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热病第二十三
偏枯。身偏
不用而痛。言不变。志不乱。病在
分腠之间。
巨针取之。益其不足。损其有余。乃
可复也。
此篇论
外感风寒之热。内有
五脏之热。外内
阴阳邪正之为病。而先论其
外因焉。经曰。
虚邪
偏客于身半。其入深。内居荣卫。荣卫稍衰。故
真气去。
邪气独留。故为偏枯。是风寒之邪。偏中
于形身。则身偏不用而痛。夫
心主言。
肾藏志。言不变。志不乱。此病在于分腠之间。而不伤于
内也。以巨针取之。益其
正气之不足。损其邪气之有余。而偏伤之正气。乃可复也。按、
素问热论。
论
热病者。皆
伤寒之类。
本经论热病。首言偏枯。次言痱之为病。而不曰
中风。盖风寒之邪。皆
能为热也。此篇与刺热论
大义相同。故刺热论中。亦用
五十九刺之法。
痱之为病也。身无痛者。
四肢不收。智乱不甚。其言微。知可治。甚则不能言。不可治也。病
先起于阳。后入于阴者。先取其阳。后取其阴。浮而取之。(痱音肥)
痱者。
风热之为病也。身无痛者。邪入于里也。风木之邪。贼
伤中土。脾藏智而外属
四肢。四
肢不收。智乱不甚者。邪虽内入。尚在于
表里之间。
脏真之气未伤也。其言微者。此伤于气。故知
可治。甚则不能言者。邪入于脏。
不可治也。夫外为阳。内为阴。病先起于分腠之间。而后入于里阴者。先取其阳。后取其阴。浮而
取之者。使外受之邪。仍从表出也。沈亮宸曰。风之为病也。善行而数变。
上节论偏客于形身。此
论在于表里之间。入内而干脏则死。浮而取之外出则愈。二节之中。有左右外内出入邪正
虚实死生
之别。
热病三日。而
气口静。
人迎躁者。取之诸阳。五十九刺。以泻其热。而出其汗。实其阴。以补
其不足者。
身热甚。阴阳皆静者。勿刺也。其可刺者。急取之。不汗出则泄。所谓勿刺者。有死征
也。
沈亮宸曰。热病三日。
三阳为尽。
三阴当受邪。如气口静而人迎躁者。此邪尚在阳。而未传于
阴也。故当取诸阳。为五十九刺。以泻其热。而出其汗。实其阴以补其不足。勿使邪气之入阴也。
如身热甚而阴阳之脉皆静者。此
邪热甚而阴阳之正气皆虚。有死征而勿刺也。其可刺者。急取之。
如邪在阳分。即出其汗。在阴分即从下泄。此邪虽甚而正气未脱。故当急泻其邪。张开之曰。夫热
病者。皆伤寒之类也。
六经相传。七日来复。在
三阳三阴之
气分。而不涉于经。故候在人迎气口。
不汗则泄。即素问之所谓未满三日者。可汗而已。其满三日者。可下而已。尚御公曰。
内经言其常。
仲景言其变。
张隐庵曰。热病三日。气口静而人迎躁者。即常中之变也。
热病。七日八日。
脉口动。喘而短者。急刺之。汗且自出。
浅刺手
大指间。
此热病七日八日。而邪仍在表阳者。急从汗解也。表阳之邪。七日来复。八日不解。将作
再经。
而有传阴之害矣。如脉口动喘而短者。邪尚在于肤表。急取
手太阴之
少商使之汗。则邪自共并而出
矣。按素问有喘脉。喘
而短者。谓脉之
喘动于
寸口。而不及于尺。故知其可汗解也。余伯荣曰。此即
伤寒论之
太阳病。
脉浮紧
无汗。
发热身
疼痛。八九日不解。
表证仍在。
麻黄汤主之。夫麻黄汤。即取手大指汗出之剂
