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亢则害承乃制体用说
夫
气淫太过。曰亢则害。物极而得复。则曰承乃制也。盖
阴阳互藏
平气以为和。
五行偏
胜而
为眚。轩岐法则天地。把握阴阳。人禀
太极全体至理而生成者也。故
内经所言
君火之下。阴
精承之者。
相火之下。
水气承之。木气之下。
金气承之。水气之下。土气承之。土气之下。木
气承之。谓土必克水。以水之子木也。承于土之下。此乃
先天和平之配偶耳。
经言亢则害承乃制者。谓其亢之为害。必得受害者之子。以承其胜而制之也。即子复母仇之
义耳。原夫木极似金。
火极似水。土极似木。金极似火。水极似土。如风木为病。
掉眩甚则
肢
体
拘挛。固劲而不能动。动极静也。火之太过。则木溶金。人为渴汗。土极之病。肉筋
惕。慢惊。之类。静极动也。金暴敛则反热。水极则冰凝如石。人病则
收引癃结。时工
昧知阴阳生杀之机。不究火亢则害阴金。症出
战栗恶寒。当辨目之黄赤。口之干渴。二便通
塞。脉之迟数。以别是是非非。庶无误人之弊。设若口燥便赤。脉不迟。纵
寒战之甚。急宜
清凉为当。时医辄见战栗厥逆恶寒。不谙厥深热亦深之理。迳投热药。则如
伤寒赋云。
桂枝
下咽。
阳盛则毙。又有阴症似阳者。亦有
谵言妄语。欲奔泥水。但不甚渴。便清脉迟。俗工
认为阳治。赋亦云。承气入胃。
阴盛乃亡。凡为
良医者。须博理广见可也。所以承气
解毒等
汤。可治似阴之症。
理中四逆等汤。可疗似阳之急。庸常昧知亢极之变。误指
附子可以治热
病。凉药可以疗
寒厥。殊不知有义理当然而用之也。吁。附子承气。备为明医以救人。何期
又为庸医之杀人。仁人君子。其亢则害承乃制之理。岂容不加究此心哉。且如杂症。木亢则
害其土也。土受木之克害。则不善食。
木曰曲直。曲直作酸。故为
膈噎中满等症
生焉。其所承于木之下者
肺金也。土之子。缘肺金
主气。气属阳。阳行健。其播敷运化。气
之力也。肺金
大肠。职司传送。今夫木之亢也。则侮金而害土。必当扶土之子。金气之壮。
则能制其木之过。所以法当资益肺金之气。则木可平。而土可保矣。俗夫反以耗气
散气之药
则土益衰。而木愈克。可胜惜哉。又如火亢可害其肺金。金受火克之极。病则恶寒战栗。
而发晚热咳渴。直俟
夜半之后。
气血传过肺金。得微汗方解。此系承乃制之义也。苟不扶水
以济金。即
元气日索矣。法当培其
阴精真水。以御君相
二火之暴。则恶寒退而
潮热减。
自汗
而凉。
正气回也。人或以辛甘之剂。兼以
解散疗之。则
精液愈涸。而真精愈竭。则虚其虚也
余可类推。人身安危之机。在于阴阳
互藏以为和。否则五行更胜。克害而生病也。故经曰。气之胜者。则薄其
所不胜。而害其所
能胜。嗟夫。亢之所以为害。责在承之不足而起之也。确乎论欤。致中和以全生者。良医
也。大易曰。造物不致终穷。其久病有待
时令迁转。而承乃制。而
自愈矣。如伤寒待日期传
过而凉者。即承乃制而痊也。此造物化工之妙耳。僻处乏医。则从汉书有云。不药当
中医可
也。与其亢则害承乃制之说。庶乎得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