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籍考》
书名:中国医籍考朝代:丹波元胤作者:时间:

[卷二十三] 方论(一)

    〔张仲景伤寒卒病论〕新唐志十卷存 隋志曰。梁有张仲景辨伤寒十卷。亡。 自序曰。论云。余每览越人入虢之诊。望齐侯之色。未尝不慨然叹其才秀也。怪当今居世之士。 曾不留神医药。精究方术。上以疗君亲之疾。下以救贫贱之厄。中以保身长全。以养其生。但竞逐 荣势。企踵权豪。孜孜汲汲。惟名利是务。崇饰其末。忽弃其本。华其外而悴其内。皮之不存。 毛将安附焉。卒然遭邪风之气。婴非常之疾。患及祸至。而方震栗。降志屈节。钦望巫祝。告穷归天。 束手受败。百年之寿命。持至贵之重器。委付凡医。恣其所措。咄嗟呜呼。厥身已毙。神明消灭。 变为异物。幽潜重泉。徒为啼泣。痛夫。举世昏述。莫能觉悟。不惜其命。若是轻生。彼 何荣势之云哉。而进不能爱人知人。退不能爱身知己。遇灾值祸。身居厄地。蒙蒙昧昧。若游魂。哀乎。 趋世之士。驰竞浮华。不固根本。忘躯物。危若冰谷。至于是也。余宗族素多。向余二百。建安纪 年以来。犹未十稔。其死亡者。三分有二。伤寒十居其七。感往昔之沦丧。伤横夭之莫 救。乃勤求古训。博采众方。撰用素问九卷。八十一难。阴阳大论。胎胪药录。并平脉辨证。为 伤寒杂病论合十六卷。虽未能尽愈诸病。庶可以见病知源。若能寻余所集。思 过半矣。夫天布五行。以运万类。人禀五常。以有五脏经络腑俞。阴阳会通。玄冥幽微。变化难极,自非才高 识妙。岂能探其理致哉。上古有神农黄帝岐伯伯高雷公少俞少师仲文。中世有长桑扁鹊。汉有公乘阳庆仓公。 下此以往。未之闻也。观今之医。不念思求经旨。以演其所知。各承家技。终始顺旧。省疾问病。务在口给。相 对斯须。便处汤药。按寸不及尺。握手不及足。人迎趺阳三部不参。动数发息。不满五十。短期未知决诊。九 候曾无仿佛。明堂阙庭。尽不见察。所谓窥管而已。夫欲视死别生。实为难矣。孔子云。生而知之者上。学则亚 之。多闻博识。知之次也。余宿尚方术。请事斯语。汉长沙守南阳张机着。 何别传曰。同郡张仲景总角造。谓曰。君用思精而韵不高。后将为良医。卒如其言。先识独觉。言无 虚发。王仲宣年十七。尝遇仲景。仲景曰。君有病。宜服五石汤。不治且成门。后年三十。当眉落。仲宣以其贯 长也。远不治也。后至三十。疾果成。竟眉落。其精如此。仲景之方术。今传于世。(太平御览) 医林列传曰。张机字仲景。南阳人也。受业于同郡张伯祖。善于治疗。尤精经方。举孝廉。官至长沙太守。 后在京师为名医。于当时为上手。以宗族二百余口。建安纪年以来。未及十稔。死者三之二。而伤寒居其七。乃 着论二十二篇。证外合三百九十七法。一百一十二方。其文辞简古奥雅。古今治伤寒者。未有能出其外者也。其 书为诸方之祖。时人以为扁鹊仓公无以加之。故后世称为医圣。 古琴疏曰。张机。字仲景。南阳人。受业于张伯祖。精于治疗。一日入桐柏山。觅药草。遇一病患求诊。仲 景曰。 子之腕有兽脉。何也。其人以实具对。乃峄山穴中老猿也。仲景出囊中丸药遗之。一服辄愈。明日。其人肩一巨 木至。曰。此万年桐也。聊以相报。仲景刘为二琴。一曰古猿。一曰万年。皇甫谧曰。张仲景见侍中王仲宣。时 年二十余。谓曰。君有病。四十当眉落。眉落半年而死。令服五石汤。可免。仲宣嫌其言忤。受汤勿服。居三日。 见仲宣谓曰。