也。仲祖伤寒立论。缘本于灵素诸经。学人引伸触类。头头是道。何必守针。
热病。七日八日。脉微小。病者
溲血。口中干。一日半而死。脉代者一日死。
此
外热不解。内传
少阴而为死证也。六经传遍。七日来复。八日不解。又作再经矣。微细。少阴
之脉也。少阴之上。
君火主之。病者溲血。病
足少阴之
水脏也。口中干。病
手少阴之君火也。一日
半死者。死于一二日之间。阴阳
水火之气终也。夫脉始于肾而主于心。脉代者已绝于下。故一日
而死。沈亮宸曰。
巨阳者。为诸阳
主气。故伤寒热病。本于
太阳。太阳与少阴为表里。故伤寒论曰。
伤寒一日。太阳受之。脉若静者为
不传。颇欲吐。若
躁烦。
脉数急者为传也。此太阳之邪。传于少
阴。少阴标阴而本热。故阳烦而
阴躁也。本经之再经七八日。即伤寒论之初经一二日也。少阴从本
从标。故伤寒论有急下急温之证。本经之溲血口中干。一日半死者。
标本皆病也。
热病。已得汗出。而脉尚躁喘。且复热。勿刺肤。喘甚者死。
热病已得汗而脉尚躁者。阳热甚而不从汗解也。喘而且复热者。邪入于里。故勿刺肤。喘甚者。
邪盛在里。而
阴气受伤。故死。
热病。七日八日。脉不躁。躁不散数。后三
日中有汗。三日不汗。四日死。未曾汗者。勿腠
刺之。(数叶朔)
热病七八日。脉不躁者。外已解也。脉即躁而不散数。此邪热虽未去。而正气不伤。后三日。
乃再经之十一日。此复传于里阴。必得
阴液之汗而解。故未曾汗者。勿腠刺之。当取汗于阴也。
如三日不汗。乃阳热盛而阴气已绝。故至四日而死。上节论热病在外。虽得汗而不解。邪复传于里
阴。此论邪入于阴。如有汗而不死。谓阳可入阴。而阴亦可出于阳也。以上论外因风寒之热病。有
表里阴阳邪正虚实之死生。莫云从曰。此篇先论风寒。而后论热病。伤寒论先言中风。而后论伤寒。
热病。先肤痛。窒鼻充面。取之皮。以第一针五十九。苛轸鼻。索皮于肺。不得。索之火。火
者心也。
此以下论
内因之热。病在五脏。当取诸外合之皮脉肉筋骨。如不得解。当以
五行胜制之法治之。
热病先肤痛
鼻窒者。热在肺而
病气先应于
皮肤鼻窍也。故当以第一之针取之皮。用五十九刺之法。
以泻五脏之热。若皮苛鼻轸。当索皮于内合之肺。再不得解。索之于火。火者心也。当取
心脏之气。
以胜制其金焉。盖五脏内合五行之气。外合皮肉筋骨之形。病气先在于外合之形。故先取之形。次
索之
脏气。再以五行胜制之法治之。盖先标而后本也。前章论外因之热。病在
六气。此论内因之热。
病在五行。莫云从曰。上章与素问之热论。此与评热论。大同小异。
热病。先身涩。倚而热。烦。干唇口嗌。取之脉。以第一针五十九。
肤胀口干。寒汗出。
索脉于心。不得。索之水。水者肾也。
此热在
心主之
包络。而病见于脉也。
经脉者。所以行血气而营阴阳。病在
血脉。故先身涩倚而
热。烦者。
相火盛而心不安也。唇口
嗌干者。火炎上也。当取之脉。以第一针为五十九刺之法以泻
其热。若肤胀
者。脉盛而胀于皮肤也。仍口干而寒汗出者。热在内而
蒸发其阴液也。当索脉于心。索脉于心者。
刺脉而久留之。以候
心气之至也。如不得解。当索之水。水者肾也。取
肾气以胜制其火也。按此节
当以第三针取脉。用第一针者。以
络脉之在皮肤。故曰肤胀。盖在皮肤间而取诸络。皮肤络脉之
