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寒论纲目》
书名:伤寒论纲目朝代:清作者:沈金鳌时间:公元1644-1911年

[卷十三·太阴经症] 吐利

    【纲】仲景曰。太阴之为病。腹满而吐。食不下。自利益甚。时腹自痛。若下之。必胸下结硬。 【目】柯琴曰。腹痛吐利。从湿化也。太阴脉布胃中。又发于胃。胃中寒湿。故食不内而吐利 交作也。 【纲】仲景曰。自利不渴者。属太阴。以其脏有寒故也。当温之。宜服四逆辈。 伤寒四五日。腹中痛。若转气下少腹者。此欲自利也。 【目】刘完素曰。仲景大意。以自利不渴。属太阴之为病。盖太阴脾属湿土。若热邪入脾。必 蒸动其湿。湿动则不渴而 身黄又以自。利而渴。属少阴之为病。盖少阴肾属寒水。若热邪入肾。必消铄其水。水消则口渴烦躁。分经辨症。其所关不甚大哉。 魏荔彤曰。此言太阴病之有寒症。以见异于传经而入之热邪。另立法以别之也。太阴为脏属阴。 而太阴为经。自是阴中之表。传经之邪。本风寒而变热递传。自是热邪固已。然有太阴脏中本寒 而得病者。又当另为谛审其症而治之。不容混言热邪以贻误。盖自利未有不渴者。自利而不渴。则 非太阴之经病。而太阴之脏病也。经为里之表。脏为里之里。其人脾脏之阳素亏。寒湿凝滞。则斡 运不行。所以肠胃水谷不分。下泄益甚。此欲执升散经邪之法。必不对矣。故当温之。温之者。温 其脏也。服四逆辈。不专主一方。不出温之之义耳。凡伤寒六经之邪。皆当论其标本。以分经病脏腑 病。不然。本经即混矣。况合病并病。及递传之间。或尽传不尽传之辨。愈渺然矣。再此自利。乃 未误汗吐下者。故知其脏本寒。非药所致也。既云自利。又云脏寒。非误治。亦非传经。可谓寒邪 直中太阴矣。少阴厥阴。俱有直中。少阴直中。寒也。厥阴直中。风也。太阴直中。其此症乎。盖 太阴直中。中湿也。风寒湿虽分三邪。俱以寒邪为宗主也。 【纲】仲景曰。伤寒脉浮而缓。手足自温者。系在太阴。太阴当发身黄。若小便自利者。不能 发黄。至七八日。虽暴烦。下利日十余行。以脾家实。腐秽当去故也。 【目】鳌按。前半身当发黄。是太阴寒湿伤于表。后半暴烦下利。是太阴湿热蓄于内。然寒湿 之伤于表者。因小便而出。故小便自利则身不发黄。湿热之伤于内者。必从大便而出。故下利日十 余行而自止。盖发于阴者六日愈。七八日则阳气复。因而暴烦下利。夫利至日十余行。其腐秽当尽 去。故必自止也。惟表阳仍在。故手足温。惟里阳陡发。故暴烦。此阴中有阳。与前脏寒症纯阴无 阳者迥别。 【纲】仲景曰。太阴病。脉弱。其人续自便利。设当行大黄芍药者。宜减之。以其胃气弱。 易动故也。 【目】柯琴曰。下利为太阴本症。自利因脾实者。腐秽尽则愈。自利因脏寒者。四逆辈温之则 愈。若自利因太阳误下者。则腹满时痛。当加芍药。大实痛者。当加大黄。此下后脉弱。胃气亦弱。 故减其制而与之也。大黄泻胃。是阳明血分下药。芍药泻脾。是太阴气分下药。下利腹痛。热邪 为患。宜芍药下之。下利腹痛。为阴寒者。非芍药所宜矣。仲景于此并提。勿草草看过。 【纲】仲景曰。恶寒。脉微而复利。亡血也。四逆加人参汤主之。 【目】张兼善曰。利则止矣。以犹恶寒。仍宜四逆。以脉微无血。故加人参。 【纲】仲景曰。病在膈上必吐。在膈下者必利。 【目】柯琴曰。本症原是吐利。因胸下结硬。故不能通。因势而利导之。结硬自除矣。 【纲】仲景曰。伤寒下利。日十余行。脉反实者死。 【目】柯琴曰。脾气虚邪气盛。故脉反实也。

知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