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素节注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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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阴阳脏腑总论] 经解

    五精所并∶精气并于心则喜,并于肺则悲,并于肝则忧,并于脾则畏,并于肾则恐,是为五并,虚而相并 者。 气一则动志,志一则动气,此言由志一动气,而致气一动志也。并者,即一之义,谓精气并注一处而不舒 和也。以志一动气而气虚,则他处精气归并之,则又一而动志,乃现悲、喜、忧、畏、恐之情状。盖情欲由心 志所生,而志气本是一物,而体用二也。其虚而相并者,亦如水向低流之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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