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上] 合并启微第三
病有定体。故立
六经而分司之。病有变迁。更求
合病并病而互参之。此仲景立法之尽善也。夫
阴阳互根。气虽
分而神自合。
三阳之底。便是
三阴。三阴之表。即是三阳矣。如
太阳病。而脉反沉。便合
少阴。
少阴病而
反发热。
便合
太阳。
阳明脉迟即合
太阴。太阴脉缓即
合阳明。
少阳脉细小。是合
厥阴。厥阴微浮是合
少阳。虽无合并之名。
而有合并之实。或阳得阴而解。阴得阳而解。或阳入阴而危。阴
亡阳而逆。种种脉症。不可枚举。学人当于
阴阳两
症中。察
病势合不合。更于
三阳三阴中。审其症之并与不并。于此
阴病治阳。
阳病治阴。扶阳抑阴。泻阳
补阴等法。
用之恰当矣。三阳皆有
发热症三阴皆有
下利症。如发热而下利。是阴阳合病也。阴阳合病。
阳盛者属
阳经。则下利
为
实热。如
太阳阳明合病。少阳
阳明合病。
太阳少阳合病。必自下利。用
葛根黄芩等汤者是也。
阴盛者属
阴经。则
下利属
虚寒。如少阴病
吐利。反发热者不死。少阴病。
下利清谷。
里寒外热。不
恶寒。而
面色赤。用
通脉四逆者是
也。若阳与汤合。不合于阴。即是
三阳合病。则不下利。而
自汗出。为白虎症也。阴与阴合。不合于阳。即是三阴
合病。则不发热。而吐利厥逆。为四逆症也。并病与合病稍异者。合则一时并见。并则以次
相乘。如太阳之头
项强
痛未罢。递见脉弦
眩冒。
心下痞硬等症。是与少阳并病。更见语。即是
三阳并病矣。太阳与阳明并病。太阳症未
罢者。从太阳而小
发汗。太阳症已罢者。从阳明而下之。其机在恶寒
恶热而分也。然阳明之病在
胃家实。太阳阳明
合病。喘而
胸满者不可下。恐
胃家未实耳。如阳明与太少合病。必自下利。何以得称阳明。要知夹热下利。即
胃实
之始。
内经所云
暴注下迫。皆属乎热。其脉必浮大弦大。故得属之阳明。而不经于太阴也。若下利清谷。里寒外热。
脉浮而迟者。则浮不得属之于表。而迟则为在脏。若见脉微欲绝。即身不恶寒。而面色赤者。又当属之少阴。盖太阳
阳明下利之辨。在
清谷不清谷。而太阴少阴之清谷。又在脉之迟与微为辨也。夫阳明主胃实。而有夹热利。太阴主
下利清谷。又因脉微细。而属少阴
少阴脉微下利。反见阳明之不恶寒。而面色赤。若不于合并病参之。安知病情之
变迁如此。而
为之施治哉。然此为六经言耳。若六经之合并。与
内伤外感之合并。神
而明之。不可胜极。以阴阳互
根之体。见阴阳离合之用。是知六经之准绳。更属定不定法矣。何漫云三阴无合病并病也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