。或 有问余者曰。子何以知此症之阳气无病。但病阴虚而阳自涣散也耶。答曰。以本篇方意知之。诸方中用药。 俱就上中下而峻补其阴。至于气分。但用百合一味以招来收摄之而已矣。见诸方下。客首肯而去。 百合病见于发汗后者。百合知母汤主之。
    百合知母汤方
    百合(七枚劈)知母(三两切) 上先以水洗百合。渍一宿。当白沫出。去其水。更以泉水二升。煮取一升。去滓。别以泉水二升。煎知母。取一 升。去滓。后合和。煎取一升五合。分温再服。 百合病发汗后者。犹言发汗之后。因而成百合病也。发汗。则心肺之阴液大伤。而上焦神气。有懒散不完之 象。故见首条诸症。知母滋阴清热。善走肝肾。肝为心之母。肾为肺之子。合子母而两补心肺之阴精。然后以 形象心肺。瓣瓣朝宗之百合。收摄其神气而抱拢之。则知母滋阴以调百脉。百合敛阳以归一宗。针锋逼对 矣。先必别煎者。各完其性也。然后合和者。相与有成也。煎用泉水者。取其上泛而流长。盖上泛之性归宗。流 长之性贯脉也。 百合病见于下之后者。滑石代赭汤主之。
    滑石代赭汤方
    百合(七枚劈)滑石(三两、碎绵裹)代赭石(如弹丸大一枚、碎、绵裹) 上先以水洗百合。渍一宿。当白沫出。去其水。更以泉水二升。煮取一升。去渣。别以泉水二升。煎滑石代赭。 取一升。去渣。后合和。重煎。取一升五合。分温服。 百合病下之后者。犹言因下后而成百合病也。下后。则脾与肝肾之津液大伤。而下焦神气有懒散不完之 象。故见首条种种等症也。滑石甘寒镇重。甘能聚气。寒能养阴。镇重。则能令招摄神气之百合。下敛三阴散 亡之气。分别水谷。又其治下后之余事也。下后。必多阴气上逆。故加代赭以镇之耳。 百合病见于吐之后者。百合鸡子黄汤主之。
    百合鸡子黄汤方
    百合(七枚劈)鸡子黄(一枚) 上先以水洗百合。渍一宿。当白沫出。去其水。更以泉水二升。煎取一升。去滓。纳鸡子黄。搅匀。煎五六沸。分 温服。 百合病吐之后者。犹言因吐后而成百合病也。吐后。则脾胃之阴液大伤。而中焦神气有懒散不完之象。故 见首条种种诸症也。鸡蛋黄血液浑全。且色黄而居中。为大补土液之圣药。能使百合收摄中宫之气。聚为 一宗。故主之。 百合病不经吐下发汗。病形如初者。百合地黄汤主之。
    百合地黄汤方
    百合(七枚劈)生地黄汁(一升) 上以水洗百合。渍一宿。当白沫出。去其水。更以泉水二升。煎取一升。去渣。内地黄汁。煎取一升五合。分温 再服。中病勿更服。大盒饭如漆。 百合病不经吐下发汗者。犹言不因吐下发汗而成百合症也。病形如初。具首节全症之谓。不因汗吐下之 误治。而自成其症。则其人之上中下三焦。阴液皆虚。阳气以无偶而参错故也。生地黄。体直味重。气浓液全。 通补三焦十二经之血脉。用汁一升。以为之主。而令完神聚气之百合为佐。是补百脉。而通其气。以辅一宗 也。中病勿更服。恐地黄甘寒之性。过伤阳气也。大便如漆。所以验中病之法。盖液短者。则地黄之汁。渗走百 脉。故大便无所见。大便如漆。则百脉不受地黄而自下。故知中病也。时解谓淤血行下。未是。 百合病一月不解。变成渴者。百合洗方主之。
    百合洗方
    百合(一升) 上一味。以水一斗。渍一宿。洗身。洗已。食煮饼。勿以盐豉也。 百合病为宗气涣散之症。气散、则阴液与之俱散。而为汗者理也。况一月不解之久。其变成渴也宜矣。以百 合之收摄真气者。渍水以洗之。则外散之气内抱。而阴液得全。渴将自止矣。麦形象心。为少阴之谷。性能聚 液。故可作煮饼为食也。盐能令器津泄。非洗毛窍以收津气者之所宜。故戒食盐也。豉为养性之味。盐豉且 戒。况其他乎。 百合病渴不瘥者。栝蒌牡蛎散主之。
    栝蒌牡蛎散方
    栝蒌牡蛎(熬等分) 上为细末。米饮方寸匕。日三服。 不瘥。承上文而言。用百合洗方。而渴仍不解之谓。洗之而渴不瘥。是中焦之营阴涣散。不能上供喉舌。而阳 独亢之应。牡蛎静藏水底。有收摄真壬之象。栝蒌滋阴清热。且根性上蔓。是又升其清润于廉泉舌本者。加 之服以米饮。则引入胃中。而胃液立起。其主之也。不亦宜乎。 百合病变成热者。百合滑石散主之。
