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伤寒方下] 百合第十二
(论二首方七首)
论曰∶
百合病者,谓无
经络百脉一宗悉致病也。皆因
伤寒虚劳,大病已后不平复,变成
斯病。其状
恶寒而呕者,病在
上焦也,二十三日当愈。其状
腹满、微喘、
大便坚,三四日一
大便,时复小溏者,病在
中焦也,六十三日当愈。其状
小便淋沥难者,病在
下焦也,三十三
日当愈。各随其证以治之。
百合之为病令人意欲食,复
不能食,或有美时,或有
不用闻饮食
臭时,如有寒其实无寒,如有热其实无热,常
默默欲卧复
不得眠,至朝
口苦小便赤涩,欲行
复不能行,诸药不能治,治之即剧
吐利,如有神灵所为也。百合病
身形如和其脉微数,其候
每溺时即觉
头痛者,六十日乃愈。百合病候之溺时头不觉痛,淅
淅然寒者四十日愈。百合病
候之溺时觉快,然但觉
头眩者二十日愈。百合病证,其人或未病而预见其候者,或已病四五
日而出,或一月二十日后见其候者,治之善误也,根据证治之。
论曰∶百合病见在于阴而攻其阳,则阴不得解也,复发其汗为逆也。见在于阳而攻其阴
,则阳不能解也,复下之其病不愈。(《要略》云,见于阳者以阳法救之,见于阴者以阴法
解之。见阳攻阴复发其汗,此为逆其病,难治。见阴攻阳乃复下之,此亦为逆其病难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