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下] 火论
火之为病,其害甚大,其势生彰,其死甚暴。何者?盖能燔灼焚焰,飞走狂越,销铄万
物,
莫能过之,游行于
三焦虚实之两途。故凡动皆属火化,火不妄动,随触而发。夫人在
气交之
中
,多动少静,欲无触发可得乎?火一妄行,
元气更伤,动之极也,遂与元气不两立。经云∶
一水不能胜
二火之火,出于天造。曰∶
君火、人火也,曰
相火、龙火、雷火也。经所谓一水
不胜
五火之火,出于人为。盖大怒则火起于肝,醉饱则火起于胃,
房劳则火起于肾,
悲哀动
中则火起于肺,心为君主,自焚而死,此
五志厥阳之火也。又考《
内经》
病机一十九条,而
属火者五,可见火热致病者甚多。然五志之火,详于河间;君相二火,辨自丹溪,可谓无漏
义矣!其见之于证也,上为喘
呕吐酸,
吐血衄血,
气逆胀,瞀冒昧,
喉痹耳鸣等证;下
为
暴注下迫,
下血溺血,
小便淋沥,
大便闭结,
霍乱转筋等证;或为疮肿痈疽,
寒热战栗,
扰躁狂越,证见于外;或为悲哭
谵妄,
惊悸怔忡,
骨蒸咳嗽,证发于内。凡诸
火邪,不一而
足,其形之于脉也。浮而洪数为
虚火,沉而实大为
实火,见于两寸为
上焦之火,心肺是也;
见于
两关为
中焦之火,脾胃肝胆是也;见于两尺为
下焦之火,肾与
膀胱是也。滑数而举按皆
有力,
真火也;浮而重按全无,假火也。其药之所主也,君火可以经伏,可以水灭,可以直
折,
黄连之属可以制之。相火不可以水折,当从其性而伏之,惟
黄柏之属可以降之。然黄连
泻
心火,
黄芩泻肺火,
芍药泻
脾火,
柴胡泻肝火,
知母泻肾火,此皆苦寒之味,能泻有形之
火耳。若饮食
劳倦,
内伤元气之火,宜以甘温之剂除之。如
阳亢阴微,煎熬
血液之火,宜以
甘寒之剂降之。如门冬、
地黄之属。若左肾
真阴失守而火炽。则地黄、
元参之类,可以壮水
制阳。若右肾
命门虚弱火衰,则桂、附之类,可以消阴益火。若
胃虚过食冷物,抑遏
阳气于
脾土之中,则
升麻、
葛根、可以升散
郁火。不明此类而求治火病,未免实实
虚虚之误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