相通也。
热病。嗌干多饮。
善惊。卧不能起。取之肤肉。以第六针五十九。
目青。索肉于脾。不得。
索之木。木者肝也。
喉主
天气。嗌主
地气。嗌干多饮者。
脾热上行也。脾热盛则及于胃。故善惊。
脾主肌肉四肢。
故卧不能起。当取之肤肉。以第六针为五十九刺之法以泻其热。脾主合同束。若目青者。
脾病未
去也。当索肉于脾。不得。索之木。木者肝也。取
肝木之气。以胜制其土。(此当以第四针取肤肉)
热病。
面青脑痛。手足躁。取之筋骨。以第四针于
四逆。筋
目浸。索筋于肝。不得。索之金。
金者肺也。
色主春。面青者。肝木之
病色见于面也。
肝脉上额循巅下项中。故脑痛。
肝主筋。诸筋皆起于
四肢之指井。并经而循于形身。故手足
为之躁扰。当取之筋间。以第四针
刺手足之四逆。肝
开窍于
目。筋之精为
黑眼。若筋而目浸淫。当索筋于肝。不得。索之金。金者肺也。取
肺金之气。以胜
制其肝木。
热病。数惊而狂。取之脉。以第四针急
泻有余者。癫疾
毛发去。索血于心。不得。索之水。
水者肾也。(数叶朔)
心病热。故数惊。本经曰。心脉急甚为。
心气实则狂也。当取之脉。以第四针急泻其血
络之有余者。癫疾。
脉癫疾也。发者血之余。若癫疾而毛发去。当索血于心。不得。索之水。水者
肾也。取
肾水之气。以胜制其
心火。
热病。
身重骨痛。
耳聋而好瞑。取之骨。以第四针五十九刺骨。病
不食。
啮齿耳青。索骨于肾。不
得。索之土。土者脾肾为
生气之原。热
伤气。故身重。
肾主骨。故骨痛也。
肾开窍于耳。肾气逆。故
耳聋。病在少阴。故欲寐也。当取之骨。以第四针。为五十九刺之法以
刺骨。若病而不欲食者。肾
气实也。经曰。肾
是动病。
饥不欲食。啮齿者。热盛而切牙也。齿者骨之余。耳者肾之窍。若啮齿
耳青。当索骨于肾。不得。索之土。土者脾也。取
脾土之气。以胜制其水焉。夫五脏者。
形脏也。五
行者。五脏之气也。病气出于外。合之皮肉筋骨。故先治其外。不得。故复内索于五脏五行之气焉。
莫云从曰。若重感其
外邪。则为外内交争之证。
热病。不知所痛。耳聋不能自收。口干。阳热甚。阴颇有寒者。热在髓。死不可治。
本篇首章论外因之热。上章论内因之热。此以下复论外内之热。合并而交争者也。凡病皆生
于风雨
寒暑。阴阳
喜怒。饮食居处。故有因外邪而病热者。有因
内伤而病热者。有因于外而不因于
内者。有因于内而不因于外者。有外内之兼病者。此章与素问刺热论合参。大义自明矣。热病不知
所痛者。外因之热。入于内也。耳聋不能自收口干者。
肾脏之热乘于上也。阳热甚而阴颇有寒者。
在内之热。交争于外也。热在髓者。外因之热。交争于内也。凡病出于外者生。深入于内者死。
热病
头痛。颞目HT。脉痛善衄。厥热病也。取之以第三针。视有余不足。
寒热痔。
此外因之热。与
肝热交争也。肝脉上巅顶。热病头痛者。
表邪之热。交于肝脉也。颞目HT者。
口目振战之貌。
此
肝脏之热。逆于上也。脉痛善衄者。表邪之热。迫于经也。此
厥阴肝经之热。与外热交逆而
为病也。当以第三针取脉。视其外内之有余不足而治之。经云。风客
淫气。精乃亡。邪伤肝也。因
而饱食。
筋脉横解。肠为痔。如外感
风淫之热。内因饱食而热。外内不解。则
往来寒热而为痔矣。
