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刺齐论篇第五十一
马云。齐者。后世剂同。刺以为剂。犹以药为剂。故名篇。简按一切经音义云。剂限。考声云。分段也。
韵诠云。分剂也。三苍云。分齐也。知是齐剂同。限剂分剂之义。盖刺之浅深。有限有分。故曰刺齐。吴高如
字读。为齐一之谓。非。
刺骨者无
伤筋云云
高云。欲知其分。必先知其非分。如刺骨者。刺入骨分。无伤其筋。刺筋者。
刺入筋分。无伤其肉。刺肉者。刺入
肉分。无伤其脉。脉有
络脉。有
经脉。上编。脉居肉后。经脉也。此篇。
脉居肉先。络脉也。刺脉者。刺入脉分。无伤其皮。此言刺宜深者勿浅。浅则非分矣。简按下文云。刺肉无伤
脉者。
至脉而去。不及肉也。即脉浅肉深。与前篇刺肉无伤脉。义相乖。故高有经脉络脉之说。然经文无明据。
恐是两篇各一家之言。高注似强解。
刺皮者无
伤肉云云
高云。以上文
层次言之。当云刺皮
者无伤脉。今不言脉者。以脉不止络脉。复有经脉。络脉在肉前。经脉居肉后。言肉而脉在其中。故曰。刺皮
者。刺入皮分。无伤其肉。刺肉者。刺入肉分。无伤其筋。刺筋者。刺入筋分。无伤其骨。此言刺宜浅勿深。
深则非分矣。简按此亦似牵强。然从前诸家。顺文解释。无于经文参差处。而致思者。如高可谓善读古书者矣。
至筋而去不及骨也
张云。病在骨者。直当刺骨。勿伤其筋。若针至筋分。索气而去。不及于骨。则
病不在肝。攻非其过。是伤筋也。简按以下三项。宜以此例焉。马云。此明言上文前四句之义也。
至脉而去不及肉也
卢冶云。脉在肉中。肉在
溪谷。脉有
脉道。理路各别者也。所谓至脉而去不及肉
者。谓刺在
皮肤络脉之间。不及里之筋骨。非针从脉而再入于肉也。是以略去刺脉无伤肉句者。使后学之意会
也。简按是属影撰。然高注全本于此。要之上文宜云刺皮者无伤脉。刺脉者无伤肉。而不及之。至于此。亦无
伤
脉刺脉之言。实
可疑焉。
所谓刺皮无伤肉者
张云。刺皮过深。而中肉者。伤其
脾气。简按以下二项。宜以此例焉。马云。此
明言首节末三句之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