服汤否。仲宣曰。已服。仲景曰。色候固非服汤之诊。君何轻命也。仲宣犹不言。后二十年果眉落。 后一百八十七日而死。终如其言。(甲乙经序) 又曰。仲景论广伊芳尹汤液。为数十卷。用之多验。近代太医令王叔和撰次仲景选论甚精。指事施用。(同上 ) 又曰。华佗存□于独识。仲景垂妙于定方。(晋书本传释劝论。) 高湛曰。王叔和编次张仲景方论。编为三十六卷。大行于世。(太平览御) 葛洪曰。仲景开胸纳赤饼。(抱朴子孙思邈曰。江南诸师。秘仲景要方不传孙奇等序曰。夫伤寒论。盖祖述大圣人之意。诸家莫其伦拟。故晋皇甫谧序甲乙针经云。伊芳尹以元圣之才。 撰用神农本草,以为汤液。汉张仲景论广汤液。为十数卷。用之多验。近世太医令王叔和撰次仲景遗论甚精。皆 可施用。是仲景本伊芳尹之法。伊芳尹本神农之经。得不谓祖述大圣人之意乎。张仲景汉书无传。见名医录。云。 南阳人。名机。仲景乃其字也。举孝廉。官至长沙太守。始受术于同郡张伯祖。时人言。识用精微过其师。所着 论。其言精而奥。其法简而详。非浅闻寡见者所能及。自仲景于今。八百余年。惟王叔 和能学之。其间如葛洪陶景胡洽徐之才孙思邈辈。非不才也。但各自名家。而不能修明之。开宝中。节度使高继 冲曾编录进上。其文理舛错。未尝考正。历代虽藏之书府。亦阙于雠校。是使治病之流。举天下无或知者。国家 诏儒臣。校正医书。巨奇续被其选。以为百病之急。无急于伤寒。今先校定张仲景伤寒论十卷。总二十二篇。证 外合三百九十七法。除复重。定有一百一十二方。今请颁行。 朱肱曰。华佗指张长沙伤寒论。为活人书。昔人又以金匮玉函名之。其重于世如此。然其言雅奥。非精于经 络。不可晓会。 赵希弁曰。仲景伤寒论十卷。汉张仲景述。晋王叔和撰次。按名医录云。仲景南阳人。名机。仲景其字也。 举孝廉。官至长沙太守。以宗族二百余口。建安纪年以来。未及十稔。死者三之二。而伤寒居其七。乃着论二十 三篇。证外合三百九十七法。一百一十三方。善医者或云。仲景着伤寒论。诚不刊之典。然有大人之病。而无婴 孺之患。有北方之药。而无南方之治。此其所阙者。盖陈蔡以南。不用柴胡白虎二汤治伤寒。其言极有理。 陈振孙曰。伤寒论十卷。汉长沙太守南阳张机仲景撰。建安中人。其文辞简古奥雅。又名伤寒卒病论。凡 一百一十二方。古今治伤寒者。未有能出其外也。 严器之曰。伊芳尹以元圣之才。撰成汤液。俾黎庶之疾疚。咸遂蠲除。使万世之生灵。普蒙拯济。后汉张仲 景又广汤液为伤寒卒病论十数卷。然后医方大备。兹先圣后圣。若合符节。至晋太医令王叔和。以仲景之书。撰 次成叙,得为完帙。昔人以仲景方一部。为众方之祖。盖能继述先圣之所 作。迄今千有余年。不坠于地者。又得王氏阐明之力也。伤寒论十卷。其言精而奥。其法简而详。非寡闻浅见。 所能赜究。 刘完素曰。汉末之魏。有南阳太守张机仲景。恤于生民多被伤寒之疾。损害横夭。因而辄考古经。以述伤寒 卒病方论一十六卷。使后之学人。有可根据。然虽所论未备。诸病仍为道要。若能以意推之。则思过半矣。且所 述者众。所习者多。故自仲景至今。甫仅千岁。凡着述医书、过往古者八九倍矣。夫三坟之书者。大圣人之教也。 法象天地。理合自然。本乎大道。仲景者。亚圣也。虽仲景之书未备圣人之教。亦几于圣人。文亦玄奥。以致今 之学人。尚为难矣。故今人所习。皆近代方论而已。但究其末。而不求其本。况仲景之书。复经太医王叔和撰次 遗方。唐开宝中节度使高继冲编集进上。