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中 辩太阴少阴厥阴病中寒脉证并治法] 四逆汤方
(此方自仲景原论中第二卷集入于此)
甘草(二两炙)
干姜(一两半)
附子(一枚生用去皮破八片)
上三味。咀。以水三升。煮取一升
二合。去滓。分温再服。强人可大附子一枚。干姜三两。
成氏明理论云。
四逆者。
四肢逆而不温也。四肢者。
诸阳之本。
阳气不足。
阴寒加之。阳气不相顺接。是致手
足不温。而成四逆。此汤升发阳气。却散阴寒。
温经暖肌。是以四逆名之。甘草味甘平。
内经曰。
寒淫于内。治以
甘热。却阴扶阳。必以甘为主。是以甘草为君。干姜味辛热。内经曰。寒淫
所胜。平以辛热。逐寒
正气。必先辛热。
是以干姜为臣。附子味辛大热。内经曰。辛以润之。开发
腠理。致
津液。
通气也。暖肌温经。必凭大热。是以附子
为使。此奇制之大剂也。四逆属
少阴。少阴者。肾也。肾肝位远。非大剂则不能达。内经曰。远而奇偶。制大其服。
此之谓也。
内台方议云。病在于表之阳者。
葛根汤。
麻黄汤。可汗之。病在于表之阴者。
桂枝汤。
麻黄附子细辛汤。可汗
之。病在于里之阳者。
大小承气汤。
大柴胡汤。皆可下之。病在于里之阴者。
四逆汤。
白通汤。
真武汤。皆可温之。
今此四逆汤。乃□病在里之阴者用也。上条不言
少阴病诸证。但是脉息沉。沉为
虚脱。不饮水者。属阴寒也。必以
附子为君。以温经济阳。以干姜为臣辅佐之。甘草为使。以调和二药。而散其寒也。内经曰。寒淫于
内治以甘热。
又曰。寒淫所胜。平以辛热。乃附子之热。干姜之辛。甘草之甘是也。
琥按上议君
使药。实得仲景之旨。成氏以甘草分两特重。指以为君。殊欠斟酌。
少阴病。饮食入口则吐。心中温温欲吐。复不能吐。始得之。
手足寒。脉弦迟者。此
胸中实。不可下也。当吐
之。若膈上有
寒饮。
干呕者。不可吐也。急温之。宜四逆汤。(此条亦少阴
中寒。当急温之证也。少阴病脉不微细。
庶几以
但欲寐辩之。少阴之脉
上膈。循
喉咙。出络心。注胸中。
寒邪直中其经。故饮食入口即吐。其有至心胸中者。
又温温欲吐。复不能吐。皆寒邪阻隔于胸咽之间。而气壅塞不通也。曰始得之。手足寒。正以辩其非
传经热邪之证
诊其脉不微细而迟。迟者寒也。又见
弦脉。为胸中实。为饮。大抵
实热之证可下。寒实之证不可下也当吐之者。非
真用
吐法也。谓中寒之证。亦有口食寒物一条。使胸中果有寒物。不妨就其欲吐之势而吐之。若膈上所停之物止寒
饮。寒饮者。似痰而清。得辛热之药。实时便能消散。并非有物可以吐出。故但干呕。止有急温一法。宜四逆汤。
恐缓则不救耳。○愚按上条证用四逆汤。能
温经散寒。补虚
暖胃。○或问
胃寒欲吐。何以
不用理中汤丸。余答云。
理中之寒。寒在
中焦。今者少阴病寒自
下焦而起。
肾虚不能
约束水液。故上溢于膈而为寒饮。方用四逆汤者。使直
达下焦以治其本也。○或又疑
蜜炙甘草。得毋吐家所忌。余答云。实热之吐。
中满作胀。故忌甘草。今者胸中无物。
纯是
虚寒之气。方中全赖
炙甘草以
温补中气。至于生附子。但能走肾。而散少阴经之寒。干姜虽能守中
止呕。而亦
不补。得其要领。又何待拟议邪。或又云。既吐且呕。
生姜可以加否。斯言于义。为得之矣。)
少阴病。
下利脉微涩。呕而汗出。必数更衣。反少者。当温其上。灸之。(此条乃少阴中寒
艾灸之法也。少阴
之脉本微。为
阳虚。因下利。则脉涩。涩为血少。乃下多
亡阴也。呕者。
寒气上逆也。阳虚不能外固。故汗出。阳
气下陷。必数更衣。更衣注。见
伤寒辩注第六卷
阳明病中。反少者。空坐弩责而所下之物不多。乃血少也。故用灸
法。以消其阴寒。提其阳气。则利自止。而诸证悉平矣。○按此条论。仲景不言当灸何穴。
脉经云。灸
厥阴俞。补
亡论常器之云。灸
太冲。皆误。郭白云云。灸
太溪。虽系少阴
经穴。亦误。愚以仲景云。宜温其上。条辩云。上谓
顶
百会是也。图经云。一名
三阳五会。在
前顶后。一寸五分。顶中央。旋毛中。可容豆。原治
小儿脱肛久不瘥。可
灸七壮。上证亦灸之者。升举其阳。以调夫阴也。)
百会穴图
上二十七条证(见原论中第六卷少阴病
治法第十一)
伤寒先厥。后
发热。而利者。必自止。见厥。复利。(此条伤寒乃
厥阴中寒。厥利相连之证。厥阴者。阴之尽。
厥阴之经。阳气甚微。故不论
阴阳二证。
寒热之邪。但至其经。无有不发厥者。盖厥即为逆。起于手足。而通身皆
冷。今日先厥者。此初起便厥。厥即下利。成注所云
阴气胜。则厥逆为利也。后发热者。阳气复也。阳气复。则利