按外内交争之热。皆在气而不涉于经。
此节论热入于经。故曰厥热。谓外内之热。厥逆于厥阴之经而为病也。盖有热在气而皆出入于
气分者。有病在气而转入于经者。
经气外内之相通也。莫云从曰。在经气外内之间。故为寒热。在
筋脉。故为痔。筋在脉外之气分。
热病
体重。肠
中热。取之以第四针于其。及下诸指间。索气于
胃胳。
得气也。(胳当作络)
此外因之热。与脾热交争也。热病体重者。脾热出于外也。热病肠中热者。外热入于内也。取
之于第四针于其。主土也。及下诸趾间。乃
足太阴之
隐白。
阳明之历兑也。
大肠小肠属胃。索
气于胃络。得
手太阳阳明之气。则肠中之外邪。随气而出矣。
热病。挟脐
急痛。
胸胁满。取之
涌泉。与
阴陵泉。取以第四针。针嗌里。
此外淫之热。与
心热并交也。内经云。环脐而痛者。病名
伏梁。此风根也。热病挟脐急痛者。
外淫之
风邪。客于
心下而为伏梁也。胸胁满者。内因之心热逆于内也。取足少阴之涌泉。索
水气以
济心火。取足太阴之阴陵泉。补中土以散心腹之伏梁。嗌里。
舌下也。取第四针针嗌里。以泻外内
心下之
热邪。
热病。而汗且出。及脉顺可汗者。取之
鱼际太渊。
大都太白。泻之则热去。补之则汗出。汗出
太甚。取
内踝上横脉以止之。
此外因之热。与
肺热相交。可俱从汗解也。热病而汗且出。及脉顺者。外内之热。皆在于肤表
也。故取手太阴之鱼际太渊。补足太阴之大都隐白。盖
泻肺经则热去。
补脾土则
津液生而汗出矣。
内踝上横脉。即足太阴之
三阴交。盖汗随气而宣发于外。取
气下行。则汗止矣。夫外内之热。入深
者死不可治。外出者易散而愈。金匮玉函曰。非谓一病。百病皆然。在外者可治。入里者死。然因
于内者。从内而外。因于外者。从外而内。是以
上工治
皮毛。其次治
肌肉。其次治经脉。其次治六
腑。其次治五脏。治五脏者半死
半生。
热病。已得汗而脉尚躁盛。此
阴脉之极也。死。其得汗而
脉静者生。热病者。脉尚躁而不得汗
者。此
阳脉之极也。死。脉盛躁。得汗。静也。生。
此总
结上文。而言外内之热。皆宜从汗而外解也。夫外为阳。内为阴。热病已得汗而脉尚躁盛
者。此内因之热。外虽汗出而
里热不解。此
内热之极也。死。于得汗而脉静者。热已清而脉平和。
故生。热病者。脉尚躁。病外因之热而及于经也。不得汗者。不得从乎外解。此外热之极也。故死。
脉盛躁。得汗而脉静者。外淫之邪。从表汗而散故生。
热病。不可刺者有九。一曰汗不出。
大颧发赤。哕者死。二曰泄而
腹满甚者死。三曰目不明。热
不已者死。四曰老人
婴儿。热而腹满者死。五曰汗不出。呕。
下血者死。六曰
舌本烂。热不已者
死。七曰咳而衄。汗不出。出不至足者死。八曰髓热者死。九曰热而痉者死。腰折。齿噤也。
凡此九者。不可刺也。
一曰汗不出者。外淫之热。不得从汗解也。刺热论曰。
肝热病者。左颊先赤。
心热病者。颜先赤。
脾热病者。鼻先赤。
肺热病者。右颊先赤。
肾热病。颐先赤。大颧赤者。满颧面皆赤。此五脏之热
甚也。哕、
呃逆也。哕者。外内之热。交争于中。而致
胃气绝也。二曰泄而腹满甚者。正气阴液
下泄。而外热之邪填于内也。三曰目不明。热不已者。内热甚而外内不清也。四曰老人婴儿。热而
