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类本草》
书名:证类本草朝代:宋作者:唐慎微时间:公元960-1279年

[卷第二十 上品] 鱼

    有毒,不可食之。其肝毒煞人。缘腹中无胆,头中无鳃,故知害人。若中此毒及鲈鱼毒 者,便锉芦根煮汁饮,解之。 又,此鱼行水之次,或自触着物,即自怒气胀,浮于水上,为鸦所食。 孙真人食忌∶鱼,勿食肝,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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