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上] 合并启微第三
病有定体,故立
六经而分司之,病有变迁,更求
合病并病而互参之,此仲景二法之尽善也。夫
阴阳互根,气
虽分而神自合。
三阳之里,便是
三阴,三阴之表,即是三阳。如
太阳病而脉反沉,便合
少阴;
少阴病而
反发热,
便合
太阳。
阳明脉迟,即合
太阴;太阴脉缓,即
合阳明。
少阳细小,是合
厥阴;厥阴微浮,是合少阳。虽无合并
之名,而有合并之实。或阳得阴而解,阴得阳而解,或阳入阴而危,阴
亡阳而逆,种种脉证,不可枚举。学人当
于
阴阳两症中,察
病势之合不合,更于
三阳三阴中,审其症之并不并,予以
阴病治阳,
阳病治阴,扶阳抑阴,泻
阳
补阴等法,用之恰当矣。三阳皆有
发热症,三阴皆有
下利症,如发热而下利者,阴阳合病也。阴阳合病,
阳盛
者属
阳经,则下利为
实热,如
太阳阳明合病、
阳明少阳合病、
太阳少阳合病,必自下利,用
葛根、
黄芩等汤者是
也。
阴盛者属
阴经,则下利属
虚寒,如少阴病
吐利及发热者不死,少阴病
下利清谷,
里寒外热,不
恶寒而
面色赤,
用
通脉四逆者是也。若阳与阳合,不合于阴,即是
三阳合病,则不下利而
自汗出,为白虎症也。阴与阴合,不合
于阳,即是三阴合病,不发热而吐利厥逆,为四逆症也。并病与合病稍异者,合则一时并见,并则以次
相乘。如
太阳之
头项强痛未罢,递见脉弦、
眩冒、
心下痞硬,是与少阳并病,更见
谵语,即
三阳并病矣。太阳与
阳明并病,
太阳症未罢者,从太阳而小
发汗,太阳症已罢者,从阳明而下之,其机在
恶寒发热而分也。然阳明之病,在
胃家
实,太阳阳明合病,喘而
胸满者,不可下,恐胃家未实耳。若阳明与太、少合病,必自下利,何以得称阳明?要
知
协热下利,即
胃实之始,《
内经》所云“
暴注下迫,皆属于热”,其脉必浮大弦
大,故得属之阳明,而不系太阴也。若下利清谷,里寒外热,脉浮而迟者,则浮不得属之于表,而迟则为在脏。
若见脉微欲绝,即身不恶寒,而面色赤者,又当属之少阴。盖
太阴阳明下利之辨,在
清谷不清谷,而太阴少阴之
清谷,又在脉之迟与微为辨也。夫阳明主胃实,而有
协热利;太阴主下利清谷,又因脉微细而属少阴。脉微下利,
反见阳明之不恶寒而面色赤,若不于合并病参之,安知病情之变迁如此,而
为之施治哉?然此为六经之合并与内
伤
外感之合并,神
而明之,不可胜极。以阴阳互根之体,见阴阳离合之用,是知六经之准绳,更属定不定法矣。
何漫云三阴无合并病也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