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证治类] 和解法说(与《少阳三禁》篇参看)
和解者,合汗、下之法,而缓用之者也。
伤寒以小
柴胡为和解之方,后人不求和解之义
囵读过,随口称道,昧者更以果
子药当之。窃思凡用和解之法者,必其
邪气之极杂者也。寒
者、热者、燥者、湿者,结于一处而不得通,则宜开其结而解之;升者、降者、敛者、散者
,积于一偏而不相洽,则宜平其积而和之。故方中往往
寒热并用,
燥湿并用,升降敛散并用
,非杂乱而无法也,正法之至妙也。揆其大旨,总是缓撑微降之法居多,缓撑则结者解,微
降则偏者和矣。且撑正以活其降之机,降正以助其撑之力。何者?杂合之邪之交纽而不已也
,其气必郁而多逆,故
开郁降逆,即是和解,
无汗、下之用,而隐寓汗下之旨矣。若但清降
之,则清降而已耳,非和解也;但疏散之,则疏散而已耳,非和解也。和解之方,多是
偶方
、
复方,即或间有
奇方,亦方之大者也。何者?以其有
相反而相用者也;相反者,寒与热也
,燥与湿也,升与降也,敛与散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