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变蒸论
小儿在母腹中。胎化十月而生。则
皮肤筋骨腑
脏气血虽已全具。而未充备。故有
变蒸者。是长神智。坚骨脉
也。变者易也。蒸者热也。每经一次之后。则儿骨
脉气血稍强。
精神性情特异。是以
圣济经言。婴孺始生。有变
蒸者。以体具未充。精神未壮。尚资
阴阳之气。
水火之济。甄陶以成。非道之
自然。以变为常者哉。故儿自生。
每三十二日一次者。以人两手十指。每指三节。共骨三十段。又两
掌骨。共三十二段。足亦如之。以应之也。太
仓公曰。气入内支长机骨于
十变
者。乃是也。圣济经又曰。变者
上气。蒸者体热。上气者。则以
五脏改易。而皆上朝藏真。高于肺也。体热者。
则以
血脉敷荣。阳方外固。为阴使也。故变蒸毕而
形气成就是也。亦由万物之生。非阴阳气蕴热蒸。无以荣变
也。儿自生三十二日。为第一变者属肾。又三十二日再变且蒸者属
膀胱。肾与膀胱为
表里。共六十四日也。其变
则耳与
KT骨皆冷者。肾为水。水数一。故为变蒸之始也。又三十二日为第三变属心。又三十二日为第四变且蒸
属
小肠。心与小肠为表里。共一百二十八日也。其变则汗出而微惊者。心为火。火数二。故为变蒸之次
二也。又三十二日为第
五变属肝。又三十二日为第
六变且蒸属胆。肝与胆为表里。共一百九十二日也。其变则目
不开而赤者。肝为木。木数三。故变蒸之次三也。又三十二日为第七变属肺。又三十二日为第八变且蒸属
大肠。
肺与大肠为表里。共二百五十八日也。其变则皮肤热。或汗或不汗者。肺属金。金数四。故为变蒸之次四也。又
三十二日为第九变属脾。又三十二日为第十变属胃。脾与胃为表里。共三百二十日也。其变则
不食腹痛而吐乳
者。脾为土。土数五。故为变蒸之次五也。后又六十四日复一大蒸。四次积二百五十六日。大蒸毕。凡五百七十
六日。
大小蒸变量足。其血脉充荣。则手受血而能握。足受血而能步。此亦手足之应也。其变蒸之候。体热微
惊。耳冷KT冷。上唇头有白泡起。若鱼
目珠子。脉乱或汗或不汗。不欲食。食则辄吐。目白者重。
目赤黑者。微
闭而不开。至变蒸了。自然明矣。其轻者五日而衰。重者十日而衰。或先期五日。或后之五日。或十日之中。热
乃除耳。若热甚违日不歇。不得惊动。勿令旁边人多而语杂。不可妄行
灸刺。但少与
紫丸微利之。则热便止矣。
或用孙
真人肘后黑散子粉香散调治亦可。唯不可余治。若
伤寒时行温病。及
惊热温壮等候。虽与变蒸颇皆
相似。
耳热KT热。唇上无白泡珠。乃为他病。各从其证为治。若以变蒸内有寒。加之
寒热交争。
脐腹夭矫。啼不止者。
熨之则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