虽二公操心用智。自出心意。广其法术。杂于旧说。亦有可取。其间或 失仲景本意。未符古圣之经。愈令后人学之难也。(原病式序) 吴澄曰。汉未张仲景着伤寒论。予尝叹东汉之文气。无复能加西都。独医家此书。渊奥典雅。焕然三代之文。 心一怪之。及观仲景于序。卑弱殊甚。然后知序乃仲景所自作。而伤寒论。即古汤液论。盖上世遗书。仲景特编 纂云尔。非其自撰之言也。晋王叔和重加论次。而传录者。误以叔和之语。参错其间。莫之别白。(活人书辨序) 吕复曰。伤寒论十卷。乃后汉张机仲景用素问热论之说。广伊芳尹汤液而为之。至晋王叔和。始因旧说。重为 撰次。而宋成无己复为之注释。其后庞安常朱肱许叔微韩祗和王实之流。固亦互有开发。而大纲大要。无越乎吐 汗下温四 法而已。盖一证一药。万选万中。千载之下。如合符节。前修指为群方之祖。信矣。所可憾者。审脉时汨王氏之 言。三阴率多断简。况张经王传。亦往往反复后先。亥豕相杂。自非字字句句。熟玩而精思之。未有能造其阃奥 者。陈无择尝补三阴证药于三因论。其意盖可见矣。 王履曰。读仲景之书。当求其所以立法之意。苟得其所以立法之意。则知其书足以为万世法。而后人莫能加。 莫能外矣。苟不得其所以立法之意。则疑信相杂。未免通此而碍彼也。呜呼。自仲景以来。发明其书者。不可以 数计。然其所以立法之意。竟未闻有表章而示人者。岂求之而不得之欤。将相习循而不求欤。抑有之而余未之见 欤。余虽不敏。HT请陈之。夫伤于寒。有即病者焉。有不即病者焉。即病者。发于所感之时。不即病者。过时而 发于春夏也。即病谓之伤寒。不即病。谓之温与暑。夫伤寒温暑。其类虽殊。其所受之原。则不殊也,由其原之 不殊。故一以伤寒而为称。由其类之殊。故施治不得以相混。以所称而混其治。宜乎贻祸后人。以归咎于仲景之 法。而委废其大半也。吁。使仲景之法。果贻祸于后人。伤寒论不作可也。使仲景之法。果不贻祸于后人。伤寒 论其可一日缺乎。后人乃不归咎于己见之未至。而归咎于立法之大贤。可谓溺井怨伯益。失火怨燧人矣。夫仲景 法之祖也。后人虽移易无穷。终莫能越其矩度。由莫能越而观之。则其法其方。果可委废太半哉。呜呼。法也方 也。仲景专为即病之伤寒设。不兼为不即病之温暑设也。后人能知仲景之书。本为即病者设。不为不即病者设 则尚恨其法散落。所存不多,而莫能御夫粗工妄治之万变。果可惮烦。而或废之乎。是知委废太半。而不觉其非 者。由 乎不能得其所以立法之意故也。今人虽以治伤寒法治温暑。亦不过借用耳。夫仲景立法。天下后世之权衡也。故 可借焉以为他病用。虽然。岂特可借以治温暑而已。凡杂病之治。莫不可借也。今人因伤寒治法。可借以治温暑。 遂谓其法通为伤寒温暑设。吁。此非识流而昧原者欤。苟不余信。请以证之。夫仲景之书。三阴经寒证。居热证 什之七八。彼不即病之温暑。但一于热耳、何由而为寒哉。就三阴寒证而详味之。然后知余言之不妄。或者乃谓 三阴寒证。本是杂病。为王叔和增入其中。又或谓其证之寒。盖由寒药误治而致。若此者皆非也。夫叔和之增入 者。辨脉平脉。与可汗不可汗等诸篇而已。其六经病篇必非叔和所能赞辞也。但厥阴经中下利呕哕诸条。却是叔 和因其有厥逆而附。遂并无厥逆而同类者。亦附之耳。至若以药误治。而成变证。则惟太阳为多。纵使三阴证。 亦或有寒药误治而变寒者,然岂应如是之众乎。夫惟后人以仲景书。通为伤寒温暑设。遂致诸温剂。皆疑焉而不 敢用。 又曰。