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厥阴方] 乌梅丸
治
伤寒脉微而厥。至七八日肤冷。其人躁无暂安时者。此为
脏厥。非
蛔厥也。蛔厥
其人当
吐蛔。今病者静而复时烦。此为脏寒。蛔上入膈故烦。须臾复止。得食而呕又烦者。
蛔闻
食臭出。其人当吐蛔。蛔厥者。
乌梅丸主之。又主久利方。
乌梅(三百枚)
细辛(六两)
干姜(十两)
黄连(一斤)蜀椒(四两炒去汗。)
上十味。异捣筛。合治之。以苦酒浸乌梅一宿。
去核。蒸之五升米下。饭熟捣成泥。和
药令相得。内臼中。与蜜杵二千下。丸如
梧桐子大。先食。服十丸。日三服。稍加至二十丸。
禁
歌曰六两柏参桂附辛。黄连十六
厥阴遵。归椒四两梅三百。十两干姜记要真。
论云。厥阴之为病。
消渴。
气上撞心。心中疼热。饥而不欲食。食则吐蛔。下之。利不
止。此
厥阴病之提纲也。经云。厥阴之上。
风气主之。中见
少阳。是厥阴以风为本。以
阴寒
为标。而火热在中也。至厥阴而阴已极。故不从
标本而从于中治。沈尧封云。此厥阴证之提
纲也。消渴等证外。更有厥热往来。或呕。或利等证。犹之
阳明病胃家实之外。更
有身热汗
出不
恶寒反
恶热等证。故阳明病。必须
内外证合见。乃是
真阳明。厥阴病亦必内外证合见。
乃是真厥阴。其余或厥或利或呕。而内无气上撞心心中疼热等证。皆似厥阴而非厥阴也。男
元犀按。论云。伤寒脉微而厥。至七八日肤冷。其人躁无暂安时者。是以
少阴证之脏厥。唤
起厥阴之蛔厥也。然少阴证
水火不交。则为
烦躁。若真阳欲脱危证。则但躁不烦。与厥阴之
但烦不躁者不同。故曰肤冷而躁。名曰脏厥。非蛔厥也。蛔厥为厥阴病的证。厥阴阴极阳生。
中为少阳
相火。名曰蛔厥。此蛔字所包者广。厥阴主风木。若名为
风厥。则遗去木字。若名
为木厥。又遗去风字。且用字亦不雅驯。若名为风木厥。更见
执着。第以蛔厥二字该之。盖
以蛔者风木之虫也。而吐蛔为厥阴之真面目。拈此一字。而病源病证俱在其中。其人当吐蛔
者。以风木之病当有是证。亦不必泥于蛔之有无。如
本节静而复烦。与
上节气上撞心心中疼
热皆是也。曰蛔闻食臭出。其人当自吐蛔。又用一当字者。言吐蛔者其常。即不吐蛔而呕而
又烦。风木之动。亦可以吐蛔例之也。曰静而复烦。曰须臾复止。曰又烦者。风有作止也。
然通篇之眼目。在此为脏寒四字。言见证虽曰风木为病。相火上攻。而其脏则为寒。何也。
厥阴为
三阴之尽也。周易震卦。
一阳居
二阴之下。为厥阴本象。病则阳逆于上。阴陷于下。
饥不欲食。下之利不止。是下寒之确证也。消渴。气上撞心。心中疼热。吐蛔。是上热之确
证也。方用乌梅。渍以苦酒。顺曲直作酸之本性。逆者顺之。还其所固有。去其所本无。治
之所以臻于上理也。桂、椒、辛、附。辛温之品。导逆上之火。以还震卦下一画之奇。黄连、
黄柏。苦寒之品。泻心胸之热。以还震卦上四画之偶。又佐以
人参之甘寒。
当归之苦温。干
姜之辛温。三物合用。能令
中焦受气而
取汁。而乌梅蒸于米下。服丸送以
米饮。无非补养中
焦之法。所谓厥阴不治。取之
阳明者此也。此为厥阴证之总方。注家第谓蛔得酸则静。得辛
则伏。得苦则下。犹浅之乎测乌梅丸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