者必自止。倘调理失宜。误服凉药而仍见厥。亦必复利。以阳气负而阴气胜。必加危也。○按此条论。仲景无治法。
补亡论常器之云。
白头翁汤。郭白云云。白头翁汤治热利。此更当审证冷热用之。愚以上证。乃阴寒发厥下利。轻
者
吴茱萸汤。重者四逆汤辈。○愚又按上证云。先厥后发热。是初起便发厥且利。以见其非是
阳经传来者。阳经之
邪。必先热。后厥。若得下利。则热邪亦泄。便不发厥。则是既厥且利者。谓非阴寒之证而何。○或问云。
阳证初
起。亦有
手足厥冷。而后发热者。余答云。阳证必显
头痛等证。且手足发厥之时。身必大热。无有但厥而不发热。
至厥有四日。五日。七八日。及肤冷之异者。至于热邪传入厥阴。亦有发厥甚则通身皆冷。直与
阴证无别矣。学人
临证。宜细辩之。)
伤寒脉迟。六七日。而反与
黄芩汤。彻其热。脉迟为寒。今与黄芩汤。复除其热。腹中应冷。当
不能食。今反
能食。此名
除中。必死。(此条伤寒。乃厥阴中寒。误服凉药而致死之证。脉迟为寒。不待
智者而后知也。六七日
反与黄芩汤者必其病初起。便发厥而利。至六七日。阳气回复。乃乍发热而利未止之时。
粗工不知。但见其发热下
利。误认以为太少
合病。因与黄芩汤彻其热。彻即除也。又脉迟云云者。是申明除其热之误也。腹中应冷。胃无火
也。胃无火。当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此名除中。除中者。胃中无根之阳气。所余无几。将欲尽除而求救于食。故
云必死。○愚按
厥阴伤寒。有热除中。即原文前条证也。此厥阴中寒。又有冷除中。可见万病当
分阴阳寒热。不可
溷也。)
伤寒先厥。后发热。下利必自止。而反汗出。咽中痛者。其喉为痹。发热
无汗。而利必自止。若不止。必便脓
血。
便脓血者。其喉不痹。(此条乃厥阴中寒。阳回变热。以至
喉痹便脓血之证。先厥后发热。下利必自止。注已
见前第一条证矣。然阳回变热。热邪太过而反汗出。咽中痛者。此热伤
上焦气分也。其喉为痹。痹者。闭也。此以
解咽中痛甚。其喉必闭而不通。以厥阴经循喉咙之后。上入
颃颡故也。又热邪太过。无汗而利不止。便脓血者。此
热伤下焦
血分也。热邪泄于下。则不干于上。故云其喉不痹。○愚按此条论。仲景无治法。补亡论常器之云。喉痹。
可
桔梗汤。便脓血。可
桃花汤。二方皆从少阴病治法中借用。然桃花汤内有干姜。过于辛热。不可用也。上条虽系
中寒证。然阳气回。已变成热。热邪酝酿而为脓血。此非少阴中寒下利便脓血之比。
伤寒论中。如仲景黄芩汤。可
借用之。○或问中寒之邪。缘何变热。余答云。
元气有余之人寒邪不能深入。才着肌表。即便发热。此伤寒也。元
气不足之人。寒邪
直中阴经。不能发热。此中寒也。
寒中厥阴。为阴之极。阴极则阳生。故发热。然亦当视其人之
元气何如。若发热而
自愈者。元气虽不足。不至大虚。故得愈也。元气大虚之人。有不能发热。但厥而至于死者。
此
真阳脱也。有发热而仍厥者。此阳气虽复而不及。全赖热药以扶之也。有发热而至于喉痹便脓血。如上证者。此
阳气虽复而太过。其力不能胜
邪热。全赖凉药以平之也。余疑此条证。或于发厥之时。过服热药而至于此。学人临
证。宜细辩之。)
伤寒病。厥五日。热亦五日。设六日当复厥不厥者。自愈厥终不过五日。以热五日。故知自愈。(此条乃厥阴
中寒。阳气回复而自愈之证。厥热之日数相当。而厥不复发。乃真阳胜而阴寒散。故知自愈。)
伤寒脉微而厥。至七八日肤冷。其人躁。无暂安时者。此为
脏厥。非为
蛔厥也。蛔厥者。其人当
吐蛔。令病者
静。而复时烦。此为脏寒。蛔上入膈。故烦。须臾复止。得食而呕。又烦者。蛔闻
食臭出。其人当自吐蛔。蛔厥者。
乌梅丸主之。又主久利方。(此条伤寒。乃中寒证。特分脏厥。与蛔厥之异。脉微而厥。二证皆然。若脏厥。至七
八日肤冷。乃通身之
肌肉皆冷。其人躁无暂安时者。肾中之真阳。为寒邪所迫。神志欲脱而不安也。此自是少阴脏
厥。为不治之证。非厥阴蛔厥比也。蛔厥者。当吐蛔。病者本静。此厥阴
肝脏为寒所中也。而复时烦者。蛔上入膈。
膈中不宁。故心
为之烦也。须臾复止。是又静。与脏厥证无暂安时之躁大别。得食而呕。又烦者。蛔闻食之臭。则
上而求食欲出。盖蛔居胃中。
胃气本温。今者胃中虚冷而食气温。故闻食臭。当自吐蛔也。与乌梅丸以温脏安虫。
又主久利方者。以久利蛔从
大便中出。亦可以兼治也。○按脏厥证。仲景本无治法。补亡论
庞安时云。宜四逆汤辈
冷服之。常器之云。可
当归四逆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