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证治类] 五脏内伤外应见证
凡
表邪之伤于外者,只以
邪气所伤之部位论之,不必内动
脏气也;即令病久,脏气亦为
扰累
,要总以邪气所伤之部为主,病在何部,即证见何部,无难察识也。惟脏气
内伤,病隐于内
,证见于外,各有定象,察之不真,每易混淆。何者?
五脏外应之候,每多
相似,难于拘泥
,况又有兼脏之互相出入,故辨之不可不预也。兹撮其要,约有数端;一在
经络所行之部,
如
太阳、
少阴行身之后,
阳明、
太阴行身之前,
少阳、
厥阴行身之侧是也;一在
气化所充之
部,如
脾主四肢与唇,
肺主鼻与
肩背,肝主
宗筋、
乳头与目,肾主
二阴、
腰脊与耳,
心主面
与
舌是也;一见于脏气之功用,如
肝主疏泄,
心主神明,肺主出气,
肾主纳气,脾主
中焦,升
降诸气是也;一见于脏气所主之体,如
肝主筋,心主脉,脾主肉,
肺主皮毛,
肾主骨是也
一见于色与色之部,色即肝青、心赤、
脾黄、肺白、肾黑之
五色;部即心额、肾颐、脾
鼻准
、肺右颊,肝左颊,及《
灵枢》所叙面之
色部是也。以此数者,互合考之,病之所在,当无
遁矣。但其中尤以脏气之功用为主,经所谓省察
病机,无
失气宜也。察其
前后数日证象之递
变者,其机属于何脏,即可了然病之所属矣。凡五脏
真气自病,未有不
相乘克者,如
肝病克
脾,或
脾虚为肝所乘,莫不先病之脏其证先见,
后病之脏其证后见。《
内经》曰∶肾乘心,
心先病,肾为应,色皆如是。此之谓也。故察
外感者,必明
五行之性情,与其功用之常变也
;察内伤者,必明五脏之性情,与其功用之常变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