王叔和搜采仲景旧论之散落者。以成书。功莫大矣。但惜其既以自己之说。混于仲景。所言之中。又 以杂脉杂病。纷纭并载于卷首。故使玉石不分。主客相乱。若先备仲景之言。而次附己说。明书其名。则不致惑 于后人。而累仲景矣。昔汉儒收拾残编断简于秦火之余。加以传注。后之议者。谓其功过相等。叔和其亦未免于 后人之议欤。余尝欲编类其书。以伤寒例居前。而六经病次之。相类病又次之。瘥后病又次之。诊察治法。治禁 治误。病解未解等又次之。其杂脉杂病。与伤寒有所关者。采以附焉。其与伤寒无相关者皆删去。如此庶几法度 纯一。而玉石有分。主客不乱矣。 然有志未暇。姑叙此以俟他日。 又曰。伤寒三百九十七法。余自童时。习闻此言。以为伤寒治法。如是之详且备也。及考之成无己注本。则 所谓三百九十七法者。茫然不知所在。于是询诸医流。亦不过熟诵此句而已。欲其条分缕析。以实其数。则未遇 其人。遂乃反复而推寻之。以有论有方诸条数之。则不及其数。以有论有方。有论无方诸条通数之。则过其数。 除辨脉法。平脉法。并伤寒例。及可汗。不可汗。可吐。不可吐。可下。不可下诸篇外。止以六经病篇中。有论 有方。有论无方诸条数之。则亦不及其数。以六经病篇。及湿。霍乱阴阳易差后劳复病篇中。有论有方。 有论无方诸条数之。则亦过其数。至以六经病。湿。霍乱。阴阳易差后劳复篇。有论有方诸条数之。则又 太少矣。竟不能决。欲以此句视为后人无据之言而不从。则疑其或有所据。而或出仲景叔和而弗敢废。欲尊信而 必从之。则又多方求合而莫之遂。宋林亿等校正伤寒论。其序曰。今校定张仲景伤寒论十卷。总二十篇。证外 合三百九十七法。余于是就其十卷二十二篇而求之。其六经篇。霍乱篇。阴阳易差后劳复篇中。有方治诸条。以 数为计。又重载于各篇之前。又谓疾病至急。仓卒难寻。复重集诸可与不可方冶。分为八篇。亦以数为计。继于 阴阳易差后劳复篇之后。其太阳上编注曰。一十六法。太阳中篇注曰。六十六法。太阳下编注曰。三十九法。阳 明篇注曰。四十四法少阳篇不言法。太阴篇注曰。三法少阴篇注曰。二十三法。厥阴篇注曰。六法。不可发汗 篇注曰。一法。可发汗篇注曰。四十一法。发汗后篇注曰。二十五法。可吐篇注曰。二法。不可下编注曰。四法。 可下编注曰。四十四法。 汗吐下后篇注曰。四十八法。以其所注之数通计之。得三百八十七法。然少阳篇。有小柴胡汤一法。其不言者。 恐脱之也。又可吐篇。却有五法。其止言二法者。恐误也。并此脱误四法。于三百九十七法之中。亦仅得三百九 十一法耳。较之序文之说。犹欠六法。乃参之脉经。其可汗可吐等篇外。比伤寒论。又多可温。可灸。可刺。可 水。可火。不可刺。不可灸。不可水。不可火诸篇。欲以此补其所欠。则又甚多而不可用。窃尝思之。纵使三百 九十七法之言。不出于林亿等。而出于亿之前。亦不足用。此言既出。则后之闻者。必当核其是非。以归于正。 而乃遵守听从。以为千载不易之定论。悲夫。 赵嗣真曰。仲景之书。一字不同。则治法霄壤。读之者。不可于片言只字。以求其意欤。 又曰。仲景伤寒 一书。人但知为方家之祖。而未解作秦汉文本观。故于大经大法之意。反有疑似。 陶华曰。仲景固知伤寒。乃冬时杀厉之气所成。非比他病可缓。故其为言。特详于此书。而略于杂病也。倘 能因名以求其实。则思过半矣。不幸此书传世久远。遗佚颇多。晋太医令王叔和得于散亡之后。诠次流传。其功 博矣。惜乎以己论混经。未免穿凿附会。 