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过经不解
【纲】仲景曰。
太阳病。
过经十余日。反二三下之。后四五日。
柴胡症仍在者。先与
小柴胡汤。
呕不止。
心下急。郁郁微烦者。为未解也。与
大柴胡汤。则愈。
【目】李曰。
伤寒六日
传经已遍。七日当解。至十三日以上不愈。谓之过经。汗下失宜。以
致邪气流连不已。
神昏谵语。
胸满潮热。随其
表里症见而调之。或从轻再汗再下。如脉乱发躁。尺
寸陷者。危。如脉缓安睡。邪未尽者。正未复耳。
参胡芍药汤调之。有
大便下利而脉和者。诸医以
丸药下之。停留余热。凡过经
气虚。或加
异气。宜与外症参看。
喻昌曰。
过经不解者。由七八日已后。至十三日已后。过
一候二候。犹不痊解也。然邪在身中
日久。势必结聚于
三阳。
太阳为多。
少阳次之。
阳明又次之。及至
三阴。则生死反掌。不若此之久
持矣。
程郊倩曰。过经十余日而不知太阳症有未罢。反二三下之。因致变者多矣。后四五日。柴胡症
仍在。未有他变。本当行大柴胡两
解表里。但其邪屡因
误下而深入。即非大柴胡
下法所能服。故必
先用小柴胡提其邪出半表。
然后乃用大柴胡。始
合法也。
【纲】仲景曰。太阳病。过经十余日。
心下温温欲吐。而
胸中痛。大便反溏。腹微满。郁郁微
烦。先此时自极吐下者。与
调胃承气汤。若不极者。不可与。但欲呕。胸中痛。微溏者。此非柴胡
症。以呕故知极吐下也。
【目】喻昌曰。此条有二辨。若曾经大吐下者。邪从吐解。直已入里。可用调胃承气之法。若
未经吐下。但欲呕。胸中痛微溏者。是痛非吐所伤。溏非下所致。调胃之法。不可用矣。岂但调胃不
可用。即柴胡亦不可用。以邪尚在太阳高位。
徒治阳明少阳。而邪不解耳。解太阳之邪。仲景言之已悉。故此但示其意也。若其人能呕。则是为吐
下所伤。而所主又不在太阳矣。
【纲】仲景曰。伤寒十三日不解。
胸胁满而呕。
日晡所发潮热。已而微利。此本柴胡症。下之而
不得利。今反利者。知医以丸药下之。非其治也。若自下利者。脉当微厥。今反和者。此为
内实也。
调胃承气汤主之。
【目】喻昌曰。二条俱见微利之症。难辨其
内虚内实。上条。胸胁满而呕。邪凑少阳之表。故
欲下之。必用柴胡为合法。若以他药下之。
表邪内入。即是内虚。此条。原无表症。虽丸药误下。
其脉仍和。即为内实也。按仲景下法。屡以丸药为戒。惟治太阳之
脾约用
麻仁丸。因其人平日津枯
肠结。必俟邪入阳明下之。恐无救于
津液。故虽邪在太阳。即用丸药之
缓下润其肠。俾
外邪不因峻
攻而
内陷也。此等处亦须互参。再按伤寒以七日为一候。其有二
三候不解者。病邪多在三阳经留恋。
不但七日传之不尽。即十三日二十余日。尚有传之不尽者。若不辨症。徒屈指数经数候。汗下展
转差误。正
虚邪凑。愈久愈难为力。所以过经不解。当辨其邪在何经而取之。仲景云。太阳病
头痛
至七日以上
自愈者。以行其
经尽故也。即
内经七日太阳病衰头痛少愈之旨可见。太阳一经。有行之
七日以上者。其欲再作经者针
足阳明。使经
不传则愈。以太阳既羁留多日。则阳明少阳亦可羁留。
过经漫无解期矣。所以早从阳明中土而夺之。俾其不传。此捷法也。若谓
六经传尽。复传太阳。必无
是理。后人坠落
成无己阱中耳。岂有
厥阴两
阴交尽于里。复从
皮毛外再入太阳之事耶。请破此大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