    百合滑石散方
    百合(一两)滑石(三两) 上为散。饮服方寸匕。日三服。当微利者止服。热则除。 膀胱之化机不运。则阳热由小肠而上浮胸膈。故上条见渴症。又从胸膈而外浮于表分。故此条见热症也。 滑石分理阴阳。为中下二焦清利之品。配百合以收摄其气。则水道下泄。而阳热自除矣。微利。即止服。阴虚。 不得过以分消伤津液也。首条言本症曰欲饮食。或有美时。或有不用。是百合病原无渴症。又曰如热无 热。是百合病原无热症。则前条之渴。此条之热。俱因一月不解变出。故两曰变成也。 百合病见于阴者。以阳法救之。见于阳者。以阴法救之。见阳攻阴。复发其汗。此为逆。见阴攻阳。乃复下之。此 亦为逆。 见于阴。谓百合病之成于下后者。盖下后。则真阴损伤。而真阳涣散。阳法救之。即滑石代赭。及百合洗方之 类。其意在敛气归宗。故曰阳法也。见于阳。谓百合病之成于汗吐后者。盖汗吐后。则阳液损伤。而阴气涣散。 阴法救之。即百合知母。及栝蒌牡蛎之类。其意在添精润脉。故曰阴法也。反此则逆。总见百合病之始终不 可汗下。况用吐乎。李氏旧注。以阳亢阴盛。解见阴见阳。大谬。盖阳亢之说。犹于变渴变热二条。影射得去。至 阴盛一边。试问本篇诸条治法。将何所指乎。皆以不知百合一病。尽因伤损阴阳二液。以致或阴或阳。为之 懒散浮荡故也。 狐惑之为病。状如伤寒。默默欲眠。目不得闭。起卧不安。蚀于喉为惑。蚀于阴为狐。不欲饮食。恶闻食臭。其面 目乍赤乍黑乍白。蚀于上部则声嗄甘草泻心汤主之。
    甘草泻心汤方
     甘草(四两)人参(三两)半夏(半升)黄芩(三两)黄连(一两)干姜(三两)大枣(十二枚) 上七味。以水一斗。煮取六升。去滓。再煎。温服一升。日三服。(以日三服计之。则再煎下。当有取三升三字。) 此虚邪阴火。逼伤胃中真阳。而为上浮下陷之症也。狐性善疑。惑、炫惑也。言或眠或起。或上或下。或前或后。 令病者自疑。医者炫惑之义。状如伤寒。指头疼发热而言。默默欲眠者。胃中真阳。为虚邪阴火所伤。不能自 振。而有遁伏少阴之象。故下文不欲饮食。恶闻食臭二症。同一根蒂也。目不能闭。卧起不安者。虚热上冲。而 阳气又有虽微而不能自伏之势也。蚀者。非真有虫食之义。谓阴热败物。有湿朽霉烂之象。如虫之食物者 然也。盖虚邪阴火之气。由中焦而上冲。则历胃脘及肺。而喉嗓为结聚之处。下陷则历小肠至膀胱。或由大 肠。而前后二阴为结聚之处。故皆为蚀也。面目为神气之所会。火升。则烘然而赤。阳伏。则黧然以黑。气陷。则 夭然以白。邪热有升降。气机有起伏故也。喝者。声出自闭。如吆喝之状。盖所以自禁其上冲之气耳。上部、凡 喉舌牙花皆是。主甘草泻心汤者。甘草甘能守中。重用之以为君。则干姜之温。在胃阳。人参之补。在中气。半 夏降上逆。芩连清标热。则中焦之真阳复。而虚邪阴火自熄矣。或曰。阳与火似为同类。今曰虚邪阴火。逼 伤真阳。敢问其所以异。且既曰火。而复用辛热之干姜。何也。答曰。真阳。体温用醇。不焦不杀。三春太和之气 也。虚邪阴火者。不特与真阳不同。亦与实邪阳火有辨。阳火有根有焰。生于木而死于水。故天地之酷热。可 以风散。可以雨解。阴火无起无止。生于水而伏于金。故雷电之火光。阴雨则见。晴明则藏。干姜辛温。辛为金 之味。辛温。又为晴之象。此古圣人本先天庚金伏丙火之理。以定方也。于干姜又何疑焉。 蚀于下部。则咽干苦参汤洗之。
    苦参汤方
    苦参(一斤) 上以水一斗。煎取七升。去滓。熏洗。日三。 下部。凡前阴及腿缝皆是。阴火毒于下。则阳液干于上。以少阴上系咽喉故也。夫阴热朽烂。皆属气血弛纵 所致。苦参。味苦气寒。苦以坚之。寒以敛之耳。 蚀于肛者。雄黄散熏之。
    雄黄散方
    雄黄(一两) 上一味。为末。筒瓦二枚。合之。烧向肛熏之。 雄黄气重。能排邪而引正。加之火烧烟性。又能驱秽燥湿故也。二条俱承首节诸症。及面目之或赤或黑或 白而言。 病者脉数无热。微烦。默默但欲卧。汗出。初得之三四日。目赤如鸠眼。七八日。目四黑。若能食者。脓已成也。 赤豆当归汤主之。(汤字当作散字)
    赤豆当归散