黄仲理曰。仲景之书。六经至劳复而已。其间具三百九十七法。一百一十二方。纤悉毕备。有条而不紊也。 辨脉法。平脉法。伤寒例三篇。叔和采摭群书。附以己意。虽间有仲景说。实三百九十七法之外者也。又湿 三种一篇。出金匮要略。叔和虑其证与伤寒相似。恐后人误投汤剂。故编入六经之右。致有宜应论别之语。是为 杂病。非伤寒之候 也。又有不可汗。宜汗。不可吐。宜吐。不可下。宜下。并汗吐下后证。叔和重集于篇末。比六经中。仓卒寻检 易见也。 陈桷曰。辨脉法。非仲景本文。乃叔和所采摭者。故多乖忤。学人宜审别之。 郑佐曰。伤寒论。为文简严。而寓意渊奥。离为六经。法有详略。详者义例甄明。非长余也。略者指趣该洽。 非阙落也。散之若截然殊科。融之则约于一贯。顾读而用之者何如耳。儒者既不暇读。医流又鲜能读。是以微辞 要义。秘而不宣。至谓此非全书。宜欲分门平叙。续臆说及为奇。杂群方而云备。使矿合治。貂犬同裘。如活 人杀车等书。皆仲景之螟也,方有执曰。张松北见曹操。以其川中医有仲景为夸。以建安言之。则松亦仲景时 人。 又曰。夫扁鹊仓公。神医也。神尚矣。人以为无以加于仲景。而称仲景曰圣。岂非以仲景之见诸事业载诸简 编者。皆表章天人。股肱素难。达之天下。通之古今。易简而易知易能。非神奇怪异。人之所不可知。不可能者。 所可同年而语哉。是故称圣焉。贾太传曰。吾闻古之圣人。不居朝廷。必在卜医之中。语不虚矣。然医圣也。书 曰论。何也。论也者。仲景自道也。盖谓愤伤寒之不明。戚宗族之非命。论病以辨明伤寒。非谓论伤寒之一病也。 其文经也。其事则论。其心则以为始事于戚。乃不欲忘其初。其多则惠我后人。其意则又不欲以经自居。易曰。 谦谦君子。此之谓也。吾故曰。名虽曰论。实则经也。虽然。若曰伤寒经。殊乖矣。必曰医经。称情哉。又曰。 金匮序略云。伤寒卒病论。卒读仓卒之卒。诚书之初名。此其有据也。但不知卒病二字。漏落 于何时。俗尚苟简。承袭久远。无从可稽矣。君子于此不能无憾焉。 又曰。辨痉湿病证篇。相传谓叔和述仲景金匮之文。虽远不可考。观其揭首之辞。信有之也。然既曰以为 与伤寒相似。而致辨焉。则亦述所当述者。是故后人称之。为仲景之徒云。辨脉法。叔和述仲景之言。附己意以 为赞经之辞。譬则翼焉。传类也。篇目旧名平脉。次第二。而僭经右。夫传不可以先经。论脉亦无先各脉。而后 平脉之理。且平脉不过前数条。冒事必如此耳。后亦各脉。安得直以平脉名篇。皆非叔和之旧。其为后人之纷更 明甚。凡痉湿。辨脉上下编。可汗。不可汗。可吐。不可吐。可下。不可下。发汗吐下后脉证。皆叔和分经。 及述经外之余言。附己意以撰次之。合经亦十一篇。共目二十二。以为全成仲景氏未韦之遗书者也。而第十七十 八二十二三篇。则又皆抱空名。而拥虚位。无册条之可检。实则一十九篇之条册耳。皆叔和所纪之旧额如此。世 固有少此以为非仲景之全书。而起其说者。呜呼。是书也。仲景之作于建安。汉年号也。出自叔和之撰述。晋太 医令也。相去虽不甚远。盖已两朝相隔矣。是仲景之全书。非仲景之全书。诚不可晓也。 又曰。医道之方法具备。自仲景始。故世称仲景方法之祖。伤寒论。乃其书也。考求其方法。义例明甚。何 谓例。如中风一也。伤寒二也。兼风寒俱有而中伤。三也。三病不同。以皆同在太阳。故皆发汗。发汗云者。非 例言乎。何谓义。如发中风之汗。汗之以桂枝汤。发伤寒之汗。汗之以麻黄汤。发兼风寒俱有而中伤之发。发之 以大青龙汤。