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胎前证上] 妊娠恶阻有绝之之法
《
金匮要略》曰∶妇人得
平脉,
阴脉小弱,其人渴,
不能食,无
寒热,名
妊娠。于法六十日当有此证。设
有医者治逆,却一月,加吐下者,则绝之。
娄全善曰∶
恶阻者,谓
呕吐恶心,
头眩恶食,
择食是也。绝之者,谓绝止医治,候其自安也。予尝治一二
妊妇恶阻,病呕吐,愈
治愈逆。因思仲景绝之之旨,遂停药月余,自安。真大哉,圣人之言也。
徐忠可曰∶期有未满六十日,则胎未成,又加
吐利。因医
误治,则脾
胃实有受伤处,但当
断绝病根为主,不
得泥
安胎之说,而狐疑致误也,故曰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