    赤小豆(三升、浸令芽出。曝干)当归(十两) 上二味。杵为散。浆水服方寸匕。日三服。 此阴火之结于下焦血分者。营行脉中。血热而短。故脉数。气不病。故无热也。胸中液短者必烦。然因无表热。 故虽烦而亦微也。默默欲卧。少阴受热之应。下焦阴血中结热。故移其热于少阴耳。汗出者。血得热而蒸其 液于外。犹之地得热而潮其湿于上也。肝之为脏。开窍于目。肝统血。故血热者。目赤如鸠。赤为火之色。黑为 烬之气。初得之为初炎之火。故赤。七八日四黑者。火亢甚。而呈烟煤之象也。下焦血热而短。血热甚。则上 移其热于胃。血短甚。又借资津液于胃。故善饥杀谷而能食也。夫以血热血短之故。以致善能杀谷而食。岂 非气壅血败而成脓。有以见此抽吸胃精之症耶。故知之。赤小豆味甘。脐黑而色正红。甘则解毒。脐黑则走 下焦阴分。色正红则其入血可知。加之浸令芽出。芽性上锐而走气分。与补血之当归相配。明系欲其直走 下焦之血分。既补其血。并解其毒。且使之上锐而行提其血中之结气。服以浆水者。浆水味酸性寒。酸则取 其入肝。寒则取其解热也。下卷十六篇、下血而在大肠之近处者。亦主此汤。则其从下焦而补之升之清之 散之之义。可并见矣。 阳毒之为病。面赤。斑斑如锦纹。咽喉痛。吐脓血。五日可治。七日不可治。升麻鳖甲汤主之。
    升麻鳖甲汤方
     升麻(二两)鳖甲(手指大一片炙)当归(一两)甘草(二两)雄黄(半两研)蜀椒(炒去汗一两) 上六味。以水四升。煮取一升。顿服之。老小再服。取汗。 此阴火之郁于上焦气分。而残暴其血中之清阳者。气分属阳而受毒。故曰阳毒。与俗称阳火亢热之毒不 涉。阳气受阴火之毒。不能载血流行。面为诸阳之合。故独赤。斑斑如锦纹。气病而不与血相入之象也。咽喉。 为清气上出之道。气从阴火之化。故痛。气伤则脓。气伤而血亦与之俱伤者。故吐脓亦吐血也。五日可治。五 日以内尚可治。七日不可治。谓七日以外则不可治矣。见急宜治之。迟则必死。警惕之词也。盖此及下文二 条。系邪火销铄真水之症。五日以内。为五行之生数。生而未成。则邪火尚易扑灭。故可治。七为火之成数。燎 原之势。便不可向迩矣。况七日以外乎。故不可治也。所谓五日可治。而主升麻鳖甲汤者。妙哉仲景。诚聪明 睿智。高视九天九地之下。而秋毫不遗者也。夫此症。原为阴邪之火。郁于上焦气分。而残暴其血中之清阳。 故用鳖甲为主。以鳖为水族疥虫。得金水之正。后天之水能制火。先天之丙伏于庚。合先后天而两治。阴邪 之火。焉有不服者哉。且鳖性属阴。而其甲属天象。是为阴中之阳。与补血之当归相合。则峻补残暴之阴。而 尤能行血中之气矣。雄黄、蜀椒。俱属味辛气重之品。味辛则能制伏阴火。气重。则又能专引鳖甲、当归。而入 于气分矣。且雄黄之气重于散。而不使阴火之毒。内郁于气机。蜀椒之气重于敛。而不使阴火之毒。上炎于 喉咽。然后以甘缓守中之甘草。兜托诸药之性。高理于上焦。以轻浮疏泄之升麻。薄引阴火之邪。分散于玄 窍。顿服者。取其力并也。老小再服。非老人小儿另行作服。盖一升分作再服之义。旧注谬甚。 阴毒之为病。面目青身痛如被杖。咽喉痛。五日可治。七日不可治。升麻鳖甲汤。去雄黄蜀椒主之。 此阴火之郁于上焦营分。而残暴其血中之清阳者。营血属阴而受毒。故曰阴毒。与伤寒阴邪中脏之毒。不 涉。营血受阴火之毒。色不上华。故面青。又肝藏血。而开窍于目。营血伤于阴热。而肝气外应。故目亦青也。营 行脉中。营血热而脉络之气不舒。故身痛如被杖也。膻中为阳腑而多热。其别络。则内通心主之血。而外络 咽喉。阴火逼营阴。而膻中更热。故上逆于咽喉而刺痛也。五日以内可治。七日以外不可治。以阴火之毒。如 阴险阴毒之人。其阴狠忍酷。不问中气中血。俱不得因循养祸以待毙也。即主本汤而独去雄黄蜀椒者。以 阴火热邪。其中伤血分而耗血。与中伤气分而耗血颇同。故只消去其气分之使药。而已足矣。旧注牵扯疫 热阴寒。以释阴阳二毒。略无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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