腹满者死。夫老人者。外内之血气已衰。婴儿者。表里之阴阳未足。腹满者。
热逆于中。不得从
外内散也。五曰汗不出。呕。下血者。外热不解。而入于阴之经也。六曰舌本烂。热不已者。内热
盛而逆于上之脉也。七曰咳而衄。汗不出者。咳者。内热上逆于肺也。衄者。
表热外迫于经也。
夫
肺主皮毛而朝
百脉。外内之热。咸从
肺气以汗解。汗不出者。
气绝于上也。出不至足者。气绝于
下也。八曰髓热者。热在髓。死不可治也。九曰热而痉者。太阳之气终也。太阳气终。则肾气亦绝。
是以腰折。齿噤也。太阳少阴。阴阳生气之根原也。夫刺者。所以致气而却邪也。凡此九者。
邪热甚而正气已绝。刺之无益也。所谓五十九刺者。两手外内侧各三。凡十二。
五指间各一。凡
八。足亦如是。头入发一寸旁三分各三。凡六。更入发三寸边五。凡十。耳
前后耳下者各一。
项中一。凡六。
巅上一。
囟会一。
发际一。
廉泉一。
风池二。
天柱二。(叶贿针瘢也)
此申明上文之五十九穴也。两手内侧者。肺之少商。心之
少冲。
心包络之
中冲。左右各三。计
六。外侧者。
手阳明之
商阳。手太阳之
少泽。
手少阳之
关冲。左右各三。计六。两手外内各三。
共十二。五指间各一。凡八。足亦如是者。手足第三节缝间。共十六也。头入发一寸旁三分
各三者。乃
足太阳膀胱经之
五处。
承光。
通天。两旁各三。凡六。更入发三寸边五者。乃
足少阳胆经之
临泣。
目窗。
正营。
承灵。
脑空五
穴。左右凡十。曰入发旁三分。曰更入发三寸边者。谓太阳经去行中之
督脉。共三寸而两分也。
少阳经去督脉两边各三寸也。耳前后各一者。
手少阳三焦经之和在耳前。足少阳胆经之
浮白在耳
后。口下一者。
任脉之
承浆。项中一者。督脉之
大椎。耳前后左右之
四脉。合任督共六也。巅上
一者。督脉之
百会。囟会一者。督脉之
上星。发际一者。
前发际乃督脉之
神庭。
后发际乃督脉之风
府。廉泉。
任脉穴。在颔下
结喉上四寸。风池。
足少阳胆经穴。在耳后两旁发际
陷中。天柱。足太
阳
膀胱经穴。在项后两旁发际
大筋外陷中。凡此五十九穴。各分别表里阴阳。五脏十二经之热病而
取之。
气满胸中喘息。取足太阴
大趾之端。
去爪中如
韭叶。
寒则留之。
热则疾之。
气下乃止。
本篇首论外淫之热。次论内因之热。次论外内交争。然皆在气分。而不涉于经。此复论内因之
病。入于三阴之经。外因之病。入于三阳之经。故取手足之指井。及
血络焉。
太阴居中土。厥
逆从
上下散。足太阴脾脉。
上膈注心中。气满胸中。喘息者。经气逆于上也。故取足太阴大趾之隐白。
使
逆气下行。则快然如衰矣。
心疝暴痛。取足太阴厥阴。尽刺去其血络。
疝乃
少腹阴囊之疾。心疝者病在下而及于上。故曰病心疝者少腹当有形也。足太阴之脉。从腹
而上注心中。
足厥阴之脉。络
阴器抵
小腹上贯膈注于肺。此病足太阴厥阴之经而上为心疝。故取足
太阴厥阴于下。去其血络。则
心痛止矣。
喉痹。
舌卷口中干。
烦心。心痛。臂
内廉痛。不可及头。取手
小指次指爪甲下去端如韭叶。
心包络之脉。起于胸中。出属心包络。上通于心下络
三焦。故是主脉
所生病者烦心。心痛。相
火上炎。则喉痹舌卷。口中干也。取小指次指之
井穴。乃手少阳经之关冲。泻其相火。则诸病自平矣。
