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少阳篇 少阳权变法第二] 柴胡加芒硝汤证一条
伤寒十三日不解。
胸胁满而呕。
日晡所发
潮热。已而微利。此本
柴胡证。下之而不得利。今反
利者。知医以丸药下之。非其治也。潮热者。实也。先宜
小柴胡汤以解外。后以柴胡加
芒硝汤以治
其里也。
此
少阳经邪兼
阳明内实之证。
少阳病在经。故胸胁满而呕。所谓柴胡证也。下之而三字。疑衍
。凡柴胡证不得利。今反利者。知医以丸药下之。为医之误。非病之情也。潮热者。阳明之实也
。实则可下。而证兼少阳。则不可下。故先宜小柴胡以解其外。后以柴胡加芒硝汤以治其里。亦如
下条之先与小柴胡。后与大柴胡之例也。亦
太阳篇移入。
尚从善云、此本柴胡证。下之而不得利。仲景谓此本柴胡证。医设以
大柴胡汤下之。则
表里俱
解。何至有
下利之证云。
柴胡加芒硝
汤方
于小柴胡汤内加芒硝六两。余根据前法服。不解更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