一例发汗。而三汤则不同。非以其各有所宜之义乎。然则方法者。 道之用也。例者所以行其方法也。义则其行而宜之之谓。是已。是皆相须而不相离。一致之谓道也。奚此为然哉。 其余各属。悉皆类此。条目具在也。夫何无己之注解。不省义例原属方法中。法外又独有伤寒之例。独例伤寒。 而置诸各属。舍义而独曰例。岂仲景之言。其后人之伪。明亦甚矣。伪例者谁。或曰叔和。谓叔和者。以其编述 也。编述论而出始。则叔和之于论。诚功之首也。乃若又伪此例。则后之医伤寒者。不知通求各属。但务专拟于 伤寒。仿例而行。仲景之道反愈晦。而至今愈不明。究其叛乱。不由尼于此例。以至如此乎。以此言之。则叔和 者。亦一罪之魁耳。贤如叔和。愚意其智不乃尔也。或曰无己。谓无己者。以其注解也。此则近似。何也。己任 注解。则当精辨论之条目。详悉各属本义。以迪诸后。不当愎强苟且。一概己。朦胧训为伤寒。比之于例。俨 然一家口语。以此拟己。夫复何疑。且例苟在。非以前亦当暴白其非。不令得以迷误。继述是也。奈何懵此不为。 乃固尾之以阿顺可乎。 闵芝庆曰。伤寒论之称诸证也。证虽纷然。称有定例。其中微旨。非易窥测。至于编列次序。岂不难乎。凡 称某经病者。以病在此经也。六经伤寒固如此。杂病亦有此者。如太阳湿证证之类。盖辨似伤寒之杂病。称某 经者也。有以伤寒二字冠之者,如伤寒一日。太阳受之。脉若静者为不传之类。盖兼中风而言者也。以伤寒为病。 多从风寒得之。故或中风。或伤寒。总以伤寒称也。其中专称伤寒。不兼中风者。如伤寒脉浮。不发汗因致衄者。 麻黄汤主之之类。是也。有中风伤寒之外。如温病风湿之类,亦在论中者。以明不可混称伤寒也。有但称病患。 但称病。称厥。称呕。称下 利等证。不明言伤寒中风杂病者。大概论之也。论中称有定例如此。叔和编述。以惠后世。乃立一见。而先列辨 脉平脉二篇。盖谓论病当先明脉也。伤寒例。为六经诸篇要领。故以统论者。列于脉法之后。湿三种。有似 伤寒。故辨又次之。脉既明矣。要领举矣。相似之证别论。而不得淆矣。斯可细论六经。继以霍乱诸篇乎。 又曰。伤寒有例。犹律法有例。罪有明证。从例治之。病有明证。从例治之。是皆所谓法也。证可定罪之名。 证可定病之名。正名所当先也。伤寒例。先正伤寒所由名。遂及温暑时行冬温寒疫所由名。各正其名者。欲发明 伤寒与诸病相异。故论伤寒。而略言诸病耳。此伤寒例所由名也。彰之以六经脉证。曰可汗。曰可下。是明例在 可治者也。两感于寒者死。不两感于寒。不传经。不加异气者。得自愈。十三日不瘥者危。感异气变为他病者。 当根据坏证治之。是明例各不同者也。又叮咛病须早治。治勿妄施。仁爱之意。深且切矣。须知此篇。乃论中纲领。 仅道伤寒之常。而未尽其变。诸变不可胜数。故后有六经诸病。发明此例。前后一贯。岂容偏废哉。方氏作条辨。 辨伤寒例非仲景之言。出后之伪。遂削去之。吾不敢谓此例皆仲景言也。中有搜采仲景旧论。录其证候等语。岂 仲景言乎。不敢谓此例皆非仲景言也。中有微词奥义发素问热论所未发者。后人岂能伪乎。谓叔和附以己意则可。 谓全非仲景之言则不可。且无论伪与非伪。当观可法与否。以决应存应削。例中发明太阴脉尺寸俱沉细。方氏注。 太阴病脉浮者。可发汗。窃沉细一句证之。例中发明厥阴脉微缓。方氏注厥阴中风脉微浮为欲愈。窃微缓二字 证之。既窃夫例则取之。而以为可法矣。又胡为削之哉。呜 呼。伤寒之不明于天下。由不得其要领。而昧失此例者众也。