目中赤痛。从内始。取之阴跷。
此论外淫之邪。入于三阳之经。而证见于上中下也。目中赤痛。从内始。病
足太阳之经而
在上也。太阳之脉。起于目内。与阴跷阳跷会于
睛明。故当取之阴跷以
清阳热。
风痉。身
反折。先取足太阳。及中。及血络
出血。中有寒。取
三里。
此风邪入于太阳之经。而证见于中也。夫阳病者不能俯。阴病者不能仰。太阳之经脉。循于背。
风入于中。则筋脉强急而身反折矣。先取足太阳之
委中。出其血络。中有寒者。取
足阳明之三里以补之。
盖经脉血气。阳明水谷之所生也。
癃。取之阴跷。及
三毛上。及血络出血。
此病足太阳之经而在下也。三焦
下俞。出于
委阳。并太阳之正。入络
膀胱。约
下焦。实则
闭癃。
故亦取之阴跷。盖阴跷与阳跷相交于太阳之睛明。阳入于阴。阴出于阳。阳跷乃
足太阳之别。泻其
阴跷。则太阳之经邪。从跷脉而出矣。三毛。足厥阴之
大敦。肝所生病者为闭癃。故及三毛之经。上有血
络者。以出其血。夫太阳之气。主于肤表。邪之
中人。始于皮毛。是以皮毛之邪。而转入于太阳之
经也。按前章论外内之邪。在于表阳之气分。是以七日来复。八日再经。如与五脏之
气交争。则为外内
出入。此复论外内之病。转入于经。
外者入阳。内者入阴。各不相干涉矣。沈亮宸曰。
四时篇论
小腹痛肿。不得
小便。邪在三焦约。
取之
太阳大络。视其络脉。与厥阴
小络。结而血者。此癃在太阳三焦。亦兼取厥阴之络。盖厥阴之
气。生于膀胱水中。母能令子实。实则泻其子也。按、本经以针合理数。以人配天地阴阳。乃修身
养性。治国治民之大本。其于救民之疾苦。分表里阴阳。邪正虚实。阴阳血气。
经络脏腑。五行六
气。生克补泻。各有其法。学人以针刺之理。引而伸之。施于药石。妙用无穷。惜乎
皇甫士安。次
为
甲乙。而马氏随文顺句。惟曰此病在某经。而有刺之之法。此病系某证。而有刺之之法。反将至
理
蒙昧。使天下后世。藐忽圣经久矣。悲夫。
男子如蛊。女子如。身体
腰脊如解。不欲饮食。先取涌泉见血。视
跗上盛者。尽见血也。
(当作阻)
通篇论外因内因之病。此复结外内之正气焉。盖外内之病。皆伤人之阴阳血气。而阴阳血气。
本于
先天之精气。生于后天之谷精。从内而外者也。先天之精。肾脏之所主也。
水谷之精。胃腑
之所生也。脐
下丹田为
气海。
胞中为
血海。男子以气为主。女子以血为主。故曰男子如蛊。女子
如阻。形容其血气之留滞于内也。身体腰脊如解。形容血气之病于外也。身体。脾胃之所主也。腰
脊。
肾之府也。不欲饮食。胃气逆也。此外内之邪。而伤其外内之正气也。故当先取肾脏之涌泉。
再取胃腑之
趺阳于跗上。尽见其血者。通其经而使血气之外行也。盖言千般病难。不越外内二因。
而外内之病。总伤人之阴阳血气。知其生始出入之本原。能使血气和调。阴阳固密。非惟
苛疾不生。
更可
延年不老。圣人之教化大矣。女子如阻者。如
月经之阻隔也。男子无
月事
之留阻。故曰如蛊。用三如字。不过形容外内血气之为病。在男女二字。亦当轻看。参阅圣经。勿
以文辞害义。庶为得之。莫云从曰。此与寒热篇脐
下关元
三结交之大义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