反谓仲景之道。晦而不明。厄于此例。以至谓成无 己不能暴白伪例之非。固为阿顺。妄以春秋赵盾律之。可乎。 又曰。世于仲景伤寒论。每曰三百九十七法。一百一十三方。方固止于此。法则论中可垂训者。言言皆法。 难以数拘焉。今按汪石山伤寒选录所述。出自类证者。据其所云。则以六经至劳复八篇。为仲景伤寒论之正。余 皆叔和采述仲景之他书。又附以己意者。为三百九十七法之外矣。由是方中行作条辨。以六经至劳复为法。而以 有论有方。及有论无方者。均数之。其间以承上文立论。如小柴胡论方后证治。同上文作一法。如云若其人大便硬 。小便自利者。去桂枝白术汤主之。同上文作一法。又如问曰证象阳旦一条。同上文作一法。如此数之。盖 求合于三百九十七之数耳。其太阳上编六十六法。中篇五十七法。下编三十八法。阳明篇七十七法。少阳篇九法。 太阴篇九法。少阴篇四十六法。厥阴篇五十四法。来法篇二十法。霍乱篇九法。阴阳易差后劳复篇七法。总三百 九十二法。又据将旧本太阳中篇不可汗六法。移在条辨第十五篇中。则是三百九十八矣。此乃小差。而所系重轻。 全不在此。亦不必论。但当论六经至劳复八篇之外。是法非法。云三百九十七法也。夫方则尽于八篇一百一十三 而已。法则八篇固为法。其余亦皆法也。所以有三百九十七法之说者。盖检八篇。而计其方之数。遂并计八篇中 法之数耳。可谓此外非法哉。其中即有叔和附己意者。不可斥曰非法。应思叔和何如人也。非悉出叔和者耶。故 曰。论中可垂训者。言言皆法。难以数拘也。学人勿执三百九十七法 之说。而忽其余焉。 王肯堂曰。王叔和编次张仲景伤寒论。立三阳三阴篇。其立三阳篇之例。凡仲景曰太阳病者。入太阳篇。曰 阳明病者。入阳明篇。曰少阳病者。入少阳篇。其立三阴篇。亦根据三阳之例。各如太阴少阴厥阴之名。入其篇也。 其或仲景不称三阳三阴之名。但曰伤寒某病。用某方主之。而难分其篇者。则病属阳证发热结胸痞气蓄血衄血 之类。皆混入太阳篇。病属阴证。厥逆下利呕吐之类。皆混入厥阴篇也。惟燥屎及屎硬。不大便。大便难等证。 虽不称名。独入阳明篇者。由此证类属阳明胃实。非太阳厥阴可入。故独入阳明也。所以然者。由太阳为三阳之 首。凡阳明少阳之病。皆自太阳传来。故诸阳证不称名者。皆入其篇。厥阴为三阴之尾。凡太阴少阴之病。皆至 厥阴传极。故诸阴证不称名者。皆入其篇。后人不悟是理。遂皆谓太阳病诸证。不称名者。亦属太阳。而乱太阳 病之真。厥阴篇诸证。不称名者。亦属厥阴。而乱厥阴病之真。为大失仲景之法也。 又曰。仲景立法。凡云太阳病者。皆谓脉浮头项强痛恶寒也。凡云阳明病者。皆谓胃家实也。凡云少阳病者。 皆谓口苦咽干目眩也。凡云太阴病者。皆谓腹满时痛吐利也。凡曰少阴病者。皆谓脉微细但欲寐也。凡云厥阴病 者。皆谓气上撞心。痛吐蛔也。候如少阴病。不一一逐条曰脉微细但欲寐。而总用少阴病三字括之者。省文也。 故各条或曰。少阴病及发热脉沉。用麻黄附子细辛汤者。谓脉沉细但欲寐。而又反发热者。用其方也。或曰。少 阴病得之二三日以上。心烦不卧。用黄连阿胶汤者。谓脉微细但欲寐。二三日后。变心烦不卧者。用其方也。后 人不悟是理。遂皆不察少阴病三 字。所括脉微细但欲寐之证。但见发热脉沉。便用麻黄附子细辛汤。见心烦不卧。便用黄连阿胶汤。尤为失仲景 之法也。

知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